帳戶被騙出借或交付他人之民刑事責任問題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5-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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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與法律-帳戶被騙出借或交付他人之民刑事責任問題
壹、前言
「應徵到一份新工作,擔任董事長或總經理特助,經理說公司的帳戶因為年度做帳問題暫時無法使用,請我先將個人帳戶提供給公司收受貨款之用,公司在借用帳戶期間也會支付借用費,我想說好不容易找到一份待遇還不錯的工作,如果拒絕幫忙公司,可能會因此而工作不保,因此就將個人帳戶存摺、提款卡、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借給公司使用,結果幾個星期後就變成警示帳戶,還收到警察局的約談通知書!」、「網友說他帳戶有問題無法使用,請我幫他收款,我想說幫助朋友應該沒關係,就把存摺影本跟提款卡借給他,結果幾星期後警察上門,說我是詐欺集團車手!」這類案件近年大幅增加,提供帳戶者往往自稱自己是被害人,一念之仁可能換來刑事責任與民事賠償問題。
而且民國113年「洗錢防制法」大幅修正後,第22條針對「交付帳戶/帳號給他人」行為依情節可能從警方告誡,到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00 萬元以下罰金,不可不慎。
貳、為什麼出借帳戶會成為詐騙共犯?
一、詐騙集團的金流鏈
詐騙集團得手後的錢,通常不會匯入集團成員的帳戶,因為會被檢調溯源查緝,因此詐欺集團需要大量「人頭帳戶」形成多層流轉,把贓款從被害人帳戶轉到人頭帳戶,再經過幾層的人頭帳戶轉移資金,最後變現或者匯出國外。帳戶出借者所提供之帳戶就是金流鏈中之一環。
二、法院如何認定「你知情」?不確定故意
當事人最常抗辯「我不是故意的」、「我不知道他是詐騙」。但刑法第 13 條第 2 項:「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這就是「不確定故意」。
下列情形常會被法院認定屬於刑法第 13 條第 2 項不確定故意的態樣:
1.對方要求提供帳戶+密碼+提款卡「全套」
2.對方承諾給予明顯不合理的高額報酬(例如「每筆提款1000元車馬費或 手續費」)
3.對方身分模糊、只透過 LINE 聯繫、沒見過對方本人
4.要你用自己帳戶收款、再轉帳給對方
參、所觸犯法律
一、刑法第 30 條(幫助犯)
刑法第 30 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出借帳戶本身雖非詐欺,但客觀上幫助了詐欺集團實施犯罪。因此法院會依刑法第 30 條論以「幫助犯」,刑度按正犯(刑法第 339 條詐欺罪)得減輕。
二、刑法第 339 條(詐欺罪)
詐欺罪本刑: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幫助犯得減輕,但實務判刑仍常在數月至 1 年。
若屬三人以上共同詐欺或利用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等情形,依刑法第 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刑度提高至 1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00 萬元以下罰金。幫助犯減輕後仍可能判處 6 個月以上徒刑。
三、洗錢防制法第 22 條
原則: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虛擬資產、第三方支付申請之帳戶/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
例外: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違反者:
第 1 次違反:由警察機關裁處「告誡」處分,若是告誡後超過5年再犯:仍裁處告誡
但下列情形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00 萬元以下罰金:
1.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為之(拿錢出借)
2.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 3 個以上
3.經裁處告誡後 5 年以內再犯
此條文的重點是,即使你出借的帳戶尚未被證明實際用於詐騙,單純「交付給他人使用」本身也可能構成違規或刑責風險。
肆、常見帳戶被騙情形
一、「應徵工作要求提供帳戶」
正當合法的工作不會要求你交出提款卡、網銀密碼,或讓別人操作你的帳戶。常見的詐騙話術「我們需要入帳測試」「這是薪資轉入驗證」「公司財務需要你的帳戶過個水」。
二、「借帳戶幫忙收款,給你手續費」
「幫我收一下款,我給你2千元手續費」、「我公司用不了那間銀行,借我用一下帳戶」,有對價的帳戶借用會構成洗錢防制法第 22 條第 3 項的刑事處罰。
三、「投資公司人頭 / 虛擬貨幣代操」
以投資名義要求你開立新帳戶給對方操作,或要求你代他買虛擬貨幣,這是近年新型態詐騙。涉及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帳號,同樣適用洗錢防制法第 22 條。
四、「為愛付出/網路戀情」
網路交友後對方要求「為了愛我們需要共同帳戶」、「我這邊不能收匯款,借你帳戶轉一下」。
伍、除了刑事責任外,尚有民事損害賠償
依民法第 185 條共同侵權行為的連帶責任,你與詐騙主犯對被害人的損失負連帶賠償責任。也就是說,被害人可以單獨向你追討全額。
實務上被害人被騙數百萬元、詐騙集團成員早已逃逸,被害人會把訴訟主力集中在「還抓得到的幫助犯」身上。很多帳戶出借者最後被判賠數十萬到數百萬。
陸、帳戶全面凍結
依金管會、警政署的「警示戶」機制,一旦你的帳戶被用於詐騙、被害人報案追查,銀行可能依通報將您的帳戶列為警示戶:
1.帳戶全部功能凍結,無法領薪、繳卡費、繳房貸
2.不能提款、不能轉帳、無法使用網銀
3.連帶其他銀行的帳戶也可能被預警列管
4.解除警示須依原通報機關通報或警示期限屆滿等法定程序辦理;若案件仍在偵查或審理中,實務上通常較難快速解除,具體時程仍須視通報原因、案件進度與銀行作業而定
柒、避免觸法之建議
一、堅守「帳戶不外借」的基本原則
無論對方是誰、理由多合理、報酬多誘人,帳戶(存摺、密碼、提款卡、網銀)一概不外借。
二、特別警惕家中長者
若家中有長輩,定期關心他們的銀行往來;如發現異常匯款,盡快帶他們到銀行、警察局確認;若長者已呈現認知退化,可考慮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民法第 14 條)或輔助宣告(民法第 15-1 條)。
三、應徵新工作時提高警覺
若面試時被要求提供帳戶資料、存摺封面、提款卡,幾乎可確定是詐騙。正當公司只會在錄取後請你提供帳號給薪,不會在面試階段要求交付提款卡或存摺正本。
四、發現帳戶被冒用及早處理
如果你已出借帳戶、或發現自己的帳戶有異常動態,盡快致電銀行凍結帳戶;到就近警察局報案,主動說明「我是受害者」;保留對方聯絡紀錄、匯款資料
五、若有疑問先撥打 165反詐騙諮詢專線
165 反詐騙諮詢專線可協助判斷是否為詐騙。遇到可疑情境時,先花幾分鐘打165電話或向銀行、警察機關確認,通常比事後處理刑民事風險安全得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