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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做竟然犯法?不可不知的文化資產保存法!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5-07-08
  • 資料點閱次數:116

生活與法律-這樣做竟然犯法?不可不知的文化資產保存法!

  在日常生活中,我們常在大自然裡踏青,或者到古色古香的廟宇、老街、古蹟朝聖。但你知道嗎?有些我們以為「沒什麼大不了」的小動作,像是順手撿顆石頭留念、在斑駁的牆上塗鴉寫字、甚至是在自己的私有土地上拆除老房子,竟然有可能會讓你背上嚴重的刑事責任,甚至面臨「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重罰!今天我們就要透過真實案例,帶大家一起來瞭解文化資產保存法(下稱文資法)。

一、大眾常見的文資法律四大誤區

  • 誤區 1:大自然裡的石頭,喜歡就可以順手撿回家?
    • 許多民眾誤以為野外的溪流、山林屬於大自然,撿拾幾顆石頭當紀念品或泡澡用並不違法。
    • 如果該區域已被政府公告為自然保留區1 (例如特定稀有礦石的保留區),即便你只是「徒手」撿了幾顆石頭,也會同時觸犯刑法的竊盜罪與文資法第103條第1項第7款改變破壞自然保留區之自然狀態罪。
  • 誤區 2:只要事後洗得乾淨,噴漆、塗鴉就不算毀損?
    • 常有抗議群眾或塗鴉創作者認為:「我用的是水性漆或一般顏料,僱工用清水或去漬油刷一刷就乾淨了,建物本體又沒有壞,怎麼會是毀損?」
    • 古蹟與古物重在保持「原有莊嚴外貌與形貌」。法律上對古蹟的「毀損」,不以結構損壞或無法使用為限2只要你的行為改變了它的外觀,貶抑了它原有的歷史、文化或藝術價值,或者在清洗過程中可能減損原本的建材材質,就構成文資法第103條第1項第2款的毀損古蹟罪。而且,這項處罰不僅限於古蹟本體,連旁邊的廁所、展間牆面或指引牌等「附屬設施」,都算在內。

1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 75 年 6 月 27 日起,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先後指定公告了淡水河紅樹林、關渡、坪林臺灣油杉、哈盆、插天山、鴛鴦湖、南澳闊葉樹林、苗栗三義火炎山、澎湖玄武岩、阿里山臺灣一葉蘭、出雲山、臺東紅葉村臺東蘇鐵、高雄烏山頂泥火山、大武山、大武事業區臺灣穗花杉、挖子尾、烏石鼻海岸、墾丁高位珊瑚礁、九九峰等 19 處自然保留區,並指定管理機關管理,以維護及管理臺灣具有代表性的生態體系、或具有獨特地形地質意義、或具有基因保存永久觀察、教育研究價值之區域,並於 110 年 12 月 20 日公告廢止關渡自然保留區,現存 18 處國定自然保留區。澎湖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北市政府及臺南市政府亦分別依法指定「澎湖南海玄武岩自然保留區」、「旭海-觀音鼻自然保留區」、「北投石自然保留區」及「龍崎牛埔惡地自然保留區」等 4 處自然保留區。申請進入林業保育署管轄自然保留區,請使用「自然保護區域進入申請系統」進行線上申請;各地方政府管理之自然保留區,請逕洽縣市政府。 引自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網頁 https://www.forest.gov.tw/reserve

2 按現行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03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毀損古蹟、暫定古蹟之全部、一部或其附屬設施,成立毀損古蹟罪。此與刑法第 354 條規定: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成立毀損器物罪,二者客觀構成要件要素尚有不同。比較言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03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毀損」二字,自文義解釋,固可包括毀棄、損壞二種行為態樣,但不含致令不堪用之情形,且不以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必要。可知,毀損古蹟罪,構成要件較刑法毀損罪為嚴苛,不以致令不堪用為必要,且法定刑較刑法為重,也非如刑法列為告訴乃論之罪,寓有對古蹟特加保護之意。又本罪之行為客體為「古蹟」,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3 條第 1 目:一、有形文化資產(一)古蹟:指人類為生活需要所營建之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價值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又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 條明定:為保存及活用文化資產,保障文化資產保存普遍平等之參與權,充實國民精神生活,發揚多元文化,特制定本法。第 24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古蹟應保存原有形貌及工法,如因故毀損,而主要構造與建材仍存在者,應基於文化資產價值優先保存之原則,依照原有形貌修復」。是以同法第 103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毀損古蹟之一部罪所定之「毀損」行為,除參酌刑法「毀損」罪所定「毀損」行為之要件外,並應參酌文化資產保存法所定為維護文化資產所彰顯之文化歷史價值有無因此而遭受貶抑,綜合加以判斷之。又按刑法第 354 條之毀損罪,所謂「毀棄」,係根本毀滅物之存在或導致其可用性完全喪失。所謂「損壞」,乃指損害破壞,使物之本體發生重大變化,並減低物之可用性。如未損壞物之本體,僅物之外表形貌變更,是否該當損壞之要件,則有爭議。惟古蹟,本以其原有存在的形式,表彰其歷史、文化或藝術價值,且不以致令不堪用為必要,則依目的性解釋,本罪之「損壞」,不以改變古蹟本體之完整性或發生重大變化,或喪失原有效用為限,應包括改變古蹟外貌致貶抑古蹟歷史、文化、藝術價值之情形在內。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上訴字第 196 號刑事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 誤區 3:為了表達言論自由或政治抗議,古蹟就可以潑漆?
    • 有人認為,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為了表達強烈的政治訴求或宗教理念,到特定的歷史建物上發表意見、潑灑液體,應該受到保障。
    • 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但手段絕對不能逾越法律,更不能任意侵害具高度公共利益的公共財。在法律上,只要你從現場的告示、簡介或文物外觀,可以預見它具有歷史文物的價值,卻仍執意破壞,就具備了毀損的「間接故意(不確定故意)」。你大可以採取放置抗議字條等合法管道,一旦採取潑漆等激進手段,就必須面臨刑事責任之追究。
  • 誤區 4:這是我花錢買的土地,上面的老房子我想拆就拆?
    • 地主常認為,既然民事法院已經判決土地分割,自己單獨取得了土地所有權,那土地上那棟別人留下來的老三合院,自己當然有權利請怪手來拆除、重新開發。
    • 如果該棟老屋已經被文史團體提報,且經縣市政府審查認定具文化資產價值,排入審議程序列為「暫定古蹟」,那它在法律上就受到跟正式古蹟一模一樣的保護。地主若因為不滿民事官司而深夜偷拆「暫定古蹟」的一部份(例如兩側的護龍),觸犯文資法第103條第1項第2款之毀損暫定古蹟一部罪。

二、法律問題Q&A

Q1、阿明去知名溫泉溪畔散步,看到河床上的石頭好漂亮,順手撿了4顆(共約1.5公斤)想帶回家泡澡用。阿明心想:「石頭到處都是,而且我是用徒手撿的、也沒有拿工具挖」,這樣會犯法嗎?

A:

  • 真的會犯法,而且抓到就直接移送法辦!
  • 如果阿明撿拾石頭的地點,屬於政府公告的「自然保留區」(例如為了保護特定基因、地形或具教育研究價值之區域),且溪畔立有明顯牌示。阿明的行為恐遭認定是為了一己私利,未尊重自然環境,任意採擷自然紀念物,改變並破壞自然保留區之自然狀態。
  • 這樣一來,會同時觸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的竊盜罪,以及文資法第103條的妨害文化資產保存罪。實務上,法院會從一重依照文資法論罪科刑,千萬不要為了一時好玩,讓自己留下刑事前科。

Q2、大華因為不滿某些歷史事件,深夜戴上手套、拿著白色水泥漆去某市定日式水神社的主殿,在大門的朱紅色柱子上塗鴉寫滿了辱罵的政治抗議標語。大華被抓到後辯稱:「我用的是水性水泥漆,僱工用化學藥劑洗一洗就掉了,柱子又沒有塌,我有言論自由表達權利!」這樣能免責嗎?

A:

  • 完全不能免責,大華的行為業已觸犯刑事法律!
  • 第一,水神社經過政府公告登錄為古蹟保存範圍,屬於人類共同的歷史文化資產。神社主殿的樑柱漆成朱紅色,是為了突顯祭拜神明的莊嚴肅穆氛圍。大華用粗大、潦草的白色油漆滋意揮灑,導致未乾的油漆淋灑而下,已經徹底破壞了古蹟應有的莊嚴形貌。
  • 第二,經過警方鑑驗,這種水泥漆乾燥後用清水、去漬油根本洗不乾淨,只能用重新油漆覆蓋的方式修復,在修復過程中甚至可能減損原本建材的材質。大華的行為已經嚴重貶抑了古蹟的文化歷史價值,構成文資法第103條第1項第2款之「毀損古蹟之一部罪」。大華大可利用放置抗議字條等合法管道表達不滿,一旦採取毀損手段,就已經逾越了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範疇。

Q3、小美是一位虔誠的信徒,認為某公園裡的清代古石碑群,記載了當年政府侵略台灣的命令,為了幫台灣人民祈福,小美帶著混了紅酒、橄欖油與鹽巴的紅色液體,近距離噴灑在石碑表面。小美辯稱:「我又不知道這60塊石碑裡有8塊是依法公告的『一般古物』,而且這不含侵蝕成分,用水沖一沖就好了,我是善意祈福耶!」這樣會觸法嗎?

A:

  • 一樣會觸法,小美會被判處重刑!
  • 判斷有沒有毀損故意,要看客觀事實。石碑區明明設有簡介牌,說明這是建立於清領時期的文物,主觀上能預見 these 古老石碑具有高度歷史文化價值,其中可能包含法定古物,足認小美具毀損之間接故意。
  • 此外,石碑都是石材材質,表面充滿了細小的孔洞。小美將含有油脂、紅酒的紅色液體噴灑在上面,液體勢必會滲入孔洞、與石材緊密結合,殘留的漬痕極難清除,這會直接影響鑑賞與研究,貶損了古物的藝術價值。這種行為在法律上屬於毀損一般古物罪及毀損他人物品罪,從一重處斷後,小美同樣會面臨有期徒刑的宣告,噴霧罐也會被法院沒收。

Q4、小花透過法院判決分割,單獨取得了一塊土地。但土地上有一棟當地家族的百年老厝。古厝的後代為了保留家族記憶,向縣政府提報為古蹟,縣政府也審查中、並正式公告列為「暫定古蹟」。小花非常憤怒,覺得這嚴重妨礙她利用土地,於是深夜偷偷僱用怪手,將古厝兩側的廂房(護龍)屋頂和牆垣全數拆毀。小花心想:「這是我合法的土地耶!而且我事後有和被怪手壓壞攤位的攤商和解,這樣法院應該會判我緩刑吧?」

A:

  • 「暫定古蹟」在審議期間內,法律地位等同於正式古蹟,絕對不得任意拆除或毀損。小花明知那是暫定古蹟,卻因為民事糾紛而漠視國家公權力,深夜用怪手強拆,導致具備高度文化價值的完整三合院形制永遠滅失、無從回復,主觀惡性與不法情節都非常重大,觸犯了文資法第103條第1項第2款毀損暫定古蹟一部罪(想像競合毀損他人建築物、毀損罪)。
  • 至於能不能宣判緩刑?法院會綜合考量被告有沒有徹底反省、是否彌補損害。小花雖然賠錢跟擺攤的攤商和解(輕罪部分),但她至今都沒有得到古厝後代子孫的諒解。更嚴重的是,小花還在古厝殘存的正身旁,蓋了大型鐵皮屋違建出租給連鎖賣場牟利,主管機關多次開罰30萬元,她都不肯拆除,這棟違建直接阻塞了古厝的修復通道,導致大型機具無法進場維修。這證明小花對於破壞文化資產根本毫無悔意,因此法院最終改判她有期徒刑1年,且明確拒絕給予緩刑!

參、結語

聽眾朋友,保護文化資產與珍貴的自然環境,是我們每個人的責任。古蹟、古物與自然保留區一旦遭受破壞,往往就再也無法完全復原,這不僅是個人財產的損失,更是整體社會共同記憶的斷裂。不論是出於好玩、政治抗議、宗教祈福,或是個人私利的土地紛爭,只要動手侵害了這些法定的文化資產,法律絕對是不留情面、嚴厲制裁。希望大家出門遊玩或面對爭議時,務必保持理性,共同守護這些珍貴的文化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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