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

續談行政執行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12-29
  • 資料點閱次數:403

生活與法律-續談行政執行

法律問題Q&A:

Q1:傳繳通知書上所載「應到時間」其意義為何?沒有時間親自到執行分署繳納,該怎麼辦?逾期仍未繳納會有什麼後果?
A:
1. 「應到時間」欄所載時間為該筆執行案款之繳款期限,義務人完成繳納後,得免到場。
2. 如沒有時間親自到執行分署繳納,可依傳繳通知書所列各種繳款方式繳納案款,並請於繳納完成後將「傳繳通知書」及「繳納證明」影本郵寄或傳真至各分署承辦股,亦可連結至各分署網站首頁利用「線上回傳繳納證明」服務,填寫相關資料後以電子郵件回傳「傳繳通知書」及「繳納證明」之清晰影像,以利銷案。
3. 如已逾傳繳通知書所定之繳款期限(應到時間)仍未繳納,執行分署後續有可能會進行扣押金融帳戶存款、薪水或查封動產、不動產等強制執行程序,所以義務人如無法於期限內完成繳納,請依通知書所載「應到處所」資訊,聯繫執行分署承辦人員,俾獲得協助。

Q2:收到執行分署通知要到分署報告財產狀況,但當日有事情無法到場,該如何處理?
A:
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執行分署得命義務人提供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另依同條第3項第2款,如經命提供擔保,限期履行,屆期不履行亦未提供擔保,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執行分署得聲請法院裁定拘提之。所以義務人收到執行分署通知,如有事無法到場,得先以電話或書面方式和書記官連絡,申請改定期日,以免影響權益。

Q3:可否以信用卡繳納行政執行案款?
A:
目前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就各類滯納案款有提供信用卡持卡人以義務人名義現場臨櫃刷卡繳納案款之服務。除得以信用卡刷卡繳款外,各分署亦陸續開放義務人使用行動支付(臺灣Pay、Apple Pay、Google Pay、Samsung Pay等)繳款。

Q4:為何各分署傳繳通知書所載之應納金額會比移送機關原處分書所載之金額多?
A:
行政執行署各分署所受理之執行案件均為已經超過繳納期限仍未繳納之案件,依據案件適用之個別法規,可能須加徵滯納金、滯納利息及執行必要費用等,所以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傳繳通知書所載之「應納金額」可能比移送機關原處分書所載之金額為多。

Q5:義務人若無法一次清繳,可否辦理分期繳納?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之期間及標準為何?
A:
1. 義務人如能釋明因經濟狀況或因天災、事變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繳清滯欠款項,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得依「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實施要點」規定,於執行期間內,斟酌個案情況,於徵得移送機關(債權人)同意後,裁量核准分2至72期繳納。如分72期繳納仍無法完納者,分署得依個案情節核准繼續延長期數。
2. 如經分署核准分期繳納,義務人卻未於期限內繳納,分署得廢止分期,並繼續執行。提醒民眾應遵守期限履行繳納義務,以免分署廢止分期繳納繼續執行,而影響權益。如有申辦疑義,請逕洽詢該案件管轄分署承辦執行人員,俾獲得協助。

Q6:對於各分署傳繳通知書上所載之應納稅款或罰鍰有疑義時,應如何處理?
A:
行政執行署各分署係執行機關,對於移送機關所為處分有無錯誤、適當與否並無審認判斷之權限,故對於移送機關之處分有疑義時,請依傳繳通知書上「移送機關」欄位所載之移送機關電話,去電詢問。

Q7:義務人如未居住於戶籍地,執行分署公文書能否寄送到義務人現居住地址,方便義務人簽收?
A:
1. 執行分署原則係以戶籍地址及移送機關所提供之地址辦理公文書送達,如義務人未主動陳報現居住地址,執行分署無法得知,故僅能依查得之義務人戶籍地、事務所、營業所或就業處所為送達。若前揭處所仍無法送達,則會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
2. 義務人如未實際居住於戶籍地,可主動向執行分署承辦人陳報住居所,或將戶籍遷至能親自收件的地址,以便收受相關文書。另建議平日於政府機關(例如:稅捐、監理、勞保、健保等機關)洽辦相關業務,宜主動陳報住居所地址,異動時亦同。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