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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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酗酒成癮,得施禁戒保安處分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2-10
  • 資料點閱次數:601

葉雪鵬(曾任最高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前些日子有網路報導:高雄市有一位已為人父的男子,平日嗜酒如命,幾乎每日都在外喝得醉醺醺才回到家裡。這天又在外喝醉了酒,回到家中看到任軍職的女兒在客廳溫習功課,沒有理會他,男子想起這個女兒雖然乖巧,但是看到自己酒醉的樣子,卻將頭轉過去,連看都不看上一眼,醉爸不禁莫名火起,看到桌上有個茶杯,就拿起來直對著女兒的頭部扔過去,幸好女兒反應快,看到杯子飛來,連忙將頭一側,杯子沒有打中她,落在地上碎片散佈一地,女兒知道爸爸又是喝多了酒!二話不說,拿來清潔用具打掃地上的碎片,然後進入浴室清洗自己的手,這位酒後的老爸,看到女兒進入浴室,也急忙到停車間的汽車裡,取得半臉盆汽油,回到浴室門外,便把汽油從浴室門下面的透氣窗孔流進浴室內,然後用小紙團點著火扔進去,整片浴室的門、馬上燒了起來,幸好女兒已離開了浴室,否則非死必傷。這時黑煙伴著火光直向浴室外衝,在房間內的女兒與她母親看到浴室門著火,都馬上從房間內衝出,浴室外正好有一個大水盆,水盆裡泡著一堆待洗的衣服,老媽拿起濕衣服拍打著火的浴室的門,女兒則用水盆中的水潑向著火的門,在二人合力下,火終於被熄滅了!母女倆這才坐下來歇口氣。

就在母女倆手忙腳亂撲滅著火的門時,大動作的聲音,已驚動左鄰右舍趕來協助,有人加入救火、有人打119報警。不過,當消防車趕到時,火已經撲滅了!到達的消防車就掉頭回去,只留下管區警員在調查案情,才發現火首也就是這一家之主竟不見了。後來被人發現他竟倒在車庫中呼呼大睡,警員把他叫醒,問他什麼都說是一直都睡在這裡,屋裡發生什麼事,他全都不知道。警員看問不出重點來,只好要他明天酒醒後到派出所再問。

第二天在派出所裡他還是一問三不知,警方只好將有關資料報請檢察官處理,並說明這個嫌犯,終日醉茫茫,問他什麼,都說不知道。檢察官傳他訊問,也是這個樣子,在無法可施之下,檢察官最後根據證人的證詞,以及其他證據以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罪提起公訴,並在起訴書中指出,這名被告,終日醉茫茫,除酒以外,其他的事情都一無所知,請法院就其所犯放火未遂罪部分,處以適當之刑,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的保安處分,以免再犯。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規定在刑法分則公共危險罪章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前段,法定本刑為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是刑度很重的一種犯罪,行為雖屬未遂,可以減輕刑罰,最低刑度也在三年六個月以上。原因是大火無情,一旦火起失控,左右鄰舍都跟著遭殃,所以刑罰不得不重!至於保安處分雖也是拘禁人身自由的一種處分,但目的是在防衛社會、改善犯人身心健康,並非刑罰。法院認為犯人除刑罰外,有必要針對犯罪態樣,施以適當的保安處分,與刑罰相輔而行,使犯人的心身得到澈底改造,才不致再犯!


本案的行為人是因酗酒而犯罪,要使他不再犯罪,必須要除去酒癮,所以在處以刑罰以外,另諭知在刑之執行前,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以根絕酒癮,不致再因酗酒而犯罪。此項禁戒處分的期間,依刑法第八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禁戒期間為一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另依刑法九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第八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宣告之保安處分,於處分執行完畢或一部執行而免除後,認為無執行刑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的執行。

備註:
一、本文登載日期為112年2月6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二、本刊言論為作者之法律見解,僅供參考,不代表本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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