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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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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不到、臨陣脫逃就可以逃過審判程序嗎?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1-01
  • 資料點閱次數:1382

生活與法律-故意不到、臨陣脫逃就可以逃過審判程序嗎?

Q1:「被告在審判時故意不到」,該怎麼辦?

Q2:「審判程序被告一直缺席,案件不就無法進行?」

Q3:「被告報到但審判時拒絕回答」,該怎麼辦?

Q4:「報到後開庭到一半就臨陣脫逃」,該怎麼辦?


刑事訴訟法第281條規定:「審判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被告不到庭者,不得審判。」原則上,被告必須到庭才能進行審判程序。 「如果被告故意每次都不來呢?」依照刑事訴訟法第75條規定:「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如果法院已經合法通知被告開庭,被告卻無故不到,法院就可以使用拘提的強制方式使被告到法庭進行審判程序。如果拘提不到,而認定被告有逃亡或藏匿的情形,必要時可以發布通緝。
即便被告目前所在地不在法院轄區,法院進行審判並不會受到空間與距離的影響。刑事訴訟法第75條規定:「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此規定在檢察官偵查中及法院審判時都可以適用。如果被告所在地不是法院的轄區,可以用囑託拘提的方式實施拘提。
「偵查中臺北地方檢察署的檢察官要拘提住在屏東的被告,囑託屏東地方檢察署的檢察官進行拘提。」這個道理大家都懂。但是「審判中臺北地方法院的法官要拘提住在屏東的被告,是要囑託屏東地方法院的法官,還是囑託屏東地方檢察署的檢察官進行拘提呢
?」這個問題可能會難倒很多人。想當然耳,檢察官囑託檢察官進行拘提,法官當然囑託法官進行拘提,這不是很簡單嗎?有趣的是
,刑事訴訟法第82條前半段規定「審判長或檢察官得開具拘票應記載之事項,囑託被告所在地之檢察官拘提被告」。所以不論法官或是檢察官要進行轄區外的拘提,都是囑託當地的檢察官,這跟一般人的觀念,是不是有些差異?
或許有人突發奇想: 「被告報到但審判時拒絕回答」、「被告報到後開庭到一半就臨陣脫逃」,這樣審判總不能進行了吧。其實刑事訴訟法早就預料到這種突發狀況。第305條規定:「被告拒絕陳述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其未受許可而退庭者亦同。」換句話說,被告審判時到庭但是保持沉默、不發一語,或是被告在審判開庭到一半自行落跑,並不會影響程序進行。法官一樣可以繼續進行審判,不因這些突發狀況,耽誤了訴訟進行。被告如果要打這個如意算盤,可能要落空而大失所望。
此外,遇到特殊狀況時,被告經法院合法傳喚而未到,法院不必進行拘提程序而可以進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306條規定:「法院認為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或無罪之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換言之,應科拘役、罰金的輕罪,或是應諭知免刑的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可以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至於法院認定無罪之案件,因為無罪判決對被告絕對是有利無害,所以大可不必大張旗鼓拘提被告到案,再判被告無罪。
綜上所述,法律既已有明文規定,所以被告處心積慮賣弄故意不到、臨陣脫逃等小聰明,還是不能逃過或阻擋法院的審判程序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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