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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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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法律問題解析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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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與法律-性騷擾法律問題解析

一、案例:
1、小華為超商店員,某一天值夜班,上架貨物時,突然遭到店長觸摸胸部、腰部及大腿。
2、小雲懷孕時,產檢由該院之著名醫師進行,當小雲要求該醫師在內診時檢查仔細點,該醫師竟回答「我比妳丈夫看得更清楚」。
3、小惠最近總會接獲以前曾追求她但已離職之同仁來電騷擾,言語輕佻,並力邀其一起上Motel,並常接獲其LINE訊息,傳送黃色笑話及激情之圖片。

二、性騷擾的一般定義:以強迫、威脅或不預期等言詞、非言詞和身體接觸的方式,在違背個人意願且足以讓人產生不舒服之性聯想的故意行為。

三、性騷擾的界定:
一切不受到歡迎,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言行舉止,讓被行為者感到不舒服、不自在,覺得被冒犯,被侮辱;在嚴重的情況下會影響到被行為者就學或就業的機會或表現者。

四、性騷擾的概念:
一般所認為的性騷擾行為:言語、非言語及身體等3類。
(1)言語:猥褻的話、開黃腔、話中不當隱喻。
(2)行動:毛手毛腳、胡亂吹口哨、色眼亂瞄、故意親(貼)近、糾纏不清。
(3)視覺上:不堪入目的影片、色情海報、衣著暴露、暴露性器官。
(4)性騷擾包括性別騷擾:指帶有性意涵、性別歧視或偏見的言論,過度強調性別的性徵或性吸引力,以侮辱貶抑或敵視性別的言詞或態度。例如:

  1. 誰教你穿得這麼涼快?
  2. 男生聚集在一起公然對女生品頭論足「那個女的長得很安全」,或是吹口哨、大叫、投以不友善的注視。
  3. 明知在不受歡迎的情況下仍一再邀約、打電話等行為。

五、性騷擾之法律定義:
一般:性騷擾防治法
職場:性別工作平等法
校園:性別平等教育法

1、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
雇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2、性別教育平等法第2條
第4款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3、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交換型
    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 、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2. 敵意環境型
    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 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法規範目的不同
性別工作平等法(保障工作權)雇主性騷擾受雇者或求職者;受僱者執行職務期間被他人騷擾。(申訴對象:受害人雇主)
性別平等教育法(保障受教權)性騷擾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申訴對象:加害人行為時所屬學校)
性騷擾防治法(保障人身安全)兩平、性平法以外之性騷擾者。(申訴對象:申訴時加害人雇主)

六、性騷擾防治法-行為人的責任
民事責任:對他人為性騷擾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第9條)。
行政責任: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第20條)。
刑事責任: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意圖性騷擾,趁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本罪須告訴乃論。
性騷擾最與強制猥褻罪之差別:
強制猥褻行為著重於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的方法等手段,來猥褻被害人而刺激或滿足加害人的性慾,而性騷擾罪則是乘人不及抗拒而為吻抱、摸臀或襲胸等行為,至於是否已達「強制」地步,或僅係「乘人不及抗拒」,則在具體個案中,由法院藉由各項主、客觀事證來綜合判斷(接觸時間只是判斷事項之一)。

七、性騷擾申訴管道
民眾在一般場所或公共場所遭到性騷擾時,可依據性騷擾防治法向加害人所屬單位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訴。知道加害人有所屬單位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會將案件移請加害人所屬單位進行調查,加害人不明或不知有無所屬單位,則移請警察機關調查。
加害人所屬單位接獲性騷擾之申訴時(如:場所負責人),應採取適當之緊急處理,並應於7日內將移送書及相關資料移送其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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