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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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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司法相驗?行政相驗?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5-22
  • 資料點閱次數:11781

生活與法律-什麼是司法相驗?行政相驗?

背景: 小楊與父親老楊先生同住,老楊因罹患癌症,在醫院住了許久,終因病情惡化即將不治,但老楊先生彌留前交待要留一口氣回家,於是就由醫院救護車送老楊先生返家嚥氣。此時,小楊要取得死亡證明才能辦理後續除戶,於是在鄰居建議下,打電話給派出所,派出所就轉由分局偵查隊報請地檢署檢察官相驗。

法律常識Q & A:明顯看來,老楊先生是因病死亡,但一定要請檢察官來相驗取得死亡證明書?
Q1、什麼是行政相驗?
A:
1、 行政相驗是針對「病死(自然死)者」,由醫院或衛生所醫師檢視屍體後確認後開立死亡證明書。行政相驗時,轄區派出(分駐)所會派遣警員到場協助。
2、司法相驗是指檢察官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18條:「遇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該管檢察官應速相驗。前項相驗,檢察官得命檢察事務官會同法醫師、醫師或檢驗員行之。但檢察官認顯無犯罪嫌疑者,得調度司法警察官會同法醫師、醫師或檢驗員行之。依前項規定相驗完畢後,應即將相關之卷證陳報檢察官。檢察官如發現有犯罪嫌疑時,應繼續為必要之勘驗及調查。」所為之相驗。

Q2、司法相驗程序為何?
A:
目前地檢署每日均有專責輪值之外勤檢察官,由外勤檢察官受理當日轄區內所有司法相驗工作。轄區派出所警員接獲通報後,先向分局偵查隊報告。偵查佐會同轄區警員到達現場後,會進行初步調查,例如現場勘察蒐證照相、聯繫家屬製作筆錄等,隨後整理卷證並通知該管地檢署,完成報驗程序。外勤檢察官接獲警方報驗後,會指示出發時間,並召集書記官、法醫及司機,於約定地點進行司法相驗,此時,偵查佐及轄區警員也應陪同。接下來就由檢察官會同法醫進行屍檢,判斷死亡方式及死亡原因,並製作家屬或關係人筆錄後,開立相驗屍體證明書給家屬,並發交屍體給死者家屬處理後事。如死亡方式及死亡原因無法判斷,或認為有他殺嫌疑,或死者家屬有意見,這時檢察官就會決定複驗、甚至解剖,此時屍體會暫時冰存於殯儀館,待法醫研究所指派法醫師進行複驗及解剖。

Q3、家屬可否拒絕解剖?
A:
檢察官為查明死因,依法是可決定解剖,但實務上常遇到家屬拒絕的情形,理由不外乎死者經解剖後就不是全屍、會被切成部分、或是主觀上認為根本不需要解剖等等,這時檢察官就要發揮耐心及同理心,說服家屬檢察官的決定是有助釐清事實真相,讓生亡二者均無遺憾。而且會縫好,只帶走一小部分檢體化驗等。希望不要走到強硬決定這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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