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通過《勞工保險條例》第66條及第69條修正草案,將政府撥補納入勞保基金來源,並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依財政與勞保財務狀況逐年編列預算,同時將「中央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入法,並規範至少每3年檢討一次勞保財務。透過此次修法,展現政府強化勞保財務穩健、保障勞工權益的決心與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