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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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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製說明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2-23
  • 資料點閱次數:2976
一、發布機關及編製單位
  發布機關:臺灣高等檢察署。
編製單位:臺灣高等檢察署統計室。
聯絡電話:02-23317214
傳真:02-23318444
電子信箱:tphs@mail.moj.gov.tw

 

二、發布形式
  上網公告: https://www.tph.moj.gov.tw/

 

三、資料範圍、週期及時效
  (一)統計地區範圍及對象
  1. 臺灣高等檢察署暨所署各級檢察署:偵查、再議、公訴蒞庭、執行及司法保護案件。
2.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智慧財產權再議、公訴蒞庭案件。

 

  (二)統計標準時間
  1. 動態資料:指全年(月)資料,年資料為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資料;月資料為當月1日至月底之資料。
  2. 靜態資料:指當年(月)底之資料,年資料為當年12月31日之資料;月資料為當月底之資料。

 

  (三)統計項目定義:依「法務統計用詞解釋」
  http://www.rjsd.moj.gov.tw/RJSDWEB/noun/Noun.aspx之規定。

 

   (四)統計單位
  1.
2.
3.
4.
5.
6.
案件:件。
人:人數、人次。
辦案日數:日。
比率:%。
金額:新台幣元。
其他則以表內載明為主。

 

  (五)發布週期 
  1. 年資料:每年1月擴大部務會報後。
  2. 月資料:每月擴大部務會報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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