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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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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視為提起公訴」轉型到「准許提起自訴」----談交付審判的制度變革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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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與法律-從「視為提起公訴」轉型到「准許提起自訴」---談交付審判的制度變革

小明對小華提出傷害罪的刑事告訴,因為現場沒有監視錄影設備,也沒有其他人在場、小明又是在三天之後才前往醫院驗傷,所以地方檢察署的檢察官做出不起訴處分。小明不服而聲請再議,高等檢察署駁回再議而維持原來不起訴的結論。小明委任律師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也裁定准許交付審判,接下來進入法庭攻防戰,到底是由檢察官還是小明擔任起訴者的角色呢?

刑事訴訟法規定,告訴人不服上級檢察署駁回再議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刑事訴訟法原來規定「法院為交付審判之裁定時,視為案件已提起公訴。」這會有什麼問題呢?

立法院日前進行修正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的議程,將現行刑事訴訟法交付審判制度加以修改:法院裁定准許交付審判時,將交付審判制度適度轉型為「准許提起自訴」, 不再「視為提起公訴」,而且「參與准許裁定之法官,不得參與其後之審判」。這次修正又具有什麼實質意義呢?

前述傷害案例中,地方檢察署跟高等檢察署的檢察官都認為不應該起訴,但法官認為應該起訴。如果「視為已經提起公訴」,那麼公訴檢察官要立刻轉變立場、調整心情,變成認定被告犯罪嫌疑重大,進而積極進行法庭法庭活動。

問題是檢察官的偵查結果跟結案書類,自始至終都認定被告不應該被起訴,要如何說服自己立即做出巨大轉變呢?

十幾年前我在公訴蒞庭時,就有一次這樣的經驗。法院裁定交付審判,因為「視為已提起公訴」,法官就按照公訴程序:「請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我楞了一下,我們檢察官從頭到尾都不認為應該起訴呀。接下來聯想到一連串的問題:檢察官依照法院裁定在法庭上擔任起訴者的角色,法官最後會不會判無罪呢?如果法官審理後還是判被告無罪,檢察官本來就沒有要起訴,卻要承擔判決無罪的責任,這不是很奇怪嗎?如果法官自始就認為被告有罪,用這種心情審理,會不會違反無罪推定原則呢?我不禁有著角色混淆跟立場不明的疑惑。

「請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當時我本想答稱:「歷審檢察官皆無意起訴」。不過法律既然規定「視為已提起公訴」,那我還是想個答案好了。靈機一動,我回答:「詳如法院准許交付審判之裁定內容」,暫時解除危機,也有個交待。後來這件少有的准許交付審判案件,因為被告去世而告一段落。
這次修正刑事訴訟法的交付審判制度,期待解決以前檢察官所面臨前後不一、立場矛盾的困擾。未來蒞庭時不會再遇到准許交付審判時,「請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與「檢察官並不認為應該提起公訴」的掙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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