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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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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上訴小常識----談上訴權以及上訴的目的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2-01
  • 資料點閱次數:572

生活與法律-提起上訴小常識----談上訴權以及上訴的目的

小王因為拿著螺絲起子竊盜被起訴,在地方法院審理 時委任甲律師擔任辯護人,結果被判處有期徒刑7月。王太太覺得很冤枉,收到判決第1天就提起上訴了。甲律師只收到律師酬金一半,而小王認為甲律師辯護不力,拒絕支付另一半律師酬金。

問題1:小王因竊盜罪被判刑,王太太(配偶)能否提起以自己名義提起上訴呢?
問題2:若王太太提起上訴,可不可以大義滅親,主張小王素行不良,在家好吃懶作,被判有罪是罪有應得,請二審法官判得更重一點?為什麼?
問題3:甲律師未收到另一半律師酬金,非常生氣,可否提起上訴,請求法院判得更重一些。

說明:
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44 條第1項)。刑事訴訟法所稱當事人,包含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刑事訴訟法第3條)。檢察官提起公訴的案件,由檢察官與被告在法庭進行攻防;自訴案件則是自訴人與被告在法庭對決。檢察官提起公訴的案件,若被害人不服判決結果,不能自己提起上訴,只能請求檢察官提起上訴,理由就是被害人並非刑事訴訟法的當事人。

除了當事人得提起上訴,被告之配偶也可以獨立上訴。被告不服原判決而提起上訴,絕大多是希望改判無罪或判輕一點,不然就是主張刑罰權有障礙事由。自訴人不服判決而提起上訴,大多則是希望改判有無罪或判得更重一點,或是主張刑罰權的障礙事由並不存在。檢察官是國家公益代表人,雖然與被告處於對立場,但檢察官提起上訴不必然是要求上級審法院判得更重,所以檢察官為被告之利益,也可以提起上訴(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1項)。

法律賦予被告之配偶獨立的上訴權,目的是保障被告的權益,基於家庭和睦跟人倫親情的考量,所以被告的配偶只能為被告的利益提起上訴,絕不能提起上訴而主張大義滅親,要求上級審改判有罪或從重量刑。

刑事訴訟法第346條規定:原審之辯護人,得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辯護人的職責是保障被告的權益,提起上訴得只能為被告的利益。縱然與被告有不愉快,也不能為被告之不利益提起上訴。

仔細觀察比較,原審之辯護人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而被告的配偶提起上訴就沒有「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的限制,您注意到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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