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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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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自訴」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7-13
  • 資料點閱次數:4374

生活與法律-何謂「自訴」

法律問題Q&A:
Q1: 何謂「自訴」
A:
對於特定犯罪事實,確定刑罰權有無的程序,為刑事訴訟程序,規定在刑事訴訟法。開啟刑事審判程序之方式有二種,一種為由檢察官提起「公訴」、另一種是犯罪被害人提起「自訴」。我國採起訴二元制,以國家訴追(公訴)為主,但為保障犯罪被害人之訴訟權,犯罪被害人也可以進行私人訴追,逕行向法院提起「自訴」。

Q2:提起「自訴」和「公訴」有何不同?
A:
公訴,是由檢察官進行偵查程序,也就是對特定人的犯罪事實進行證據蒐集與調查,再依照偵查的結果,如果認為犯罪嫌疑充分就會提起公訴,讓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於偵查程序賦與檢察官一定程度之強制處分權,以利犯罪證據之蒐集與調查。自訴,既然是由犯罪被害人進行私人之訴追,毋庸經過檢察官之偵查程序, 提起自訴後,案件就會繫屬在法院,法院必須進行審理。在法院審判程序中,公訴案件是有由檢察官對於被告之犯罪,提出證據及說理,以使法院認定被告犯罪。自訴案件,則是由犯罪被害人自己盡舉證及說理之責任。如果犯罪被害人認為自己蒐集所得犯罪證據已經充足,剩下法律的判斷與認定,提起自訴不失為讓案件較快進入法院審理階段之方式。

Q3:所有的刑事犯罪都可以提起自訴嗎?
A:
依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1項規定,必須是「犯罪的被害人」才可以提起自訴。在刑事法律中,犯罪的罪名與規範保護目的,涉及就該項犯罪之犯罪被害人是否可以提起自訴。簡而言之,就侵害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的犯罪,犯罪之被害人可以提起自訴,如果被害人是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已死亡,可以由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提起自訴。如果是侵害國家法益、社會法益的犯罪,就需要視是否兼以保護個人法益為規範目的而決定,例如:偽證罪是為保障國家刑罰權的正確行使,不能自訴;誣告罪則兼有保障個人免受他人誣指涉犯刑責之權益,可以提起自訴。此部分因法律沒有明確界定範圍,因此是由審判法院依具體個別犯罪事實認定,目前實務上,已累積很多的判例可以遵循,自認為權益受損之人欲提起自訴前,可以先行查詢參考,避免提起自訴後遭法院為不受理判決。

Q4:提起自訴的限制
A:
1、 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應委任律師行之。
立法目的在於「若任由無相當法律知識之被害人自行提起自訴,無法為適當之陳述,極易敗訴,是立於平等及保障人權之出發點,自訴採強制律師代理制度。」對於被提起自訴的被告權利也能兼顧。(第329條第2項:未委任代理人,應以裁定定期命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應諭知不受理判決)
2、 刑事訴訟法第321條前段:對於直系尊親屬、配偶,不得提起自訴。
所謂直系尊親屬,不論血親、姻親俱包括在內。(第334條: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應諭知不受理判決)
3、 刑事訴訟法第323條:同一案件經檢察官開始偵查後,不得再行自訴。但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
簡而言之,犯罪被害人,可以自行決定向法院提起自訴,或向警局或檢察署提出告訴,但如果是告訴乃論之罪(例如常見的傷害、過失傷害、毀損、妨害名譽等罪名)的犯罪被害人,提起自訴也會受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知道犯人時起六個月內提起的限制,因為刑事訴訟法第322條規定「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已不得為告訴或請求者,不得再行自訴。」
再者,如告訴乃論之罪,自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自訴。但如撤回自訴後,不得再行自訴或告訴,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25條第4項之規定。

Q5:提起自訴之程式
A:
刑事訴訟法第320條規定:
1. 要提出自訴狀。
2. 自訴狀之內容必須記載:(1)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2)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
所謂「犯罪事實」是指「構成犯罪的具體事實及其犯罪之日、時、處所、方法。」
3.自訴狀應按被告的人數提出繕本。

相較於提出告訴,可以書狀提出,或是至警局、檢察署接受訊(詢)問記明於筆錄之言詞方式提出。自訴之提起,法律有嚴格之規定,如果未附繕本,經法院裁定命補正,卻不遵期補正,因為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會為自訴不受理之判決,犯罪被害人於提起自訴時,應特別注意,避免自身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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