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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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炫耀自我功力,怎可侵入他人電腦?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9-05
  • 資料點閱次數:557

葉雪鵬(曾任最高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前些日子的新聞報導:一位就讀大學二年級的張姓學生,電腦功力超強,利用坊間俗稱的「隱碼攻撃」手法,先後侵入各公私立大學和公司機構的電腦利用這些網站管理上的漏洞,竊取存放電腦中的帳號密碼,並故意留下讓電腦的主人知道這台電腦曾被「駭客」光顧,需要加強管理。這位電腦高手入侵他人電腦,並不是想從中得到什麼好處,純粹是好玩同時也顯示一下自己對電腦的功力,絕無半點危害他人的意思。

電腦是集合多數人的腦力結晶物,不允許無使用權的人任意使用,每次開機與定時都會要求輸入密碼,密碼不正確,電腦就無法使用。電腦的主人除了用密碼的設定控制電腦以外,別無他法足以防止他人侵入電腦。政府相關部門為了保護電腦所有人與合法的使用人,在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由總統公布在刑法中増列第第三十六章「妨害電腦使用罪」,並増加六條與電腦犯罪有關的條文,所増加的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為「入侵他人電腦設備罪」,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犯這罪者,即是俗稱的「電腦駭要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並另在第三百六十三條中規定:「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有這法條的規定,檢察官雖然知道有人是名「電腦駭客」,也不可以馬上進入偵必待這些犯罪的被害人提出告訴,才可以進入偵查程序。


本文登載日期為112年8月8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本刊言論為作者之法律見解,僅供參考,不代表本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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