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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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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自家的的地給人倒廢土,也會有事嗎?您可能不瞭解的廢棄物清理法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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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與法律-提供自家的的地給人倒廢土,也會有事嗎?您可能不瞭解的廢棄物清理法

Q1:阿舍擁有祖傳幾甲土地,可惜其中有一部分是窪地,因為不平整而影響整體用途跟價格。鄰居介紹一個兩全其美的方法:不如同意廠商將拆除建築物的石頭、磁磚、水泥塊跟裝潢廢棄物填入窪地,一來可以向廠商收取堆置費用,二來節省填土的材料費用跟工錢,而且填平窪地後土地的賣相更好,一舉數得。您認為阿舍這樣做好不好呢?
Q2:所有權就是使用、收益、處分「物」的權利。既然如此,地主高興怎麼使用就怎麼使用,旁人管不著。真的是這樣嗎?

生活或經營事業產生的廢棄物,往往髒亂不堪,有時會有異味惡臭,甚至會污染環境、影響人體健康。如何妥善處理廢棄物,從廢棄物的回收、清除、處理之運輸、分類、貯存、排出、方法、設備及再利用,各個步驟跟環節都具有高度專業性。每個步驟若不小心就會污染環境,危害人體。

某些事業的廢棄物,含有毒性成分、重金屬、強酸強鹼等有害物質,直接接觸人體絕對事態嚴重,如果沒有妥善處理而接觸或滲入自然環境,造成的危害將是長遠而廣泛的。例如電鍍、皮革、染整工廠把直接製程廢水排入圳溝,形成彩色多瑙河(很多煩惱的河),種出來的米有時五彩斑爛,沒人敢吃。最怕米粒外觀正常飽滿,其實富含礦物質(重金屬「鎘」),吃下去還不一定會立刻發作,不知不覺,日積月累,形成慢性中毒。

正因為廢棄物處理不善危害很大,任意棄置廢棄物更會污染空氣、土壤跟水源,因此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規定,如果具有以下情節者,會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第一、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第二、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第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第四、未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第五、執行機關之人員委託未取得許可文件之業者,清除、處理一般廢棄物者;或明知受託人非法清除、處理而仍委託。第六、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或執行機關之人員未處理廢棄物,開具虛偽證明。

舉例來說,電鍍工廠不委託合格專業業者處理事業廢棄物,私自將高污染電鍍液排放至圳溝,就構成「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的犯罪。至於合法申請許可處理廢棄物的廠商,本於專業及職業道德,大多不會亂丟亂倒。即使是合格處理廢棄物廠商,若不好好處理而「偷工減料」、「混水摸魚」以「矇混過關」,也有可能符合「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之規定而構成犯罪。如果實際收集、清運、處理廢棄物的廠商並未向主管機關申請處理廢棄物的許可,好像無照駕車一樣危險,就會構成上述「未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的犯罪型態,也要擔負刑責。

阿舍雖然是土地所有權人,不過利用土地必須在法律規範的範圍之內。「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是犯罪行為,必須擔負刑責。回填廢棄物除了改變自然的地形地貌,影響了水土保持及毗鄰土地的環境,不僅可能污染地上圳溝池塘,若滲入土壤甚至地下就會污染土地及地下水。阿舍提供自己土地供人回填廢棄物,不僅不是「摸蛤仔兼洗褲」的一舉數得,反而是「賠了夫人又折兵」的不智之舉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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