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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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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多勿少,越多越好? 談先訴抗辯權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8-31
  • 資料點閱次數:2343

生活與法律-寧多勿少,越多越好? 談先訴抗辯權

一般民眾在簽訂契約之前,往往會自行蒐集資料,上網翻書請教親戚朋友,多方蒐集資訊,本著有備無患,寧多勿少的精神,也不管懂不懂,將曾經聽過看過,甚至突發奇想而自認為能夠保障本身權益的用語跟法條,一股腦兒的塞進契約條文中。

最常見的就是要對方拋棄「先訴抗辯權」,好比傳統推銷藥品的廣告:有病治病,無病強身,不怕多吃藥,只怕沒買到。有時候看在眼裡,笑在心裏,但又不好意思點破。
不論買賣汽車,還是租賃房屋、借用物品、上健身房,只要簽訂契約,民眾往往習慣要對方在契約最後一行加註「拋棄先訴抗辯權」,如果沒有加註這幾個字,就好像少了什麼一樣而沒有安全感。
其實「先訴抗辯權」並不是治百病的萬靈丹。簡單來說,「先訴抗辯權」指的是契約有保證人的情況下,債權人必須先針對債務人(法律用語叫做「主債務人」)的財產求償,在債權人就主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之前,保證人具有拒絕清償的權利。因為保證人是基於補充的地位,債權人要先找「主債務人」求償,真的沒辦法,才能找保證人。民法第 745 條「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講的就是先訴抗辯權。

保證人雖然是補充的地位與性質,不過保證人一旦拋棄先訴抗辯權,就會變成連帶保證人,清償的順位就會跟主債務人一樣,不再具有補充的地位,保證人就不能主張債權人先找主債務人求償。
先訴抗辯權是保證人的權利,拋棄先訴抗辯權就變成了連帶保證人。如果保證人負連帶保證責任,也就是放棄先訴抗辯權,您瞭解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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