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過失傷害如何妥善面對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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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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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與法律-車禍過失傷害如何妥善面對及處理。
車禍過失傷害如何妥善面對及處理
一、前言:車禍過失傷害因犯罪嫌疑人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車禍意外而發生,致被害人之身體、健康受有傷害或死亡之結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因突然發生車禍,不知所措,導因於過失責任各持已見、人身傷害、車損均尚未明確,況將來要面對之民、刑事責任,失序的心往往互相指責對方之過失或因一時緊張沒報警而逃離現場,益使上開賠償問題更加複雜,造成雙方更大之損害。如何面對車禍過失傷害的事件,應透過提升對於車禍處理過程之每一階段之瞭解,即可於車禍產生之民、刑事責任,從容面對、適切的處理。
二、過失傷害、過失致死
三、車禍現場之處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規定)
(一)汽、機車駕駛人駕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汽、機車尚能行駛,應儘速將汽、機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
(二)汽、機車駕駛人駕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機車及現場痕跡證據。
(三)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機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四、釐清過失責任
五、損害賠償
(一)被害人傷害及車損:
1、被害人之身體、健康傷害之賠償:醫療費用如住院、手術、藥品、掛號費、診斷費、診斷證明的費用等。增加生活上需要之支出費用:看護費用檢附單據證明。喪失/減少勞動力的賠償、需向法院聲請及送醫療單位鑑定,會判斷損失多少比例,並按照專業的計算標準請求(民法第193條第1項)。
2、被害人所失利益之賠償:減少的薪資收入,需檢附薪資證明、扣繳憑單、存摺判斷(民法第216條第1項)。
3、被害人之精神慰撫金之賠償:法院一般會考量被害人的年齡、身份、職業、收入、學歷、肇責比例等其他各種因素酌定金額(民法第195條第1項)
4、汽、機車損害之賠償:汽、機車受損害之修繕費用(民法第215條)。
(二)被害人死亡之賠償:
醫療費、喪葬費、被害人生前扶養親屬之扶養費(民法第192第1項、第2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之精神慰撫金,可請求肇事方支付(民法第194條)
六、訴訟程序:
(一)提告方式:
1、何人可以提出告訴
被害人:車禍之被害人向被告住、居住地、車禍發生地的管轄警局或檢察署提出。
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因被害人若未成年,可以請被害人之父母親代為提出告訴。被害人的配偶亦可獨立提出告訴。
2、刑事告訴狀的內容
告訴人、被告的姓名、被告的犯罪事實、被告所犯法條和證據清單。
3、提出自訴之要件
被害人可自己起訴肇事者,由被害人自己向法院舉證肇事者有犯罪行為。但若提起自訴,依照法律規定必須要委任律師作為代理。
(二)刑事訴訟程序:向警察局提告、地檢署提起告訴、法院提起自訴
1、向司法警察提出告訴
在警察局提告,就會先由員警進行初步的警詢;另外要注意的是,即使是向地檢署提告,承辦檢察官發交員警先行調查製作筆錄。
2、向地檢署提出告訴
地檢署會以傳票方式通知到庭。檢察官會詢問雙方的和解意願,如和解成立原則上案件就結束了,若無和解,則會繼續進行偵查。案件經承辦檢察官起訴後到地方法院經調查、審理、判決,可於法院言詞辯論絡結前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具有無須繳納法院裁判費用民事法庭可參考刑事偵查時之證據,省去準備證據資料的麻煩、民事法庭可參考刑事偵查時之證據省去準備證據資料的麻煩)。案經不起訴處分,告訴人不服不起訴處分於接受不起訴處分書翌日起算10日內向原不起訴處分檢察官提起再議。
3、向法院提起自訴。
(三)民事訴訟程序:
1、民事起訴:以民事起訴狀向法院提出請求損害賠償。原告需繳納裁判費。
2、調解程序:依民事訴訟法403條第1項第7款規定因道路交通事故或醫療糾紛發生爭執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法院會先安排雙方調解,若調解不成則會繼續進行訴訟程序,這個做法主要是為了更有效率地解決車禍賠償糾紛。
3、法院判決:法院開庭通知雙方到庭進行攻防辯論,經兩造辯論後,依照相關證據,自由心證作出判決判賠多少金額。
七、結論:
當事人於車禍發生之初,上開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均尚未明確,對過失責任、賠償金額認知差異,及無法信任各區調解委員等因素,致無法達成和解。嗣後經車禍鑑定委員會鑑定或覆議釐清過失責任,當事人準備好損害賠償之憑證及合理之精神慰撫金,並在承辦檢察官或法官之調解下,較能達成和解。惟若當事人雙方於進行民、刑事訴訟前達成和解,即可避免上開耗時的訴訟程序,況被害人因冗長之訴訟程序時間及金錢(例如律師費等)支出之不利益,最後案件結果可能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法官民事判決無罪、民事判決之賠償金額低(或被告無資力或已脫產)等實體上等風險之不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