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商網拍,照片自己拍。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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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與法律-電商網拍,照片自己拍
案例:
老朱某次前往日本,發現某廠的商品價格,較國內售價便宜3成,於是靈機一動,想說如果自己從日本批貨回台灣賣,順利的話,除了機票食宿外,還可以再小賺一筆,於是一口氣買了一堆熱銷的商品回台灣。然後在網路上找到總代理的網頁,不客氣的把商品照片複製貼上在自己的電商帳戶,準備銷售賺錢。沒想到過沒多久,竟然接到自稱為權利人的電子郵件說已經侵權,接著又陸續接到警方的通知和檢察署的傳票,到底那裡出了問題?
說明:
一、老朱未經著作權利人允許,重製商品照片並再上傳到自己的網路商城帳號加以使用,可能會構成著作權法第91條的違法重製、第92條所示違法公開傳
輸等罪嫌,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二、依照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3款的規定,著作權又再分為著作人格權和著作財產權,像這種網拍未經同意而使用他人圖片的情形,涉及到的是著作財
產權,而這樣子的著作財產,再依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第4款至第6款之規定,可能是美術著作、攝影著作或圖形著作,基本上都會受到著作權法的保
護。
三、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對於重製之定義,是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
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同條項第10款對於公開傳輸的定
義,則是「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
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所以老朱以複製的方式重複製作圖檔,再傳送到拍賣網頁上,即屬著作權法上面所述的「重製」及「公開傳輸」。
四、一般而言,如果民眾遇到像老朱這樣的情形,通常誠心的與著作財產的權利人達成和解,給予相當數額的損害賠償,權利人不會再追究未經授權使用
圖片的刑事責任,已經提出告訴的,在第一審法院為判決前撤回告訴,都可以獲得不起訴處分或不受理判決,而不用受刑之宣告,簡單來說,就是不
用關或者是不用繳易科罰金給檢察署執行科。
五、如果不幸無法與權利人達成和解,法院通常對於這類未經許可使用他人網路圖片著作的案件,會判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原則上可以易科罰金,很
高的機率不用入監服刑。
六、所以當民眾要從事網拍的時候,千萬記得上傳拍賣網站用的圖,最好一定要自己拍,或者一定要得到有權利的人的授權,才能重製上傳商品圖檔,不
然的話,很可能要支付上萬元的損害賠償或易科罰金,因小失大,很不值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