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新聞了解著作權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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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與法律-看新聞了解著作權
最新有兩個案例很值得用來宣導著作權的觀念,雖然應該還在偵查中,但我們只是單純藉由新聞稿內容的案情,試著來談談可能涉及違反著作權法的罪責,除了讓大家知悉不要以身觸法,更要尊重他人著作權,千萬不要貪圖小利,購買或使用盜版著作物。以下就是近期內政部警政署刑事局剛破獲的侵害著作權案件新聞稿內容:
壹、先讓我們來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局114年1月21日發布的新聞稿:
刑事局破獲非法機上盒犯罪集團案 侵權市值高達新臺幣11億元
一、偵辦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日股)、刑事警察局智慧財產權偵查大隊。
二、查獲時間:112年8月9日、113年8月7日、114年4月16日。
三、查獲地點:桃園市桃園區、臺中市西屯區、南區及新北市中和區。
四、查獲犯嫌:張○○(男、74年次)、陳○○(男、75年次)、楊○○(女、84年次)、陳○○(男、79年次)、楊○○(女、78年次)、黃○○(女、82年次)、蔡○○(男、73年次)、曾○○(男、64年次)、蕭○○(女、64年次)、呂○○(男、71年次)、陳○○(男、79年次)及何○○(女、72年次)等12人。
五、查獲贓證物:電腦主機4臺、螢幕2臺、筆電1臺、手機7支、非法機上盒455臺、保固卡、廣告傳單、出貨單據,共計品項931件等證物,包含查扣違反著作權法等電磁紀錄(銷售紀錄、帳冊等)。
六、案情摘要:
(一)刑事警察局智慧財產權偵查大隊針對網路拍賣賣場及社群軟體執行網路情蒐時,發現有販售可收看非法有線電視直播「○○機上盒」,經查該機上盒可搭配專屬軟體APP收看第四臺直播節目、電影及戲劇等,其來源皆係未經授權取得,遂成立專案小組進行偵查,案經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受任非凡傳播股份有限公司等15家電視公司及美國創意與娛樂聯盟(簡稱ACE)、美國電影協會(簡稱MPA)提出告訴外,另侵害日本一般社團法人內容產品海外流通促進機構(簡稱CODA)之會員著作財產權,案經著作權人提出告訴後依法偵辦。
(二)案經分析、過濾機上盒進口及銷售地點,專案小組進行長期跟監及蒐證,發現張嫌等人於社區式住宅內設立「○○國際有限公司」作為進口商及總經銷據點,販售非法機上盒牟利,該集團組織分工細膩,並於網路多方經營販售該機上盒,以製造層層斷點增加追查難度。全案蒐證完備後,專案小組於112年8月間,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搜索票,針對犯嫌住所、公司(實際經營處所及倉儲)等地執行搜索,共計查獲張○○等11人到案。案經持續向上溯源,發現該集團另設立臉書社團,刊登提供教學、協助及指導安裝非法APP軟體等情事,經分析實際使用者及經營者後,於113年8月間搜索查獲經營社群網站管理員何○○到案,全案偵詢後將依違反著作權法罪嫌,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偵辦。
(三)案經專案小組長期研究及分析,並針對該機上盒專屬APP「Yougurt TV」進行分析,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進行網域停止解析,並持續對該軟體進行掌握,刑事局將持續監控及進行停止解析之作為,以確實阻斷非法機上盒及持續違法侵權。
(四)本次查緝行動將販售可收看非法訊號來源之機上盒及指導教學犯嫌一網打盡,全案查扣大批非法機上盒,侵害各大電視公司節目及頻道,時間長達3年之久,經權利人估算侵權市值逾新臺幣11億元!另此次於網路販售之非法機上盒,主打性能強大及使用方便,初估販售數量逾8千臺,不僅影響我國影視業發展,並侵害各大電視公司著作財產權法益甚鉅。
(五)刑事局呼籲民眾勿使用違法機上盒或軟體觀看,安裝未經安全驗證之軟體APP不僅可能淪為資安漏洞,隱私資料遭到外洩之風險,亦成為侵害著作權法的幫兇,應使用合法機上盒,以保障收視品質及服務,刑事局將持續針對相關案件加強查緝,以確保我國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完善。
貳、再讓我們看到內政部警政署刑事局民國114年11月6日發布的新聞稿:
刑事局查獲大規模侵權之「金○○」雲端點歌機上盒 侵權市值高達120億元
一、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日前接獲著作權人檢舉○○汽車旅館內伴唱機撥放侵權歌曲視聽著作,供給消費者伴唱使用,遂指揮刑事警察局智慧財產權偵查大隊進行偵辦,專案小組於113年8月14日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搜索票針對該汽車旅館發動第一波搜索行動,查獲公司負責人魏○○及業務經理陳○○到案,現場查扣「金○○」雲端點歌機上盒4臺及觸控螢幕1臺等證物。
二、經查「金○○」雲端點歌機上盒(下稱點歌機)係中國大陸業者「廣東○○公司」生產製造,透過網際網路連結中國大陸之雲端曲庫下載未獲得在臺授權之歌曲視聽著作,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代理進口及在臺營運,該公司除網路行銷外,並於新北市、臺中市、雲林縣、高雄市等地設立營業據點,出租及販售點歌機予KTV、汽車旅館、俱樂部、酒吧、酒店、小吃部等營業場所,供給顧客伴唱使用,以收取租金及相關服務費獲取不法利益,自109年開始經營至警方查獲為止,已提供千臺以上出租非法點歌機,嚴重侵害著作權法益。
三、專案小組進行長期跟監及蒐證,於掌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陳○○等人提供安裝點歌機實體店面位置及相關處所後,於114年3月20日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針對陳嫌所經營之總公司、新北、臺中、雲林及高雄等4間分公司與臺中市○○汽車旅館執行第二波搜索行動,查獲總公司負責人陳○○、臺中分公司業務經理楊○○、汽車旅館負責人紀○○及業務經理鄭○○到案,現場查扣點歌機802臺、觸控螢幕69臺、出口商品購買合同、電子匯款單、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證明書、公司111及112年銷貨發票、電腦主機5臺、硬碟、存摺影本及出貨單等證物,經權利人估算侵權市值逾新臺幣120億元,全案將依違反著作權法罪嫌,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偵辦。
四、本次專案將販售可伴唱非法點歌機之營業據點一網打盡,顯示警方為保護我國智慧財產權及維護市場合法競爭性之決心不容挑戰,同時呼籲民眾勿使用非法途徑租用及購買未經合法授權的點歌機之犯罪行為,警方將持續針對相關案件加強查緝,以確保我國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完善。
參、新聞案例可能涉及著作權法
在此特別再強調,由於前開2則新聞稿有關案情的確切狀況並非完整詳細,故僅係作為宣導案例分享,並參考以往案件分析相關涉及的著作權法條文,讓大家了解可能違反的罪名,請大家切勿以身試法,並尊重著作權人的智慧財產權,絕不貪小便宜,購買及視聽盜版著作物。因為執法機關為保護智慧財產權,均持續全力查緝,並進行監控及停止解析之作為,使非法侵權機上盒及雲端點唱機無法使用,則購買者最後將會得不償失。
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第8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七、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
八、明知他人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接觸該等著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受有利益者:
(一)提供公眾使用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程式。
(二)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供公眾使用前目之電腦程式。
(三)製造、輸入或銷售載有第一目之電腦程式之設備或器材。
前項第七款、第八款之行為人,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教唆、誘使、煽惑、說服公眾利用者,為具備該款之意圖。
第9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四、違反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七款或第八款規定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