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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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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降低精神障礙者從事犯罪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6-27
  • 資料點閱次數:2944

生活與法律-如何降低精神障礙者從事犯罪

 

法律問題Q&A:

Q: 施用毒品後,因被報導心生不滿,至媒體之大樓噴漆,可能構成何種刑事責任?
A:
1、施用毒品部分:成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同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2、噴漆部分:如物品所有人、管理人有提出刑事告訴,則成立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3、如為施用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則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處以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接受4小時以上8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
4、如毀損部分未經提出刑事告訴,則成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0條第2款:未經他人許可,張貼、塗抹或畫刻於他人之交通工具、圍牆、房屋或其他建築物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Q:精神障礙者犯罪比率逐年增高,為預防犯罪,可否將其強制送醫?
A:
精神衛生法第32條第1、2項規定: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於執行職務時,發現病人或有第三條第一款所定狀態(即精神疾病患者)之人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者,應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並視需要要求協助處理或共同處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即護送前往就近適當醫療機構就醫(第1項)。
民眾發現前項之人時,應即通知當地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第2項)。

Q:如何比較能夠降低精神障礙者進行犯罪?
A:
1、精進司法人員與犯罪矯治工作者的司法精神醫學涵養
精神障礙者一旦犯罪,仍須面對法律之制裁,一旦面臨犯人又是病人時,此時法律就必須聯合精神醫學共同處理,不但是司法精神鑑定本身而已,尤其是後續之處置、治療、教化和追蹤,更需要法律與精神醫學之結合才能奏效。因此,為落實司法與精神醫學結合之目標,並保障精神病犯以及維護社會大眾安寧,對於精進司法人員及犯罪矯治工作者的司法精神醫學涵養是當急要務。

2、正視精神醫療所之多元治療施設
目前國內的社區精神醫療仍在萌芽階段,治療功能非常有限。許多慢性精神障礙者,不是滯留在長期收容病房,不然就是重複使用急性治療病房,發生原地打轉的所謂「旋轉門現象」。為避免精神障礙者的慢性化,真正發揮治療效果,未來精神醫療所必須兼顧急性住院治療、慢性住院積極復健治療、社區精神醫療與復健治療等多方面功能的趨勢。

3、推廣社區精神復健模式
在面臨長期收容床位缺乏的同時,家屬幾乎獨立在照顧患者,所需要擔負的壓力可想而知。長期精力耗竭的照顧患者,家屬是很容易放棄患者的,結果便是家屬不情願照顧患者,更遑論做好疾病管理,而患者也幾乎只能待在家中,並無法進一步的接受復健治療。因此推廣社區精神復健模式如康復之家、庇護性工廠、社區復健心等社區化機構,對病患社會功能之增強,以及獨立生活之訓練有明顯幫助,因為有良好的社區復健措施,可對精神障礙者施予職能訓練,使其康復回歸社會後,依其既有的能力再度貢獻社會,才能使病患得到應有的尊重,亦能減少精神障礙者所引起的社會問題。

4、提供精神障礙者就業機會
讓更多的精神障礙者得以有工作的機會,因為工作對於精神障礙者,不應僅是一份收入,更是提昇其對自我的認知與價值感,以及社會大眾的接納,亦能因此降低其犯罪誘因。

5、推廣民眾心理衛生教育之宣導
長久以來,許多民眾對精神障礙者不瞭解或誤解,致使精神障礙者常遭到排斥或面臨失業問題。因此,必須透過心理衛生教育等宣導活動,藉以喚起民眾正視精神疾病問題,導正錯誤觀念,消除對精神障礙者的恐懼與排斥,灌輸正確的心理衛生觀念,預防精神疾病的發生,如此也可降低精神障礙者犯罪之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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