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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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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蝦皮賣場」賺被動收入有無觸法?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5-05-12
  • 資料點閱次數:45

生活與法律- 出租「蝦皮賣場」賺被動收入有無觸法?

案例:
小明平常喜歡用蝦皮賣場販賣二手商品,但生意並不好做。小明也想像網紅一樣,賺取被動收入,就在網路上搜尋,看到IG限時動態上登廣告「大量收蝦皮帳號,1500—3500收」、「蝦皮帳號沒在賣東西就可以出租」、「每個月有租金可以拿,還有分潤,營業額超過會繳稅,稅金我方公司全額負擔」、「歡迎實力代理配合、另抽分潤、高獎金」、「賣場用不到就出租給找,放在那邊也不會生錢」、「被動收入一年18000,第二年2160O還有分潤」,還標榜有跟律師簽約、按時報稅、合法營登、絕非詐騙,小明看到只要出借免費申請的蝦皮帳號,就可以每個月淨賺150O至350O元,非常心動,於是就聯絡了對方。

對方要小明提供蝦皮帳號的帳號、密碼,讓對方上架商品,並要小明配合,當小明綁定的銀行帳號收到商品價金時,要領出來匯到對方指定的帳戶。
小明照著做了幾個月,也有如期收到租金。
然而,有一天小明竟收到警方來電,說小明的蝦皮帳號被拿去詐騙他人,要小明到警察局說明。原來,是小明的帳戶被拿去販售盜版商品,所以小明被他人提告詐欺罪。此時小明才驚覺,原以為穩賺不賠的「被動收入」,竟然遭不法集團拿去作為詐騙工具使用。


Q:小明出租蝦皮帳號的行為有無違法?
A:一、小明出租網路賣場帳戶的行為,可能會有以下嚴重的後果:
(一)變成詐欺集團的共犯—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罪: 販售盜版品除了違反智慧財產權相關法律以外,也會成立詐欺罪,即使不是小明自己去詐騙別人,小明的行為也可能會構成幫助犯罪,最輕面臨6個月有期徒刑,最重可以處5年有期徒刑。即便小明不是明知他出租的蝦皮帳號會被他人拿去詐騙或是賣仿冒商品,仍然會成立犯罪。因為申請蝦皮帳號並沒書何特殊之限制,一般民眾都可以自由申請,如果有人不以自己名義申請蝦皮帳號,反而用其他方式向別人蒐集蝦皮帳號使用,照理來說,一般人都應該能合理懷疑那個蒐集帳號的人想利用人頭帳號以收取犯罪所得之不法財物,否則何必花錢去租用他人的帳號。
況且,如果取得他人蝦皮帳號,就可以經由該蝦皮帳號之電子錢包直接在蝦皮購物平台購物,且可以把電子錢包內之款項匯入所綁定之實體金融帳戶內而加以提領,所以把自己所申辦之蝦皮帳號交給陌生人,等於把帳號的使用權限交給別人。 再加上我國社會近年來,因不法犯罪集團利用人頭帳號作為詐騙或其他財產犯罪之取贓管道,以掩飾真實身分、逃避司法單位查緝,同時透過這個方式使贓款流向不明導致難以追回之案件頻傳
,已經廣為媒體報導且經過政府宣傳,一般人都知道不可隨意將蝦皮帳號或金融帳號交予不具信賴關係之人使用,以免涉及幫助詐欺或其他財產犯罪,這些觀念已透過教育、政府宣導及各類媒體廣為傳達多年,已經是我國社會大眾普遍具備之常識。所以,小明輕率的把蝦皮帳號租出去的行為,如果造成其他人被騙,小明不能說自己不知道就無罪,這在法律上稱為具有「不確定的犯罪故意」,仍然要承擔幫助詐欺或幫助洗錢的責任,並賠償被害
人的損失。
(二)侵犯智慧財產權—幫助違反著作權法、違反商標法:
有些網路賣家會去網路上播取別人有著作權的圖片,拿來張貼在自己的賣場,吸引買家下單,這種俗稱「盜圖」的行為,可能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等罪,最重可處3年有期徒刑,小明出租的帳號,就可能被拿去盜圖,小明也要負起幫助犯的刑責。
另外,如果小明的帳號被拿去販賣盜版商品,小明也可能構成幫
助違反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最重可處1年有期徒刑。

(三)提供帳戶罪:
就算蝦皮帳號沒有被拿來詐騙他人,也沒有拿來販售仿冒商品或盜版商品,也還是會構成提供帳戶罪。因為蝦皮帳號除了是一個電商的帳號外,它本身就會綁定第三方支付公司「樂購蝦皮股份有限公司」的一個第三方支付帳號(俗稱「蝦皮錢包」)。不僅蝦皮電商,現在很多大型購物平台都會成立自己的第三方支付公司,所以購物平台的帳號往往連動著第三方支付帳戶。 而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
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一旦違反,就會被「裁處告誡」,導致小明名下所有的帳戶都被控管,每天轉帳、提領金額上限只有1萬元、還會被禁止使用網路銀行,以及可以使用的帳戶數量也被限制,會導致求職、投資都受到很大的限制。更嚴重的是,因為小明是把第三方支付帳戶租給別人賺錢,所以構成「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依照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1款的規定,最重面臨3年有期徒刑的刑責。因此千萬不要將自
己的金融帳戶或蝦皮帳戶提供他人甚至出租、出售給他人使用。


Q:若是租用蝦皮帳號的行為,是否會構成犯罪?
A:租用他人帳戶的行為,也可能構成洗錢防制法第21條的收集帳戶罪,最重可處有期徒刑5年。亦即除了出租蝦皮帳號可能涉犯刑責之外,實際租用並操控他人帳戶的人,屬於更嚴重的犯罪。依洗錢防制法規定,無正當理由而收集他人帳戶,並有以下幾種情況的人,最重會面臨5年有期徒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例如詐欺集團會假裝健保局、電信業者,打電話騙民眾健保卡遭盜刷、證件遭冒用、申辦門號積欠電話費等等,接著轉接到假檢警表示民眾帳戶涉及洗錢等,要求向假檢警報到,接著假裝調查案件,需要監管民眾財產,要求民眾交付金融帳戶、提款卡,用這種方式收集民眾的金融帳戶作為詐欺使用。

(二)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例如在臉書(Facebook)社團或IG等社群軟體,張貼「徵求帳戶」,或是以徵求家庭代工、打工等理由,向民眾蒐集帳戶。

(三)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例如使用AI工具製造名人的影像,假藉代操投資等名義,誘使民眾交付帳戶。

(四)以期約或交付對價使他人交付或提供而犯之: 跟他人約定用金錢租用或購買帳戶,例如以每月1500元至2000元租用蝦皮第三方支付帳戶。

(五)以強暴、脅迫、詐術、監視、控制、引誘或其他不正方法而
犯之: 例如用打工為由,欺騙民眾必須交出帳戶跟網路銀行的帳號、密
碼才能領取薪水、或是謊稱要幫民眾製造金流紀錄以方便貸款、或是假裝成帥哥美女跟民眾談戀愛,換取民眾信任後,再謊稱需要借用民眾的帳戶收取貨款,甚至誘使民眾拍攝裸照後,再用裸照恐嚇交付帳戶等。只要是以上面這幾種方式收集金融帳戶或蝦皮帳戶之人,最重都會面臨5年有期徒刑。

 

結論-提醒事項:
很多年輕人喜歡追求被動收入,但是在追求被動收入的同時,也要注意可能的風險。任何提供自己名義給別人的行為,不管是銀行帳戶、網路賣場帳戶、手機門號、自然人憑證、提供名義給他人開公司等等,都可能構成提供帳戶罪或是成為詐欺罪的共犯。
因為如果跟你租用或是使用你的名義的人,做的是正當、合法的事情,為什麼不用自己的名義去開戶呢?一定是要做違法的事情或是逃漏稅、逃避債務或本身的責任,才會需要用到別人的名義。而且,一旦被列為刑事被告或嫌疑人偵辦,就算最後無罪,中間要耗費的訴訟時間跟金錢也很可觀,千萬不要為了賺快錢,而因小失大、誤觸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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