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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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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偵查中轉介法院調解」?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1-10
  • 資料點閱次數:1681

生活與法律-什麼是「偵查中轉介法院調解」?


議題發想:
在某個夏天中午,天氣悶熱,兩個機車騎士在等紅燈,停在前面的騎士A發呆,轉綠燈了還沒啓動,後面的騎士B連按喇叭3聲提醒,騎士A後面看了一眼,就騎走了,剛好2人又同路,又等了個紅燈,騎士A又往右看了騎士B一眼,這時候,騎士B就不爽了,對騎士A說「看三小,ooxxx(五字經)」,於是騎士B就對騎士A提起妨害名譽告訴,就此開啓他們的訴訟人生。

法律問題Q&A
Q:有沒有什麼可以快速解決訴訟的方式?
A:
利用調解制度,由第三方介入,聽取雙方意見後,取得雙方都可以接受的方案,促使調解成立,解決紛爭。因為妨害名譽是告訴乃論之罪,只要調解成立,告訴人也就是騎士A願意撤回告訴,表示不告了,就能結束本案,

Q:調解的方式?
A:
一般來說,調解之方式有兩種,一種是大家都知道的鄉鎮市調解,另一種就是最近幾年推廣的偵查中轉介法院調解。

Q:什麼是偵查中轉介法院調解?
A:
主要是利用法院的調解制度,就是案件進到地檢署,由檢察官確認當事人雙方都有調解之意願後,若尚未開庭,會發函給法院及當事人,安排擇日到法院調解室調解;若雙方都有到庭,也都同意調解,這時候就會直接帶當事人雙方到法院的調解室,進行調解,不用改天,當日經由調解委員之居中搓和,讓當事人把各自的主張及需求提出,若能達成一致,調解成立,以上開的妨害名譽案件為例,被告願意道歉或賠償,告訴人也願意接受,直接填寫撤回告訴狀,再將此調解成立之結果及資料轉給檢察官,加速案件之處理,告訴人能及時得到應得的賠償,而被告因此犯後態度之悔意,也能取得較佳之處置,他們的糾紛也一次性的解決,不用常跑地檢署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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