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閃兵」犯法又會遭追訴嚴辦!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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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4-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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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與法律-「閃兵」犯法又會遭追訴嚴辦!得不償失!
「閃兵」犯法又會遭追訴嚴辦!得不償失!
一、前言
近期部分役男(含知名藝人)為了逃避兵役,藉由不肖業者協助以假造血壓檢測紀錄等不法方式,將原本「常備役」體位變更為「免役」以避免徵兵(俗稱:閃兵),涉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不法變更體位、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經檢警偵辦後起訴,也引起社會及媒體高度關注。
二、相關法規
(一)兵役法
第1條: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
第3條:年滿 18 歲至屆滿 36 歲之男子為「役齡男子」(即「役男」)
(二)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第3條:
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第4條:
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二、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三、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四十五日未自動申報者。四、拒絕接受徵集令者。五、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者。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七、未經核准而出境者。八、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
三、役男常見違法態樣
役男逃避兵役犯罪之行為態樣,實務上比較常見有:
(一)徵兵檢查無故不到。
(二)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三)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者(未按時入營)。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閃兵)。
(五)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小留學生)。
以上犯罪類型,依上開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規定,最重均可以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又以「閃兵案件」對社會危害最鉅,因兵役制度是維繫社會安定、國家安全之基石,以不法方法逃避兵役將破壞兵役制度公平性,嚴重影響整體防衛體系之正常運作。
四、檢察機關嚴辦之態度
(一)近期新北地檢署針對閃兵案件積極偵辦,迄今已發動動次搜索、拘提,偵結起訴二波被告,包含不法業者及閃兵役男共計40 人次,並具體求刑,透過嚴加查辦的偵查作為,遏阻不肖份子違法逃避兵役,也讓役男不再心存僥倖,對於維護國家兵役制度的公平性具有重大意義。
(二)最高檢察署於114年10月24日發布新聞稿,呼籲兵役法主管機關重新檢討、整頓兵役制度之相關缺失與漏洞,特別是針對查核、防止逃避兵役之實務制度設計;另於114年10月27日函請各檢察機關,偵辦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4條等案件時,對於破壞兵役制度情節重大者,應從嚴從速辦理。經查明被告犯罪事實明確而提起公訴時,視個案具體情形,如認必要者,應向法院具體求刑。若個案判決量刑過輕,則應依法提起上訴。
透過執法機關迅速追訴、嚴加懲罰不法,就是防止逃避兵役最有力之法律宣導,也藉此杜絕不肖人士妄圖閃兵之僥倖心態,共同維護兵役制度公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