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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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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冷氣滴水,可請法院介入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5-21
  • 資料點閱次數:166

葉雪鵬(曾任最高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一位林姓男子,好不容易在市區租得一間店面,經營小吃的生意,由於林姓男子為人和氣,所製作的餐點既便宜又可口,因此每逢用餐時刻,門外總是大排長龍,這種情形中午與晚間都會出現。店老闆只顧在店內埋頭為顧客準備餐點,對於店門外的情況一無所知,直到有一天上午,林老闆剛從市場採購食材回來,一位經常在店外排隊用餐的余姓老顧客正好路過,兩人面對面碰了頭,一向不得罪任何顧客的林老闆,這時只好迎上去跟他了打個招呼,雙方寒暄幾句後,這位余先生直接告訴林老闆說: 「到你店裡用餐,除了要費時間排隊以外,還要忍受滴水的苦。」林老闆說:「我店裡怎會有水可滴?」這位余先生用手指著二樓的一台冷氣機說:「「滴在顧客身上的水.就是這台冷氣機排出來的水,你再不處理,恐怕以後你的顧客都會跑到別家去了!」

經過余先生這一番指點,林老闆想想很有道理,當天下午便抽個空上樓拜訪冷氣機的主人,請這位住戶將冷氣機滴水情形改善。這位金姓住戶,當場答應要改善。結果一個星期過去了,冷氣機依然在滴水。

這天下午,愛管閒事的余先生又來到林老闆的店裡,探詢二樓的冷氣機滴水的改善情形,這時的林老闆正在拿水桶接水,只好苦笑一下說:「我現在只有靠自力救濟了!」余先生看到林老闆這樣顧上又顧下地忙個不停,著實替他難過,便說:「林老闆你也不必太為難自己.你既然好好地同對方說明白,對方仍然不理不睬,那是對方的不對,對方既然不講理,我想你可以到法院告他一狀,由法官來判斷誰對誰非。法院如果判決你勝訴,哪怕他不肯乖乖聽從法院的命令!」

這位余先生之所以會大膽地建議林老闆依循司法途徑解決,是因為他在律師事務所工作,雖然他不是律師,但也因工作關係知道不少法律,像現行民法第七百九十三條上段規定:「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瓦斯、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雖然民法未將冷氣機滴水的情形,列為法條的內容。但是情節類似,應可援用。那位余先生建議由法院介入,是合情、合理、合法!至於林老闆採不採納這位余先生的意見,那就由他自己決定了。

備註:
一、本文登載日期為113年5月13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二、本刊言論為作者之法律見解,僅供參考,不代表本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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