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防疫檢疫法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5-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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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與法律-植物防疫檢疫法
- 相關法條:植物防疫檢疫法第15條
下列物品,不得輸入:
一、有害生物。
二、用於防治有害生物之天敵、拮抗生物或競爭性生物及其他生物體之生物防治體。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評估確認無疫病蟲害風險者,或依農藥管理法核准輸入之微生物製劑,不在此限。
三、土壤。
四、附著土壤之植物、植物產品或其他物品。
五、前四款物品所使用之包裝、容器。
例外(第2項):
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學校、法人或依法設立登記之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輸入前項物品:
一、供實驗、研究、教學或展覽之用。
二、依法寄存前項第一款、第二款物品。
三、以前項第一款、第二款物品為原料,產製不具傳播有害生物風險之物品。
四、以通過中央主管機關風險評估之前項第一款授粉昆蟲或前項第二款生物防治體供田間授粉或生物防治。
五、符合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特定目的。
- 相關法條: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擅自輸入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檢疫物或物品及其包裝、容器、栽培介質,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植物檢疫機關得於第一審法院宣告沒收前,逕予沒入。
EX:透過某購物網站,購買帶土植株之辣椒苗種子、附著土壤植株
EX:自泰國曼谷搭機入境臺灣,將來自穿孔線蟲疫區帶土活植株、種子以鋁箔紙包裝,夾藏在托運行李箱之方式,擅自由境外輸入上開有害生物
EX: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准,基於輸入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特定植物或植物產品之犯意,透過某網站,購買未經申報檢疫之含松屬及李屬原木樹幹之仿真櫻花樹書入境內
EX:將禁止輸入且未經申報檢疫之附著土壤百合植株及附著土壤百合鱗莖輸入境內
EX:甲蟲、金龜、鍬形蟲等活體昆蟲為植物防疫檢疫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之有害生物而不得擅自輸入,將上開昆蟲以置入於試管、塑膠袋,夾藏在托運行李箱之方式,擅自由境外輸入上開有害生物
- TIPS:依據中華民國《植物防疫檢疫法》及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APHIA)的相關規定,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主要分為禁止輸入、有條件輸入及一般輸入三大類,且所有輸入行為皆須符合邊境檢疫流程。
- 植物防疫檢疫法所定之禁止輸入植物、有條件輸入植物及有害生物清單公告(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https://law.moa.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13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