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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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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到底會不會被關?談易刑處分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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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與法律-被告到底會不會被關?-談易刑處分

在刑事案件中,不管是被告或被害人,一定都很關心一件事,那就是被告到底會不會被關?
在法庭上常常看到被告向法官苦苦哀求,說自己上有高堂老母罹患重病、下有妻兒要養,自己是家中的經濟支柱,如果進去關了,一家老小就沒人養了,而且也沒辦法好好賺錢賠償被害人,請求法官輕判,能讓被告易科罰金,繼續賺錢養家,最好能夠給予緩刑。
看判決書的時候,大家第一件事就是看判決主文。如果法院判被告無罪的話,判決主文就很容易懂。但在有罪的判決中,如何從判決主文來了解「被告到底會不會被關呢?」
先來跟大家講一個小案例,某甲是個富商,有一次被傳到法院作證,為了袒護被告而做了偽證,後來被法院判了偽證罪,有期徒刑3個月,判決確定後,收到檢察官的執行傳票,某甲有的是錢,就帶了9萬多元準備要去易科罰金,沒想到被檢察官駁回,某甲一臉錯愕,就問檢察官,那我會不會被關?
在跟大家解答之前,要先跟各位談談什麼叫「易刑」處分。所謂「易刑」處分,就變換刑罰執行的處分,當法院所判處的刑罰遇到難以執行的狀況,或執行之後會造成反效果,舉個例來說,如果受刑人是家裡的經濟支柱,入監執行拘役或短期有期徒刑會可能導致失去工作,少了經濟收入或是受刑人因為入監的時間太短,還沒被教化、矯正之前,反而在監獄中被帶壞了。為了避免這些缺點,所以才有「易刑」處分的制度。按照刑法的規定,「易刑」處分大致可分成以下三種類型:
一、自由刑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二、罰金刑易服勞役,或再易服社會勞動。
三、拘役與罰金刑易以訓誡。
所謂自由刑,就是剝奪自由的刑罰,指的就是「有期徒刑」和「拘役」,罰金刑就是剝奪財產的刑罰,必須要繳納一定的罰金。而「社會勞動」和「訓誡」並不是一種刑罰,而是一種刑罰的替代措施。「社會勞動」是以提供沒有報酬的勞動服務作為刑罰的替代措施。「訓誡」就是訓導、告誡受刑人不可再犯。一般實務上比較少用「訓誡」來作為替代措施。那不同的刑罰之間到底要如何轉換了,我們先舉幾個簡單的案例來跟大家說明。

案例一:某乙犯了普通竊盜罪,法院的判決主文寫「某乙犯竊盜罪,處有期徒 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
這個判決主文應該是比較容易理解的,也就是某乙被法院判了3個月,如果要易科罰金的話,那就必須以1000元來折算1天的刑期。那3個月可能為89天到92天不等,總共就要繳大約9萬元左右的罰金。如果受刑人無法一次繳清罰金的情形,這時候也可以向檢察官聲請分期繳納罰金,至於可以分幾期,則由檢察官依具體狀況來裁量,通常檢察官會提醒受刑人,如果有一期未按時繳納,可能就會被發監執行。另一種狀況是:如果某乙沒錢繳納罰金怎麼辦?這時候某乙也可以向檢察官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依照目前刑法的規定,得以提供社會勞動6小時折算1日。

案例二:某丙犯了搶奪罪,法院的判決主文寫「某丙犯搶奪罪,處有期徒刑8月。」
這個判決主文也是很容易了解,跟第一個案例比較,本案法院的判決主文沒有寫如易科罰金,以多少錢折算1日。也就是說某丙的這個案子是無法易科罰金的。那可不可以易服社會勞動呢?答案也是不行。因為依刑法規定,如果該罪被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6個月,就不能易科罰金,也不能易服社會勞動。所以本案某丙必須要入監服刑

案例三:某甲在法院作證時做偽證,被法院判處偽證罪。判決主文寫「某甲犯偽證罪,處有期徒刑3月。」
一開始跟大家講的富商某甲作偽證的這個案子,判決主文中同樣沒有寫如易科罰金,以多少錢折算1日。也就是說,某甲不能聲請易科罰金。那為什麼某甲只被判了3個月,卻不能易科罰金呢?這是因為刑法裡規定,如果所犯的罪名,法定的最重本刑超過5年,那就不可以易科罰金。某甲犯的的偽證罪,它最高是可以判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雖然某甲最後只有被判3個月,仍然無法易科罰金。那某甲是不是就要進去關了呢?也不見得,因為剛剛有提到,自由刑符合一定要件,是可以用社會勞動替代的。刑法第41條第3項規定,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如不符合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易服社會勞動。

案例四:某丁在超商裡拾獲顧客遺落的1000元鈔票,未送到警察局,而據為己有,被法院判了侵占遺失物罪。判決主文寫「某丁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台幣1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
在本案中,某丁被判處的是罰金刑,依法必須在判決確定後2個月內繳納完畢,如果未繳納,就可以強制執行。但依某丁的經濟或信用狀況,如果不能在2個月內繳完的話,檢察官也可以准許他在1年內分期繳納,遲延1期不繳或未繳足者,其餘未繳完的罰金,就易服勞役。如果某丁如果聲請易服勞役,則以1000元折算1天來計算,總共要入監服10日的勞役。但也可以再將這10日的勞役,轉換為聲請勞動服務。
剛剛講的這幾個案例,在可以易刑的條件下,好像就可以不用進去關,但事實上,還是會一些例外,接下來跟大家談談幾個問題。

問題一:受刑人聲請易科罰金,檢察官是否都會准許呢?
答案:不一定。
判刑是法院的職權,判決書主文雖然有寫如易科罰金的折算標準,但執行刑罰是檢察官的職權,是否准許易科罰金,仍然要由檢察官來決定,原則上會准許,只有在所謂「如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的情形下,檢察官就不會准許。舉例來說,在一些酒駕的公共危險案件,被告已經3犯、甚至是4犯了,都不知悔改,屢屢再犯,這時候如果不讓他進去關,就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了。

問題二:聲請易服社會勞動,檢察官是否都會准許呢?
答案:不一定。
原則上檢察官會准許,但如果因為身心健康的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或是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就可以不准許。舉個例來說,如果受刑人本身已經不良於行,需要別人照顧,或是患有傳染病,可能會傳染給別人,或是有嚴重的精神疾病…等情況,這時候去執行社會勞動都是有困難的,顯然屬於無法執行。
所以受刑人在聲請易服社會勞動的時候,地檢署都會請受刑人提供體檢表,來判斷是否適合准許易服社會勞動。

問題三:原本因為沒錢易科罰金而易服社會勞動,做到一半覺得累了,或是嚴重影響生活,可不可以再聲請易科罰金?
答 案:可以的。
實務上經常出現這種狀況,受刑人一開始沒錢易科罰金,所以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後來籌到錢了,就不想做了,直接聲請將未履行完成的時數,易科罰金。

最後跟大家做個總結,被告到底會不會被關,首先要看法院判決的刑度,超過6個月的有期徒刑,除非有緩刑,否則就會被關;若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以下或拘役、罰金的刑度,原則上都可以來用易刑的方式來轉換刑罰方式,只有在法定最重本刑是超過5年的罪名,就不可以聲請易科罰金,只能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另外,為維持法秩序或收矯正之效,在特定的情況下,檢察官是可以不准許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的。而聲請易服社會勞動的受刑人,若身心健康的條件不適合,檢察官也是可以不准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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