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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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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觀都很像,其實不一樣---法律小故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11-30
  • 資料點閱次數:895

生活與法律-外觀都很像 其實不一樣

曾經聽過有人抱怨,平平是撿到別人手機然後拿來使用,為什麼法院判他罰金,我卻被判有期徒刑?
撿到別人財物,沒有招領返還失主卻據為己有,構成了侵占遺失物罪,也就是刑法第337 條所規定的「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刑事責任最高罰金一萬五千元。侵占遺失物的處罰既然是罰金刑,照道理不會判處有期徒刑,那問題出在哪兒呢?

平平都是將撿來的手機據為己有,沒有返還失主而留下來自己使用,為什麼刑度輕重差這麼多?法官真的大小眼嗎?

問題在撿到手機後面的撥打行為。
如果是插上自己的電話卡(SIM卡)撥打使用,因為通話費是自己負擔,問題比較小。若用檢來的手機並且使用手機裡面失主的電話卡撥打電話,通話費就會由遺失的人或是電信公司負擔,或者遺失者跟電信公司承擔了通話費的風險跟困擾,所以盜用他人電信設備是有刑責的。電信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以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舉一反三,如果沒有經過允許,偷偷使用的別人的市話或行動電話,雖然可能一時沒被發現而省下通話費,日後除了賠償以外,更可能負擔刑責,其實是得不償失的。

附帶一提,為了省下通話費而盜打別人行動電話或市話,就如同詐欺取得利益一般,而且盜用他人電信設備得利罪的刑度跟詐欺得利罪的刑度相當,所以就不再另外論以詐欺罪了。

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貪圖小利得不償失,您說是嗎?

過失毀損罪?
民眾經常可以遇到「不小心」弄壞別人物品的經驗,若循法律途徑解決,會有刑責嗎?
我國刑法不處罰「過失毀損罪」,所以「不小心」弄壞「別人物品」沒有刑責;但仍可以透過民事途徑,請求對方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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