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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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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拍商品,確認來源。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03-05
  • 資料點閱次數:543

生活與法律-網拍商品,確認來源

案例:
小君在臉書上經營小本代購之生意,某日在網路上認識了知名玩偶之供貨商,其表示可提供Hello Kitty、皮卡丘等卡通人物系列商品,與原廠製造廠相同,小君便以原廠價格1/3進貨,並開始自己在自己臉書上張貼販賣訊息,經營銷售賺錢,沒想到過一段時間,竟然接到自稱為權利人的電子郵件說已經侵權,接著又被搜索,陸續接到警方的通知和檢察署的傳票,到底那裡出了問題?

說明:
一、小君未得商標權人之同意,為行銷之目的,販賣仿冒商標之商品,可能會構成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販賣商標權之商品罪,可以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依該條規定,對於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之行為,亦有處罰之規定。故小君若打算販售
       而自國外或大陸地區輸入仿冒品,雖然還沒販賣商品,但仍觸犯商標法第97條之意圖販賣而輸入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二、若小君明知為仿冒品,卻謊稱為真品販售,將使消費者陷於錯誤,誤認為真品而購買,可能同時觸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因小君透過拍賣網站等傳播工具,對公眾謊稱為真品販售,可能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加重詐欺
       罪,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三、小君進貨之仿冒品,經警察搜索扣押,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是否屬行為人所有,一律沒收;小君因販賣仿冒品之犯罪所得,依刑法第38條之1
       規定,亦須宣告沒收。
四、一般而言,如果民眾遇到像小君這樣的情形,通常誠心的與商標權利人達成和解,給予相當數額的損害賠償,然商標法之罰責屬非告訴乃論之罪,即
       所謂之公訴罪,就算達成和解,也僅是民事方面,刑事方面檢察官還是會依法處理,若小君是初犯,檢察官可能給予「緩起訴處分」,決定暫時不起
       訴被告,通常會附加條件,如要小君書立悔過書、向國庫繳納一定金額的處分金或賠償被害人、或參加法治教育課程等等,如果小君履行條件並經過
       了一定的時間,表現良好,沒有再犯或受撤銷緩起訴處分的話,檢察官不會也不能再起訴小君。
五、所以當民眾要從事網路販賣商品的時候,千萬記得確認商品來源或取得權利人之授權,避免因小失大,很不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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