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受有傷害是否有提出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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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4-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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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與法律-車禍受有傷害是否有提出訴訟
一、 前言:以汔機車為日常交通工具為一般人日常不可或缺之活動,難免一時疏忽違反交通規則,甚至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損或身體受有傷害,面對肇事之一方不聞不問或係消極之態度,應如何處理。是否要提出民(刑)事訴訟加以救濟,還是選擇以調解、或是雙方自行和解?首先要判斷交通事故之雙方何人有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之違反道路交通規則之過失,再就交通事故致被害人之車損、身體受傷之程度加以審酌,若肇事者過失致被害人車損、受傷之程度輕微者,則可試著自行和解,反之被害人車損、受傷程度較重者,則可先行至調解委員會調解,再決定是否提起民、刑事訴訟,以便適切的處理交通事故後之損害賠償。
二、 交通事故過失責任之搜證(車禍現場之處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規定)
(一) 汽機車駕駛人駕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汽、機車尚能行駛,應儘速將汽、機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
(二) 汽、機車駕駛人駕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 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機車及現場痕跡證據。
(三) 肇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機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三、 交通事故後損害賠償責任
(一) 汽機車受有損害之賠償:民法第191條之2規定汽機車非依軌道行使之動力交通工具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為止損害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不在此限。
(二) 對受有傷害者之賠償:依民法193條、第195條
1、增加生活需要之支出: 醫療費用如醫療、住院、手術、藥品、掛號費、診斷費、診斷證明等費用,需檢附單據證明。
2、喪失/減少勞動力的賠償、需向法院聲請及送醫療單位鑑定,會判斷損失多少比例,並按照專業的計算標準請求。
3、所失利益:減少的薪資收入,需檢附薪資證明、扣繳憑單、存摺判斷。
4、精神損害賠償
精神慰撫金,法院一般會考量被害人的年齡、身份、職業、收入、學歷、責任比例等其他各種因素酌定金額
(三) 對死亡者之賠償:依民法第192條、第194條
醫療費、喪葬費、扶養費、被害人生前應負扶養義務親屬之扶養費,可請求肇事者支付。
四、 過失傷害、過失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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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傷害 (刑法284條) |
過失致死(刑法276條) |
定義 |
因過失致人受身體 、健康之傷害 |
因過失致人死亡之結果 |
告訴 時效 |
過失傷害屬於告訴乃論之罪。於受傷起6個月內須提出刑事訴訟,逾告訴權行使期間失效。 |
過失致死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非告訴乃論之罪不需要被害人提出告訴 |
五、 交通事故之和解、調解:
六、 提出刑事告(自)訴
(一)提告方式:
於警察局提告。向地檢署提起告訴。向法院提起自訴。
(二)何人可以提出告訴
1、被害人:車禍之被害人向被告住、居住地、車禍發生地的管轄警局或檢察署提出。
2、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因被害人若未成年,可以請被害人之父母親代為提出告訴。
3、被害人的配偶亦可獨立提出告訴。
4、檢察官指定代行告訴人: 無得為告訴之人或得為告訴之人不能行使告訴權者,該管檢察官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指定代行告訴人。
(四) 刑事告訴狀的內容
告訴人、被告的姓名、被告的犯罪事實、被告所犯法條和證據清單。
(五) 刑事訴訟流程
1、向司法警察提出告訴
在警察局提告,就會先由員警進行初步的警詢;另外要注意的是,即使是向地檢署提告,承辦檢察官發交員警先行調查製作筆錄。
2、向地檢署提出告訴
地檢署會以傳票方式通知到庭。檢察官會詢問雙方的和解意願,如和解成立原則上案件就結束了,若無和解,則會繼續進行偵查,並由檢察官做出起訴、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
3、檢察官偵查終結起訴或不起訴
案件經檢察官起訴後到地方法院經過嚴謹的調查證據,雙方的言詞辯論後,法官才會做出判決。可於地方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具有無須繳納法院裁判費用民事法庭可參考刑事偵查時之證據,省去準備證據資料的麻煩、民事法庭可參考刑事偵查時之證據省去準備證據資料的麻煩)。
4、案經不起訴處分,告訴人不服不起訴處分於接受不起訴處分書翌日起算10日內向原不起訴處分檢察官提起再議。
5、被害人可自己起訴肇事者,由被害人自己向法院舉證肇事者有犯罪行為。但若提起自訴,依照法律規定必須要委任律師作為代理。
七、 提出民事訴訟
(一)民事起訴
民事訴訟狀記載訴訟標的、訴之聲明及事實及理由並提出證據,需有一定程度之法律知識,始得向法院提出請求損害賠償。原告需繳納裁判費。
(二)調解程序
依民事訴訟法403條第1項第7款規定因道路交通事故或醫療糾紛發生爭執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法院會先安排雙方調解,若調解不成則會繼續進行訴訟程序,這個做法主要是為了更有效率地解決車禍賠償糾紛。
(三)法院開庭
依照法院開庭通知,雙方到庭進行攻防辯論。
(四)法院判決
法院經兩造辯論後,依照相關證據,自由心證作出判決,認定過失責任歸屬、過失比,以判決損害賠償之範圍。
八、 結論:
交通事故車損、受傷輕微者,其損害賠償較低額,若逕自提出民、刑事訴訟,將面臨出庭及要提出訴狀、指訴及提出證據?及敗訴之風險?不僅耗費時間及支出之成本,訴訟之結果亦不如預期。反之若能先行整理其受車損、傷害之損害及所失利益,若請求賠償金額不大、過失責任明確,則採取適當之方式和解、調解,若請求賠償金額較大、過失責任不明確,始有提出民、刑事訴訟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