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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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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性羈押修法解析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5-05-27
  • 資料點閱次數:164

生活與法律- 預防性羈押修法解析

115.4.17修正通過刑事訴訟法第1011

預防性羈押修法解析

  • 什麼是預防性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一、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不能安全駕駛罪。

    二、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凌虐或妨害未成年人健康發育罪、第  三百十九條之一之妨害性影像罪、第三百十九條之二之加重妨害性影像罪、第三百十九條之三之供人觀覽性影像罪、第三百十九條之四之製作不實性影像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至第五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之罪、…。

    七、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之罪。

      十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前段之罪。

  • 本次修法核心:五大新增罪名:不能安全駕駛(酒駕、毒駕)、殺害幼童、妨害性影像、兒少性剝削、詐欺及槍砲犯罪
  • 不能安全駕駛(《刑法》第185條之3
  • 妨害性影像(《刑法》第319條之1至之4
  • 兒少性剝削(第36條、第38條)
  • 詐欺犯罪(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 殺害幼童(《刑法》第286條、第272條之1
  • 槍砲(《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9條之1、第12條、第13條、第13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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