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現場真相:法律如何保障自由與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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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4-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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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與法律-逮捕現場真相:法律如何保障自由與秩序
憲法第8條規定人身自由之保障,例外為現行犯逮捕、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以及法院依法定程序之審問、處罰。
逮捕,指現行犯之逮捕,以及依法定程序逮捕。目的在於防止犯人逃亡、湮滅罪證、維護公共秩序。為刑事訴訟對人強制處分之一種,以下簡要說明程序上注意事項及常見疑問。
問題一、何時行逮捕程序?
- 現行犯,不問任何人得逮捕之;不以有偵查權人未曾發覺之犯罪為限
- 指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
「即時」:犯罪實施中或犯罪實施後之當時(院解3395(四))
2) 被追乎為犯人者、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
2.通緝-被告逃亡或藏匿者,得通緝之。實務上通常係拘提無著之情形。
3.當庭逮捕-經傳喚、自首或自行到場,檢察官訊問認有羈押原因及必要者
4.緊急拘提-犯嫌重大,符合刑事訴訟法第88條之1第1項規定(現行犯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犯嫌重大、執行或在押脫逃、盤查逃逸、最輕5年以上重罪且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要件,情況急迫者
逮捕之限制
- 民意代表
- 強制力
被告抗拒拘提、逮捕或脫逃者,得用強制力拘提或逮捕之。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 留置時間
例外:法定障礙時間之扣除
問題二、逮捕人犯交給誰?
1.無偵查權限之人逮捕現行犯者:應即交送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2.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者:除最重本刑1年以下、拘役或專科罰金、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得經檢察官許可不予解送外,其餘應即解送檢察官
逮捕現行犯之人應詢姓名、住居所及逮捕事由,可為拘捕程序證人,亦可供作確認是否誣陷追訴刑責之用
問題三、告訴乃論罪之現行犯可以逮捕嗎?
可以
告訴乃論之罪之告訴,僅係判決之訴訟要件(32院2505)
問題四、可否上銬?
警察、法警可以(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實施辦法)
執行拘提逮捕或解送,得使用戒具。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以手銬為原則,必要得合併使用腳鐐等戒具(重刑、拒捕、劫持之虞、脫逃、自殘、暴行或擾亂秩序行為之虞、或避免抗拒、攻擊或毀損物品,並確保人員安全等情形)
應注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身體及名譽,避免公然暴露其戒具;認已無繼續使用之必要時,應即解除。(警方需衡量若人犯脫逃可能涉犯縱放人犯罪嫌)
拘提或通緝自行到案者,得審酌下列情形使用戒具
- 精神狀況
- 身體狀況及相對戒護能力
- 所犯罪名
(刑法脫逃罪)
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損壞拘禁處所或以強暴脅迫方式脫逃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聚眾以強暴脅迫方式脫逃,在場助勢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下手實施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問題五、逮捕有無救濟方式?
有
如認逮捕拘禁不合法,得向法院聲請提審,以書面或言詞陳明下列事項:
- 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號碼、住居所等足資識別特徵
- 已知逮捕拘禁原因、時間及地點
- 逮捕拘禁機關或執行人員姓名
- 受聲請法院
- 聲請年月日
由法院決定,是否核發提審票或裁定駁回提審之聲請。
如法院核發提審票,逮捕拘禁機關應於24小時內解交被逮捕拘禁人,由法院審查逮捕拘禁之合法性,給予陳述意見機會
法院審核:
1)不應逮捕拘禁,即裁定釋放
2)應逮捕拘禁,裁定駁回提審聲請,將逮捕拘禁人解返原解交機關(法定障礙時間扣除:提審期間不計入送法院聲押之24小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