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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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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車禍怎麼蒐證?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5-25
  • 資料點閱次數:1905

生活與法律-發生車禍怎麼蒐證?

法律常識Q&A:
Q1: 發生車禍的刑事責任?
A1:
因為會發生車禍多半是因為車輛駕駛人應注意到車況,而且依照當時的情況也能夠注意到,但駕駛人卻沒有注意,所以造成車禍。這在刑法上就是所謂的「有過失」。如果因為有過失造成別人受傷,就會適用刑法第284條第1項的過失傷害罪;如果造成別人受重傷,就會適用刑法第284條第2項的過失重傷害罪。如果因此造成別人死亡,就會就會適用刑法第276條的過失致死罪。

Q2:甚麼是重傷?
A:
重傷不是當事人覺得很嚴重的傷害就叫做重傷,是要達到刑法第10條第4項規定的程度,譬如一隻或兩隻眼睛的功能喪失或嚴重減損、一邊或兩邊耳朵的功能喪失或嚴重減損、失去語言能力、嗅覺、味覺、失去一隻手或腳、失去生殖能力,或其他重大不治的傷害。而且需要醫院的醫生鑑定證明是重傷,才能適用刑法第284條第2項的過失重傷害罪。

Q3:發生車禍時如何處理?
A:
不管是自己或路上看到別人發生車禍,第一時間要優先救傷,所以如果發現有人受傷,要立刻協助通報就醫,以減少人命損傷或重傷機率。
之後應報警處理,並盡量保持現場狀態,以免破壞跡證。且為保護現場人員與跡證,應豎立警示錐,避免二次追撞傷害。若在速限40公里路段,應在車後方5到30公尺路面上豎立;若逾40公里路段,應在車身後方30到100公尺路面上豎立。交通擁擠路段,應懸掛於車身後部。高速公路或快速道路,須先設法滑離車道,並在後方50到100公尺處設置車輛故障標誌警示,無法滑離車道時,除顯示危險警告燈,應在故障車輛後方100公尺以上處設置車輛故障標誌。

Q4:車禍現場要蒐證甚麼?
A:
首先要注意蒐證的目的是要釐清車禍肇事責任,所以蒐證內容都會與肇責的判斷有關。因此應拍照雙方車輛碰撞點的車損情形,接著站在碰撞點位置往東西南北四個方向拍下路況,例如是否轉彎路段、現場是幾線道的車道、附近有無違規停車等。然後拍攝道路標誌、標線情形,例如紅綠燈(包括燈號設計與設置位置)、速限標誌、車道地上畫或寫的轉彎線、車速數字、路邊邊線、車道分道線、雙黃線等。
如果發生車禍的人員有因車輛撞擊而飛離撞擊點,例如機車騎士遭撞飛出去,再撞到電線桿,也要把電線桿位置、撞擊電線桿情形拍照。因為在有些案件裡,是因為電線桿位置設計錯誤,導致機車騎士死亡,如果電線桿不設在那個位置,機車騎士雖然被撞飛,但不至於再次撞及電線桿死亡。這時除了刑責可能也會有國家賠償的問題。所以也要蒐證。

Q5:車禍現場不用蒐證的是甚麼?
A:
剛剛有講蒐證重點是要協助判斷肇責,所以與肇責無關的證據就不用蒐集,例如車禍當事人發生車禍前買好早餐(豆漿與蛋餅),車禍時早餐也被撞飛出去,早餐最後陳屍的位置就不需要拍照。因為那是撞擊之後物品噴飛的結果,與肇責沒有關係。

Q6: 人員受傷如何蒐證?
A:
最後講到車禍發生當時相關人員受傷如何蒐證,原則上以相關人員到醫院就醫檢查傷勢後,醫師開立的診斷證明書上記載的傷勢為準,而且診斷證明書的開立時間最好是車禍發生當天,才能證明與車禍有關。當然現場也可以請醫院人員或自己拍下傷勢的照片佐證。
但有些傷勢在車禍現場或當天可能看不出來,譬如腦震盪,或者身體部位的瘀青,這時如果發現有車禍當天沒有發現的傷勢,也需要立刻去就醫,並拿到診斷證明書,以便於日後判斷此傷勢是否有車禍有關,而有追究刑責或者民事賠償責任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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