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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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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定監護」的重要性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6-27
  • 資料點閱次數:2910

生活與法律-「意定監護」的重要性


法律問題Q&A:

Q:失智在早期有什麼徵兆?
A:
1、完全想不起剛剛發生的事
2、在不熟悉的地方容易迷路
3、忘記生活瑣事(如物品放置位置、鎖門、關水龍頭等)
4、無法處理複雜的事物(如購物採買、規劃旅行、準備料理)
5丶難以集中注意力
6丶情緒驟變,容易低落或是暴躁
7丶容易產生妄想(懷疑家人偷錢丶懷疑配偶外遇等)
8丶開始對外人很慷慨

Q:失智者容易發生何種犯罪被害的情況?
A:
失智者通常容易成為詐欺罪的被害人,型態多有下列幾種:
1丶他人以成為未來伴侶之方式,接近失智者,取得失智者信任後,進而騙取房產丶金錢丶貴重物品等。
2丶假意陪伴失智者出遊丶娛樂,藉此詐取失智者的金錢。
3、謊稱失智者有欠債,進而詐取金錢。

Q:如何防範失智受害的情形一再發生?
A:
1丶據統計,與失智有關的地方法院民事事件,已自2006年的115件,成長至2016年的1,990件,件數增量高達16.3倍,所以真的要重視此問題。
2丶帶失智者至醫院就診,避免失智的情況逐漸惡化而容易受害。
3、建議可採用於108年6月19日,民法才剛修正的「意定監護制度」(民法第1113條之2至之10)
所謂意定監護,是讓當事人先以書面方式指定:自己未來如果陷入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要由誰來擔任他的監護人。有一天如果他真的因為失智、失能,生活無法自理時,這個他指定的人就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而法院的審查也會尊重當事人的意思,直接選任他指定的人(一人或是多人)做為監護人。這樣可以減少審查時間,另一方面也可以比較尊重當事人本身的意願,減少家族內部為了爭奪監護人地位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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