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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過失)案件之處理及相關法條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10-09
  • 資料點閱次數:334

生活與法律-車禍(過失)案件之處理及相關法條

一、相關法條
(一)刑法第276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區分普通傷害、重傷害,刑度不同。
(三)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區分普通傷害、重傷害、死亡,刑度不同。

二、發生車禍處理方式
(一)不要移動現場,等候警察處理。
(二)若有人受傷,撥打119,視情形協助傷者,不要任意移動傷患,以免加重傷勢。
(三)保全證據:行車紀錄器影像、拍照(現場環境、車輛及人,雖然警察會拍照,但可能不清楚或遺漏)、尋找證人、立即驗傷(避免對方爭執非車禍受傷)等。


三、問與答
(一)問:車禍之發生對方要負較大的責任,我是否就不構成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罪?
答:只要自己有過失,縱使過失比例只有1%,仍會成立上開罪名。過失比例多寡影響刑度及賠償金額。

(二)問:我因車禍受傷,多久內要提出告訴?
答:依刑法第287條規定,過失傷害罪是告訴乃論之罪(須提告才會偵辦),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應自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如果超過時間才提告,檢察官會不起訴處分,但仍可於2年內請求損害賠償(民法第197條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因過失傷害罪是告訴乃論罪,得撤回告訴,檢察官會不起訴處分。盡量和解,否則可能要同時要被判刑及賠償。最好拿到賠償才撤回告訴(一旦撤回不得再行告訴)。

(三)問:如果發生車禍而死亡或昏迷不醒,無法提出告訴,怎麼辦?
答:刑事訴訟法第233條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告訴。但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如果是車禍受傷昏迷之情形下,沒有這些親屬可提出告訴,因屬告訴乃論之罪,依刑事訴訟法第236條第1項規定,無得為告訴之人或得為告訴之人不能行使告訴權者,該管檢察官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指定代行告訴人。

(四)問:我的車子或物品因車禍損壞,能不能告對方刑法毀損罪?
答: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只處罰故意犯,而車禍之發生通常是不小心也就是過失犯,所以不慎發生車禍造成車輛損壞,不會成立刑法毀損罪,不過仍可請求損害賠償。

(五)問:是對方來撞我的,不是我的錯,可不可以離開現場?
答:如果對方有受傷或死亡,縱使自己沒有錯,也要留在現場等候警察處理,否則就是觸犯刑法第184條之4肇事逃逸罪,自己若無過失,只是減輕或免除其刑。立法理由:為使傷者於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之初能獲即時救護,該行為人應停留在現場,向傷者或警察等有關機關表明身分,並視現場情形通知警察機關處理、協助傷者就醫、對事故現場為必要之處置等,故縱使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其逃逸者,亦應為本條處罰範圍,以維護公共交通安全、釐清交通事故責任。

(六)問:酒後駕車發生車禍,會被判很重嗎?
答:刑法第185條之3原則上酒後駕車,若沒撞到人或只有造成對方受輕
傷,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但如果對方死亡,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對方重傷,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尤其曾經酒後駕車被判刑或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真的很重,請不要酒駕。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藥品駕車。
人穿越之交岔路口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
使他車讓道。
或於車道中暫停。
汽車駕駛人,在快車道依規定駕車行駛,因行人或慢車不依規定,擅自進入快車道,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減輕其刑。
(1)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
(2)駕駛執照經吊銷、註銷或吊扣期間駕車。
(3)酒醉駕車。
(4)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駕車。
(5)行駛人行道、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
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
(6)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四十公里以上。
(7)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人讓道。
(8)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 9 )二輛以上之汽車在道路上競駛、競技。
(10)連續闖紅燈併有超速行為。
汽車駕駛人,在快車道依規定駕車行駛,因行人或慢車不依規定,
擅自進入快車道,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減輕
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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