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萬不要「來一口」! 不吸毒,才能呼吸自由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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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4-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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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與法律-千萬不要「來一口」! 不吸毒,才能呼吸自由的未來!
一、前言
毒品像是一種悄悄流竄的裂痕,擴散在青少年的生活邊角,往往以「朋友分享」、「大家一起試試看」的模式出現。但法律的界線清晰而堅定:毒品不是可以被分享的零食;任何給予、交換、共用,背後都牽動著嚴重的刑責。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毒品犯罪之型態:
- 單純持有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 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製造、運輸、販賣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 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
- 強迫、引誘他人使用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6、7條)
- 轉讓毒品給他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
三、青少年常見誤區:分享毒品也是犯罪
(一)「分享」並非無罪:
許多青少年以為「我只是給朋友一口」、「大家一起抽」,我又沒有收錢,這不算販賣,我應該沒有犯罪吧!但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這就是「轉讓毒品罪」,並根據不同級別之毒品,轉讓毒品罪之刑責如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
- 第1項: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第2項: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 第3項: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第4項:轉讓第四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實務上最常見的例子如下:
- A 攜帶大麻卷,分享給B、C 輪流吸食
→ A 為「轉讓毒品罪」
→ B、C 則可能成立「施用毒品罪」 - 朋友間交換電子煙彈(含大麻、依托咪酯煙油)
→「交換」也屬轉讓,同樣是犯轉讓毒品罪
(三)小結:
沒有收取金錢代價,但給予、共用或分享毒品者,一律視為“轉讓行為”。即使未收取金錢、未從中獲利,也構成刑責。
法律用意:杜絕毒品擴散,不讓「無償分享」成為毒品的破口。
四、政府對施用毒品者之戒癮與輔導制度
毒品問題不只有刑罰,也包含「治療」。政府實施多層級介入體系,目的是讓吸毒者能「戒除成癮、回到生活」。
(一) 觀察、勒戒制度(第20、21條)
- 施用者經檢驗證實,可裁定進入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
- 觀察勒戒期間最長不得逾2個月,用於評估成癮程度
- 若觀察勒戒結束後,經醫師評估仍有繼續施用毒品的傾向,則會進入強制戒治,其期間為6個月以上,最長不得逾1年。
- 非以懲罰為目的,而是以戒癮治療為核心。
(二) 社區戒癮與醫療機構介入
現今政府針對施用毒品者進行推動多元戒癮方案,包括:
- 社區戒癮治療:社區戒癮治療結合了醫療與社會復健,透過在社區環境中提供結構性的生活與治療活動,幫助藥癮者改變認知與行為,重新建立生活技能,以達到戒除毒癮並復歸社會的目標。這種治療模式強調「生活即治療」,並透過多元介入措施,包括心理輔導、團體治療、職業培訓、家庭支持等,協助個案從根本上轉變
- 藥物替代治療(如美沙冬):藥物替代治療是透過醫師評估後,使用合法的口服合成鴉片類藥物(如美沙冬或丁基原啡因)來取代非法毒品的使用,目的是降低非法毒品的傷害、減少戒斷症狀的不適,並降低愛滋病、肝炎等傳染病的機率。此療法的核心在於以低毒性、長效的藥物取代高毒性、短效的毒品,幫助藥癮者恢復正常生活。
- 其他(多元輔導課程):為協助藥癮個案戒癮,所規劃之多元處遇課程,包含促進個人身心健康與成長、護理衛教、生涯規劃與社會資源連結、情緒管理與壓力紓解、強化法律知識,期使施用者避免再犯,並反思生命、壓力管理、拒絕毒品之技巧。
- 青少年防毒重點宣導
- 分享毒品=犯罪,後果比想像中更重:
刑期最重可高達七年以上,前科對求學、工作、證照無比影響,父母、學校、社會都將承受連帶衝擊。
(二) 新型態毒品已混入飲料、軟糖、電子煙
外觀擬裝成零食、電子煙,包裝華麗,並在香味中混入成癮物質,造成青少年容易誤食。
(三) 若遇誘惑,應立即拒絕+求助
如遇到誘惑,找信任的老師、輔導室、家長協助或向警方檢舉、通報求助
六、結論:拒絕第一口,就是最堅定的自我保護。
毒品問題如同在青春世界中潛行的陰影,觸碰後一旦擴散,後果往往超過想像。法律的力度、政府的支持系統,都是想把青少年從幽暗處拉回光亮,但真正的界線仍掌握在每個人手中,拒絕第一口,就是最堅定的自我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