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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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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毒品,怎可占為自有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9-14
  • 資料點閱次數:2487

葉雪鵬(曾任最高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曽有志是去年才考上高中的高一學生,人雖然不是很聰明,但超愛讀書,把老師教的課本背得滾瓜爛熟。這天一大早,他像平日一樣背起書包騎著腳踏車去上學,到了教室,一看門是關著的,從窗子往裡面看竟沒有一個學生!心裡覺得奇怪,抬頭看到教室門上貼有一張字條,告訴同學:班上有一位同學得了最近流行的傳染病「新冠肺炎」,全班依規定停課二週,這才明白教室空蕩蕩的原因,班上停課也只好無精打采回家去!騎車到半路,忽然想起自己已經好久沒去海邊看海,現在無書可讀,心中悶悶不樂,何不趁這機會到海邊走走,聽聽久違的海濤拍岸聲音,消消心中悶氣!想到這裡,便將車頭一轉,向海邊騎去。到了海邊,遠望海天一色,近看驚濤拍岸,心中一高與,便將腳踏車放倒在沙灘上,脫掉鞋襪,在沙灘上漫歩向有水的地方走去,行走中忽然腳下碰到一個硬繃繃的東西,低頭一看,碰到的是一個露出一角黑黑的有點兒像平版電腦的東西,好奇心驅使他挖出來看個明白,便用力將沙撥開,用兩手將這黑漆漆的東西捧出一看,這像磚塊般的東西沒有裝上開關或按紐,應該不是現代科技產品,看樣子又不像泥土製作的粗糙物品,本來想將它放回原處,後來又想到帶它回家,背書時作為壓書頁的「書鎮」挺好用的。便把附著的沙粒清乾淨放進書包裡,忙完這事,已經沒興趣再作踏沙行,穿好鞋襪就騎車回家去。

當天他父親下班回家,一眼就看到曽有志撿來放在桌上的那塊東西,就問曽有志這東西那裡來的?曽有志照實說今天他們這一班有同學 染上「新冠肺炎」而停課,就趁機到海邊轉一轉,在沙堆中發現撿來的。準備當作壓書的「書鎮」來用。他父親把這烏黑的東西拿起來看了又看才放回原處說:「看不出這是什麼東西?經過人工加工製造應該不錯。我看還是送到派出所去招領比較妥當。」說完就要兒子帶著那塊烏黑的東西,坐上機車後座一路騎向派出所,警員直問這東西那裡來的?曽有志的父親說是兒子在海邊沙灘上撿到的。警員立即向上級分局報告,並請父子倆在裡面坐一坐,說分局的人馬上就來。不多久一輛警車來到,來的人看了那烏黑的東西以後,就謂他們父子一同坐車到發現的沙灘察看。以後才讓他們回家!

二週後曽有志恢復上課,老師們都忙著趕著教學進度,學生也得加倍努力,曽有志忙於課業,也把撿到東西的事忘了!直到有一天傍晚放學回家,他父親手中拿著一份報紙,同他說:「兒子你撿到的那塊烏黑的東西謎團解開了,原來那是一塊價值不菲的毒品「海洛因」磚。報上說:警方憑著一位中學生在海邊檢到的一塊「海洛因」磚,判斷那是毒梟搬運毒品上岸時遺落在海灘上。經深 入調查一舉偵破一個走私毒品的龐大集團,查獲「海洛因」磚多達四十餘塊,報上雖然沒有你的名字,仍算是破獲這案件的一位無名的大功臣!

曽爸的話說得沒有錯,警方如果沒有曽有志將拾得那塊烏黑的東西送去派出所,可能一時還無法破案。施用毒品不僅危害個人身心健康,也損害國家的整體經濟,因此我國訂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刑事特別法,利用重刑來嚇阻與毒品的相關人等利用毒品危害人民。什麼東西算是毒品?依上述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的立法解釋:毒品是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同條第二項又依毒品的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海洛因」是與「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同列為第一級毒品。

曽有志在海邊沙灘上撿到的「海洛因」磚,是毒梟們搬運上岸時遺落在海灘,不問毒梟們是何原因取得毒品,他們將自海上運送至內陸的犯罪行為,是無可卸責的「運輸」。「運輸」第一級毒品刑責,依這條例第四條規定,是與「製造」、「販賣」第一級毒品相同,要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比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的普通殺人罪還重。曽有志只是撿到毒品還不生犯這些重罪的問題,如果撿到當時知道那是價值昂貴的毒品,卻起貪念想將它據為自有,不將毒品送交警方處理,那就要面對一連串的刑事責任問題,首先觸犯的是刑責最輕的《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的侵占遺失物罪,凡是撿到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如果起意將其作為自有,或者將其轉為第三人所有,法律條文的用語是「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 犯這罪要受到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罰金在刑法是一種最輕的主刑。撿到一級毒品「海洛因」磚,撿到當時知道這是可以賣好價錢的毒品,想找機會脫手,發一筆小財,若有這個念頭,將毒品帶回家藏匿,這就犯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五條第一項所定的「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的重罪,要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個撿到遺失物的行為,同時又觸犯其他兩個以上的罪名,《刑法》將這種行為稱作想像競合犯,要從一重處斷,也就是從行為人所犯各罪中,選擇其中刑罰最重的一個罪來處罰,輕罪就不予處罰,由法院在判決理由中說明就可以了!

撿到第一級毒品不是想出售,只是放在家中把玩欣賞,那是單純的「持有」,依這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也得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所以撿到毒品不是一件好事,還是趕快送交警局,以免惹出大麻煩!


備註:
一、本文登載日期為109年5月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二、本刊言論為作者之法律見解,僅供參考,不代表本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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