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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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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喜歡就可以—淺談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之刑責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10-21
  • 資料點閱次數:1393

生活與法律-不是喜歡就可以—淺談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之刑責

法律問題Q&A:
Q1:野生動物保育法之規範目的
A:
為保育野生動物,維護物種多樣性及自然生態的平衡,在78年間制定頒布「野生動物保育法」,藉以保護野生動物族群量,使其免受頻臨絕種危機的威脅,一方面也規定授權學術研究使用保育類野生動物的例外規定,兼顧保育保護和學術研究,達成永續經營自然生物資源的目標。

Q2:野生動物的分類
A:
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條第1款「野生動物」是指在一般狀況下,應生存於棲息環境下之哺乳類、鳥類、爬蟲類、兩棲類、魚類、昆蟲及其他種類之動物。
分類:依同法第4條,分為兩大類:保育類、一般類。
(一)保育類:依珍稀狀態應被保育程度,分為三級:
1.瀕臨絕種野生動物
2.珍貴稀有野生動物
3.其他應予保育之野生動物。
(二)一般類:保育類以外之野生動物。
何謂「保育類野生動物」:由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進行評估分類,由中央主管機關農委會指定公告,並製作名錄。包含活體或產製品都屬保護之範圍。案件查獲後,警方會將野生動物的活體或產製品送到屏東科技大學野生動物保育服務中心進行物種鑑定,確認是否屬於保育類野生動物。

Q3: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刑責規定之處罰對象:
A:
因為保育類野生動物有族群量降至危險標準,生存已面臨危機;或是各地特有或族群量稀少,或是族群量雖然未達稀有,但生存已面臨危機的特性,因此在野生動物保育法的罰則規定中,對於保育類野生動物有較嚴重違法行為的行為人,會以刑責處罰。

Q4:常見的違法態樣
A:
實務上常見的刑事案件類型有三大類
(一)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非法輸出入、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買賣、意圖販賣而陳列展示保育類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可以處6月以上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
凡經主管機關列入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內之國內、國外物種都在保護範圍內。常會看見的違法行為是從國外進口保育類禽鳥之受精卵;產製品例如犀牛角、豹貓皮製品、玳瑁製品、象牙等等。
(二)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1條:保育類野生動物,原則上是禁止獵捕、宰殺,除非有族群量逾越環境容許量、或是基於學術研究或教育目的且經主管機關許可;亦不得以第19條規定禁止之方式(如:使用炸藥或爆裂物、毒物、電氣、麻醉物或麻痺的方法、架設網具、陷阱、獸鋏或特殊獵捕工具、獵槍以外的其他槍械等),捕獵、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違反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且有處罰未遂犯。
(三)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2條:未具族群量逾越環境容許量、或是基於學術研究或教育目的且經主管機關許可等情況,騷擾、虐待保育類野生動物,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野生動物死亡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
騷擾:係指以藥品、器物或其他方法,干擾野生動物之行為。
虐待:係指以暴力、不當使用藥品或其他方法,致傷害野生動物或 使其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之行為。
實務上常見違法行為:
在野外或海邊,抓保育類野生動物(台灣山椒魚、穿山甲、綠蠵龜等等)合照;為了方便拍攝夜行性動物或是昆蟲,利用其趨光性,夜間以燈光吸引;為了拍攝魚鷹捕魚之畫面,使用活魚為餌誘使其俯衝獵捕。
「圈養」:豬鼻龜、食蛇龜、柴棺龜、印度星龜、緬甸星龜、鳳頭蒼鷹、八哥、台灣畫眉等等,因為圈養會讓野生動物與自然生態隔絕,干擾正常的生存模式,亦屬騷擾行為。

結語:
部分民眾出於喜愛、甚至是炫耀心態,會想要擁有珍奇稀少動物,警方查緝上,也曾發現有專門的猛禽獵人,可以接受買家下訂單,再設法獵捕一些珍奇鳥類的亂象,對於野生動物保育有很大的危害。畢竟「沒有買賣、就沒有殺害」,民眾千萬不要為了一己之私或一時好奇而去購買或騷擾野生動物,反而讓自己誤觸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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