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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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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 我家有人吸毒! 能不能把他抓進去關?拜託! 他又在(再)吸了! 能不能讓他不要一直吸?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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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與法律-檢察官! 我家有人吸毒! 能不能把他抓進去關?拜託! 他又在(再)吸了! 能不能讓他不要一直吸?

Q1: 家裡有人吸毒,為什麼不直接把他抓進去關?
A:
現行法制下,檢警發現有吸毒者,如果施用的是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3條、第10條,初犯或3年後再犯,檢察官可以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如果是3年內再犯,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由法院對吸毒者判刑。前面的情形,是在觀察勒戒所,進行2個月以內(通常是40天左右)的觀察勒戒,如果無繼續施用傾向,就釋放,有繼續施用傾向,檢察官就向法院聲請強制戒治,在戒治所進行6個月至1年的強制戒治,期滿釋放出所。後面情形如果是法院判刑,除非是得易科罰金,原則上就是進監獄服刑。
以上方式都是把吸毒者關在監所,沒有錯,對家人、對社會來說,效果很快,他在監所裡面,就不會找麻煩,不會跟家人要錢買毒品,也不會再犯罪,彼此活在平行時空裡,相安無事。但是真的要,真的能一直關下去嗎? 他總有一天還是要回到家裡,回到社會。不要說和家人的血緣關係無法改變,他是社會的一份子的事實也始終無法改變。把他監禁隔離的目的,有部分是要告訴大家吸毒是不好的,但不能迴避的是,隔離結束後,他還是得回到家裡,回歸社會。關他有部分的原因也是希望他知道錯了,以後就不要再吸毒了。但是這裡我們就必須思考一個問題,隔離,真的能幫助他戒除毒癮嗎? 真的能讓他在監禁隔離結束回到家庭、社會後,就能正常正當的扮演好他在家庭和社會裡的角色嗎?
其實,成癮機制和腦內分泌的一些物質有關。不同毒品成癮有關的物質、機制和戒斷現象也不盡相同,藥效和危險性也不一樣。隔離也許可以讓他暫時的遠離用毒情境。但是如果他沒有意識到「物質濫用」是一種需要處理、幫助的「腦袋失靈」現象,或者我們說是「精神疾患」或「心理疾患」。當隔離結束後,一旦在遭遇情境,很可能就復發了。他必須要學習,在一個正常的生活情境下,去讓自己不要復發。而在隔離的情況下,是當然不會復發。他沒辦法在自己真正參與的情況下,在一個正常的生活情境下,去接受幫助,去學習如何對抗復發。這是監禁隔離最大的問題。
而且,把他關進去,他會不會反而認識了一堆吸毒朋友,而更陷進去? 其實這個問題,不是只有我們關心而已。相關單位在做研究訪談毒品收容人時,他們也反映了這個問題。

Q2: 如果不直接抓他進去關,那要怎麼辦?
A:
拉到國家、社會的高度來觀察,吸毒是一個成因複雜的問題。過去,我們把吸毒者完成當成罪犯,用刑罰或保安處分制度來解決問題。今日,我們比較能夠理解藥癮者有他生理、心理、家庭、人際關係、以及社會連結等結構面的種種議題需要處理,比較願意和有共識能夠從醫療、心理疾患、心理治療、成癮醫學、腦科學、流行病學或者公共衛生的角度來切入問題。但是該怎麼做? 是不是就離開司法了? 吸毒者自己知道和能夠去尋求心理或醫療幫助當然好,但很多人還不知道,或是沒辦法,有的人剛接觸,還停留在最初的那個「虛假的美好」裡。或者,他相信這不是問題。吸那一口煙、打那一針、喝那一包咖啡包所帶來欣快感,讓他不知道那是感官扭曲,不是正常的愉悅,等到他陷進去了,就變成沒辦法了,在沒有幫助,沒有強制力的情況下,他很難把自己帶回來。在這裡,制度面上,司法機關因為他可以具有強制力的特性,在處理這個問題上,有他無法取代的地位與定位。現行制度上,參考美國毒品法庭的精神,檢察官可以,事實上現在也比較願意使用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253條之3作戒癮治療的緩起訴處分,雖然程序比較繁瑣,但檢察官可以結合醫療、衛生、毒防、社區的各項資源,讓藥癮者留在社區或醫療體系裡去減害、戒癮。當然,也不是說所有被查獲的吸毒者都會進入這個流程,還需要考量他是不是還有別的犯罪?是不是有別的案子需要入監?以及他的意願,來看看他適不適合走這個流程。從106年行政院推動「新世代反毒策略」以來,被查獲施用毒品的人口,每10人大約有2-3人檢察官會做戒癮治療的緩起訴處分。其他的還是會走前面說的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或起訴判刑的程序。有沒有效呢? 根據司法官學院犯罪防制研究中心研究,2008-2017年參與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的毒品使用者,去除因為服刑或死亡而無法追蹤的個案,不論有無完成戒癮治療,2年內再犯施用毒品比例40%出頭,但把這裡面有完成戒癮治療的個案挑出來,這些人2年內再犯施用毒品率不到30%,顯示完成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具有改善再犯的效果。另外,透過文獻分析比較,該中心研究也認為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比起監禁或機構治療更有助於降低藥癮復發。
目前檢察機關各地檢署也都非常重視緩起訴戒癮治療的這項業務,臺高檢署去年度也提報「施用毒品個案強化支持全人康復推進計畫」來支援各地檢署處理戒癮業務的相關人力和資源。

Q3: 檢察官,他回來以後還是再吸毒啊? 怎樣才能讓他不要一直吸?
A:
雖然根據研究,能夠走完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流程的個案,效果會比較好,但是,不是所有的吸毒者都能走這個流程,也不是所有走這個程序的個案都能夠順利走完全程。當然,也不可能保證所有走完這些流程的個案以後都不會復發或再犯。因此當這裡面比較容易再犯的藥癮者復發的時候,當然還是要協助幫助他去處理這個「腦袋失靈」的問題。藥癮者或家屬可以透過各地毒防中心去談一談,可以自己去成癮科、精神科尋求心理或醫療幫助。當沒辦法自己去,或者情況根本失控,當然,家人還是會報警。其實,不管是家人報警,還是他自己被警察抓到,都一樣。回到一開始的問題裡。
這個問題,站在政府的立場,就必須思考,中斷或結束這些緩起訴處分戒癮治療或者隔離監禁流程之後,能不能協助這些吸毒者不要再犯或復發? 以及,能不能讓他們順利的復歸社會? 政府能不能綜整這些資源去協助他。這涉及了各個層面和政府各個部門。因為,這不是這些吸毒者個人的問題而已,牽涉到他的家庭、更牽涉到社會。我們只要思考一個問題,就能夠明白箇中的道理。如果,一個結束司法程序的吸毒者回到家裡,回到社會,還是被人家當作米蟲,看成廢物,他會不會再吸毒? 我們能不能協助他遠離用毒情境? 能不能協助他真正的回歸? 研究時,毒品收容人接受訪談時,也提到別人眼光或標籤的問題,擔心別人會用什麼眼光看他? 一旦被知道有這些前案紀錄,就算沒被直接拒絕,也可能會感受到「隱形的拒絕」,當然這個問題也在問我們,我們能不能接納他? 另外,他遭遇這的心理困境的時候,有沒有人幫助他? 他知不知道資源在哪?
在這邊,政府觀察到無論是結束監禁出所或是緩起訴處分戒癮治療結束的個案,在流程結束的6個月內再犯的比例,相對於後續的期間是比較高的,並參考日本更生法制,將所有施用毒品人口列為對象,針對吸毒者在這段高復發、高再犯關鍵期間,以「延緩復發,減少再犯」為目標,結合社政、衛生、勞政、警政、矯正、觀護、更生保護等跨部會資源,提出了「再犯防止推進計畫」,希望更夠更聚焦處理毒品施用者高再犯、高復發問題,並因應社會復歸需求。這計畫有5大架構,由法務部、衛福部、教育部分擔主責、相互支援。首先是「貫穿式保護」,希望吸毒者被查獲後,在檢察官在決定對他做緩起訴處分戒癮治療或聲請觀察勒戒等決定前,檢警就可以立即將他轉介到毒防中心去開案輔導,讓毒防中心一開始就有機會熟悉、掌握個案,進而去貫穿協助並強化在各處遇階段間的銜接與整合,以降低他再犯的可能性。至少,也要讓他知道,不是沒有地方可以尋求幫助;對於在監所的收容人,也希望在出監所前,就提早回應他出監後的需求;在他出所後,提供復歸社會整合式的服務。這邊,包括了就業媒合、就業補助、急難救助、家庭支持、高風險家庭輔導等各項服務。另外,也由教育部主責建構防制兒少施用毒品服務網絡,以及建立友善接納環境等等。去盡可能的讓吸毒者降低他吸毒的動機、遠離吸毒的誘因與情境、提升順利回歸家庭和社會的可能性,以抑制再犯,並減少吸毒對他個人、家庭、社會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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