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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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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賣黃牛票犯法嗎?」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11-23
  • 資料點閱次數:33452

生活與法律-賣黃牛票犯法嗎?

背景:
韓國偶像天團BLACKPINK即將於2023年3月18日在高雄舉辦演唱會,主辦方並公告於2022年11月8日上午10點開始網路售票,消息一出,粉絲紛紛磨拳擦掌準備搶票,豈料時間一到,4.5萬張票「秒殺」,眾多粉絲瞬間崩潰,可惡的是,随後就有人在網路上開價數倍賣票,令沒有搶到票的民眾除了咒罵之外,也不禁懷疑難到無法可罰嗎?

法律問題Q&A:
Q1:什麼是黃牛票?
A:
根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的規定: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可以處以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這邊的「運輸」是指台鐵、高鐵等大眾交通運輸,而「遊樂票券」部分,則包含了遊樂園門票、演唱會門票等等票券。如果一開始購買運輸票或是遊樂券(例如演唱會門票)就不是為了自己使用,並且轉售圖利的話,就是俗稱的黃牛票。由於黃牛票影響他人購買的機會,擾亂市場價格及秩序,也容易造成糾紛,影響消費者權益,而有以法律管制的必要。

Q2:鐵路法有特別規定?
A:
要注意的是,如果販售的是高鐵票、臺鐵票,因為涉及公眾運輸的利益,所以另外有鐵路法更高額罰鍰的規定:如果訂購高鐵、臺鐵車票,加價出售車票、取票憑證或訂票憑證,可依鐵路法第65條第1項規定處以罰鍰,罰鍰金額依照每張車票價格的5~30倍計算!希望用高倍數的罰鍰,遏止貪圖暴利的不法業者。

Q3:如果是用人頭方式取得黃牛票,有刑事責任嗎?
A:
如果冒用他人身分(包括虛擬身分)訂購票券,不論是手動輸入或利用外掛電腦程式,這種排擠正當訂票、破壞網路活動互信基礎的行為,可能還會另外涉及刑法的偽造私文書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可以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為了保障全民公平使用大眾運輸資源的利益,針對冒用他人身分取得高鐵、臺鐵票的行為,在鐵路法也有特別規定:用不正當的方法將虛偽資料輸入電腦取得取票憑證,可以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

Q4:還有其他的風險?
A:
目前詐騙盛行,歹徒看準粉絲急於追星的心態,會在網路上偽稱其有買到票,藉口時間無法配合或臨時有事而出售,實際上根本沒有票券在手,此時粉絲們很容易受騙而當冤大頭。而在網路上對不特定人散布此類詐騙訊息,有可能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的加重詐欺罪,最高可處7年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罰金。

檢察官在此呼籲不要為了那點蠅頭小利而想做賣黃牛票的生意,被抓會後悔莫及。消費者也不要購買來路不明的票券,助長黃牛氣焰!畢竟「沒有需求就沒有供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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