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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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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籌各地檢齊心邁向零確診 高檢署彙編SOP教戰手冊防疫 「檢察機關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傳播期間相關業務資料彙編」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9-14
  • 資料點閱次數:1498

生活與法律-統籌各地檢齊心邁向零確診 高檢署彙編SOP教戰手冊防疫

新冠肺炎疫情嚴重,各地檢署嚴陣以待,台灣連續12個零確診,防疫成績傲視全球,高檢署防堵疫情不落人後,除各地檢署成立防疫處理小組,邢檢察長泰釗也完成「檢察機關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傳播期間相關業務資料彙編」一書,作為全國各檢察機關偵查、相驗、執行案件時的應變參考。

邢檢察長對於疫情處理極為重視,除指示桃園地檢署追查旅美返台夫妻確診是否有刻意隱匿病情之嫌,更早已指派本署檢察官陳淑雲、許祥珍、檢事官楊適慈及股長陳志弘等人組成編輯小組,編纂因應疫情處理業務彙編,以作為檢察機關防疫參考及依循標準,並提供內政部、國防部、法務部、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等各相關機關,作為處理業務參考,強化各機關聯繫,發揮政府一體及團隊合作,共同守護國人健康。

本彙編內容完整,依次序列為:

壹、適用期間及範圍;
貳、偵查:
一、人犯或被告處理,包括拘捕或通緝到案之人犯或被告解送作業流程、訊問方式、境外入境通緝犯、訊後處理、複數通緝、偷渡人犯及相關防疫作為;
二、案件處理,包括啟動聯繫合作機制並予以強化、從速從嚴偵辦原則、防疫優先,慎酌開立拘票時機(執行案件比照辦理)、落實疫情案件統計數據及其他相關防疫作為;
三、外勤相驗,包括落實通知或報告義務
、相驗作業流程、其他注意事項、案例分享。

參、執行:
一、依據;
二、處理原則,包括通緝到案、一般執行案件、假釋案件、監護案件;
三、注意事項;

肆、其他:
一、依據;
二、強化聯繫合作機制、打擊不法;
三、公訴蒞庭部分;
四、辦公處所及業務因應部分;
五、適時宣導、安定民心;
六、隨時注意疫情最新公告,因應調整;
七、因地制宜機動調整;
八、防疫期間過後回復正常程序。

伍、Q&A:
共有14題,囊括前述相關業務重點,予以深入淺出解說,期能使讀者快速掌握本彙編重點;

陸、附件:
蒐集法務部相關函示、會議紀錄、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相關函文及法醫相驗採檢通報及處理流程說明等。

高檢署表示,由於疫情瞬息萬變,資料更迭頻仍,法務部提供諸多協助,讓編輯小組在短短二週內,克服困難編輯成書,面對疫情衝擊,除了政府嚴陣以待,國人也要配合政府相關作為,共同守護得來不易的防疫成果。

Q&A:

Q1:本彙編之適用期間及範圍?
A:
一、 期間
本彙編之適用期間為新冠肺炎之疫情期間。
二、 範圍
本彙編除提供檢察機關於疫情期間辦理相關業務因應參考外,適用對象之人犯、被告、證人或受刑人等範圍,係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隔離治療中或有疑似感染新冠肺炎症狀(例如發燒發熱【即額溫逾37.5度】、全身倦怠、流鼻水或鼻塞、肌肉痠痛、四肢無力、味覺、嗅覺異常、不明原因腹瀉、咳嗽(乾咳)、呼吸困難、呼吸道症狀等徵狀) 。
(二) 接觸病例。
(三) 流行疫區旅遊史(含轉機)、接觸史或群聚。
(四)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等具感染風險者。
(五) 其他經檢察官認有必要者。

Q2:司法警察針對拘捕通緝到案之人犯或被告應如何處置?
A:
詳見彙編第2至9頁。茲簡要說明如下:
一、 拘捕或通緝到案之人犯或被告解送作業流程
(一) 基於防疫優先,經拘捕或通緝到案之人犯或被告具備「依傳染病防治法應予『居家隔離』、『居家檢疫』」且「發燒、呼吸道症狀或其他懷疑有感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可能」,應儘速戒護送醫(並列入障礙期間),並於檢驗結果排除感染或治療程序完成後,再行依「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期間辦理拘捕通緝到案人犯或被告解送作業流程圖」(附表1,見第10頁)處理遠距視訊訊問、就地訊問或實際解送等事宜。
(二) 司法警察機關將拘捕或通緝到案人犯或被告移送各地方檢察署前,應先協助人犯或被告填寫「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人犯或被告解送查核表」(附件2-1,見第125頁)附卷,並向當地衛生、民政等機關查詢該人犯是否屬受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等情形,以傳真或其他方式通報內勤檢察官或案件承辦檢察官,以預為因應,並有利於後續為適當之處置。
(三) 檢察官對於拘捕或通緝到案之人犯或被告,得請所屬地方檢察署專責人員或被授權人員,查詢該人犯或被告相關出國史及確診病例接觸史等資料,以避免相關執勤人員於執法過程中遭受感染風險。
二、 訊問方式
(一) 遠距視訊訊問優先
疫情期間為避免人員接觸交叉感染風險,應以減少接觸為原則,且以遠距視訊方式訊問拘捕或通緝到案有染疫風險之人犯或被告亦能獲合法之聽審,合於正當法律程序,無適法性疑慮,建議本於防疫優先原則,以遠距視訊方式進行訊問為訊問優先方案,並請辯護人至專用偵查庭進行遠距訊問,雙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訊問場所應確保偵查不公開。
(二) 就地訊問
如檢察官認有不宜以遠距視訊方式訊問經拘捕或通緝之人犯或被告,檢察官得採就地訊問方式進行,減少被拘捕或通緝之拘禁人移動,但應注意相關庭訊處所及人員之防護措施。如認必要,並洽請各地衛生主管機關協助提供防疫流程、應注意事項或消毒等協力資源。
(三) 解送人犯或被告到庭訊問
另如檢察官認仍有解送人犯或被告到庭訊問之必要者,因自司法警察機關留置時起至解送地方檢察署時止,尚有一段時間,為免產生防疫空窗,各地方檢察署法警室於接收司法警察機關解送拘捕通緝到案人犯或被告時,除量測該人犯或被告額溫並記錄外,應先協助該人犯或被告填寫「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人犯或被告接收查核表」(附件2-2,見第127頁)附卷,以即時掌握人犯或被告之身體變化及狀況,於有上開「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人犯或被告接收查核表」(附件2-2,見第127頁)所列事項時,接收前務必陳報檢察官,預為適當處置,避免疫情傳播。並應備妥適當之隔離防護措施,例如所有人員(含人犯或被告)配戴口罩,戒護人員必要時依現場情況著隔離衣、防護衣、護臉罩或手套(所有戒護人員防護配備務求一致),人犯或被告暫押於警備車或適當隔離場所,並保持通風。使用隔離偵訊室或其他臨時開庭處所訊問等。
  三、境外入境之通緝犯
除依機場檢疫單位認定應強制送醫治療者外,機場司法警察機關(即航警機關或單位)於逮捕通緝犯後,應先確認人別及入境時之檢疫狀況(有無發燒或呼吸道症狀等)後,應將檢疫狀況通知發布通緝地方檢察署預為因應,由通緝股檢察官斟酌案情,指示將通緝犯解送該地方檢察署歸案,或指示變更通緝書所載「應解送之處所」為該司法警察機關所在之處所,並以前述1.所述方式進行遠距訊問(亦需填寫「通緝到案人犯或被告變更解送處所通知書」【附件2-4,見第131頁】),雙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訊問場所應確保偵查不公開。
四、訊後處理
除遠距視訊訊問應注意歸案證明正本寄送被告指定之住居所,影本傳真交人犯或被告收執;筆錄傳送以傳真方式讓人犯或被告閱覽後簽名,再回傳至訊問之地方檢察署。相關筆錄正本、訊問光碟及卷證資料,由該司法警察機關於訊問後一週內寄回地方檢察署外,為避免監所收容人遭受新冠肺炎感染,檢察官於訊問人犯或被告後,如認非屬涉案情節重大,應審酌是否依法予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含限制出境、出海),並命人犯或被告遵守一定事項等羈押替代處分,以減少(疑似)染病人犯或被告進入看守所或監所,造成群聚感染之風險。檢察官於訊問人犯或被告後,諭知具保、責付者,待具保、責付人到地方檢察署辦妥程序後,或經諭知當庭釋放者,均先通知1922防疫專線個案有無需要後續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及協處,再通知留置處所戒護人員釋放人犯或被告。需要後續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檢疫及協處者,應協請司法警察護送至各該處所,並採取適當之防疫措施,俟隔離或檢疫期滿後再行傳喚到庭。如檢察官訊問後,如認屬涉案情節重大,而有聲請法院羈押之必要,應由該署法警或書記官依現有程序將聲押書及卷證送交法院,由法院決定後續訊問方式及是否裁定收押。

Q3:外勤相驗案件,可否以遠距視訊方式進行訊問?
A:
可以。檢察官執行相驗案件,必要時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77條規定,以適當且資安無虞之影音科技設備實施訊問,即可參考上述遠距視訊訊問方式,並應適時與家屬詳盡說明,兼顧防疫必要及家屬需求,共同防止疫情蔓延。

Q4:律見可否以遠距視訊方式進行?
A:
可以。律師可使用院、檢遠距視訊設備與司法警察機關連線進行。

Q5: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可能違反相關法規之行為態樣有哪些?所涉及之行政及刑事責任為何?
A:
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可能違反之相關法規有刑法、傳染病防治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公平交易法、藥事法、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等,其行為態樣及所涉行政、刑事責任請參閱彙編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衍生相關違法案件檢核表」(附件2-5,詳見彙編第133頁)。

Q6:新冠肺炎疫情期間,針對案件處理有何特別應注意事項?
A:
應秉持從速從嚴偵辦原則:(詳參彙編第12至14頁)
一、個案檢視、即時查處
就疫情期間可能違反相關法規之行為態樣、行政及刑事責任,制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衍生相關違法案件檢核表」(附件2-5,見第133頁),提供予各地方檢察署「防疫處理小組」相關機關參考,相關機關得以行為人之不法行為態樣對應其可能違反之法規。如認涉有不法時,應報請各地方檢察署專責聯繫窗口指揮偵辦,即時妥為因應查處。
二、 分案把關、妥適因應
針對涉嫌違反刑法、傳染病防治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公平交易法、藥事法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等相關刑事案件,各地方檢察署應立即分案,並填寫上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衍生相關違法案件檢核表」(附件2-5,見第133頁)。如有必要,依通訊保障監察法規定聲請法院核發調取通聯紀錄等。
三、 儘速偵結、安定民心
各地方檢察署偵辦與疫情相關之假訊息或其他刑事案件,應從速從嚴偵辦,並儘速偵結,在不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下,依規定適時發布新聞,以彰顯政府重視疫情防範及嚴懲違反防疫規定之決心,俾安定民心。
四、 防疫優先、妥速變價
查扣之防疫物資,若符合防疫之需求,在法令許可範圍內,應積極配合主管機關之徵用程序協助辦理。其餘查扣物品,視性質迅速辦理拍賣變價,妥慎處理。

Q7:如死者疑似感染新冠肺炎,外勤相驗應如何處理?
A:
可分為相驗前之準備、相驗流程及相驗後之處置。(詳參彙編第19至23頁)。茲簡敘如下:
一、 相驗前之準備
(一)司法警察處理事項
轄屬分局應先查明死者是否符合「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疫情法醫相驗通報及處理流程」(附表2,見第27頁)內之臨床條件、檢驗條件、流行病學條件中任何一項,或是符合「COVID-19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社區監測通報採檢及個案處理流程」(附件1-16,見第101頁)任一條件,並參照「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疫情法醫相驗採檢通報及處理流程說明」(附件1-14,見第93頁),如有符合上開條件者,轄屬分局報驗應填寫「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疫情期間處理相驗案件查核表」(附件2-6,見第145頁),並連同相驗案件初步調查報告暨報驗書傳送該管檢察署,經外勤檢察官審核決定是否啟動本應變流程。
(二) 外勤檢察官處理事項
 1、外勤檢察官於疫情期間,於必要時,可委由司法警察持公函及死者健保卡,前往衛生所或公立醫院進行查詢、列印或翻拍死者就醫紀錄、出國史及確診病例接觸史。惟仍應注意蒐集、處理或利用死者就醫紀錄、出國史及確診病例接觸史時,應依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之範圍,且就所獲資料應恪遵偵查不公開等相關規定;亦得由各地方檢察署防疫處理小組聯繫各轄警政、衛政機關協調前揭查詢聯繫窗口,俾加速查詢流程。
2、外勤檢察官亦得請所屬地方檢察署權責人員或被授權人員,查詢死者相關出國史及確診病例接觸史等資料,以避免相關執勤人員於執法過程中遭受感染風險。
3、外勤檢察官於聽取法醫師、檢驗員或經指定之醫師意見及審視前開相關事證,經評估後,如認死者與新冠肺炎無關者,依一般外勤正常處理程序;倘決定啟動本流程後,如為疑似個案,宜請司法警察將遺體先行就近移置至有負壓隔離解剖室之殯儀館擇期進行相驗;但如為確診個案,則應請司法警察將遺體先行就近移置至有負壓隔離解剖室之殯儀館擇期進行相驗。
4、外勤檢察官決定啟動本流程時,相驗當日外勤相驗人員含檢察官、書記官及法醫師、檢驗員或經指定之醫師至殯儀館時,須穿戴完整隔離防護裝備(包含例如淋膜隔離帽套、腳套及隔離衣、N95口罩、眼罩、雙層醫療乳膠手套等),並攜帶消毒殺菌用品,並提醒司法警察及辦理殯葬相關人員亦穿戴完整隔離防護裝備。
二、 相驗流程
(一)指揮相驗地點
為妥適因應疫情,避免交叉感染,檢察官與書記官得在負壓隔離解剖室外之適當地點,由檢察官全程指揮相驗程序進行。
(二) 辨認遺體
司法警察應先查明屍體有無錯誤,請其配偶、親屬或其他相識之人辨認,或就其身分證、其他可資辨識之證件所載各項特徵及其他方法辨認之。確認死者身分無誤後,先行帶配偶、親屬或其他相識之人離開相驗現場。
(三) 採集檢體送驗
 1、針對可疑個案進行相驗時,由法醫人員先採集咽喉檢體並注意「六、檢體採檢送驗事項」(附件1-19,見第109頁),依「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法醫相驗採檢通報及處理流程說明」(附件1-14,見第93頁)之程序迅速送驗。
2、若相驗個案符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通報定義或社區監測通報採檢,於傳染病個案通報系統通報送驗,(https://ida4.cdc.gov.tw/phb);不符合通報定義,於實驗室資訊管理系統送驗(https://lims.cdc.gov.tw)。詳參見法務部法醫研究所109年3月30日法醫秘字第10910000630號函(附件1-18,見第105頁)。
(四) 俟送驗結果再行完成相驗
上開檢體檢驗結果如為陰性,則由檢察官進行後續相驗或解剖程序;如為陽性,地方檢察署法醫人員應立即通報中央及地方衛生主管機關,依傳染病防治法相關規定辦理,檢察官並儘速完成後續之相驗程序。
(五) 解剖鑑定
上開檢體檢驗結果如為陽性,而相驗後認有他殺嫌疑而有解剖鑑定必要時,檢察官仍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16條規定進行解剖,並以最高規格之防護措施為之,以確保安全。
(六) 訊問程序(詳如前述)
三、 相驗後之處置
(一) 法醫相驗後之防疫作為
1、 法醫師、檢驗員或經指定之醫師相驗完後,做個人全身清潔消毒,重新戴回醫療口罩後離開相驗現場。
2、 法醫師、檢驗員或經指定之醫師執行相驗後,應確實注意防疫措施。
(二) 後續偵處作為
有關相驗後檢察官後續偵辦流程、開立相驗屍體證明書及交辦司法警察辦理事項依相關程序辦理。
(三) 分案註記「新冠肺炎案件」
檢察官於辦理相驗屍體案件時,如發現案情與本次疫情有關,應命書記官於送分案時在卷宗首頁明顯處,註記「新冠肺炎案件」,俾利分案人員登錄。

Q8:第五類傳染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50條規定之報告時間為何?遺體如何處理?
A:
依照「傳染病分類及第四類與第五類傳染病之防治措施」(參閱附件1-17,見第103頁),新冠肺炎為第五類傳染病,其依傳染病防治法第39條之報告時限為24小時,其遺體處理方式為火化或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准後深埋,惟無入殮及火化之時限規定。

Q9:外勤相驗對象如為疑似個案,所有相驗人員含檢察官、書記官及法醫師、檢驗員或經指定之醫師等應否採取隔離處置?
A:
執行外勤相驗案件,如遇死者為疑似感染新冠肺炎個案,各地方檢察署核給各相驗人員防疫隔離假,靜待檢驗報告公布。若檢驗結果確認死者非確診病例時,應立即上班;原已休之假仍列為防疫隔離假登記,即本於防疫優先,從寬認定原則處理。

Q10:新冠肺炎流行疫情期間,執行案件應如何處理?
A:
一、詳見彙編第28至30頁。
一、茲簡要敘述如下:
  為避免監所發生群聚感染並紓解監所收容人數壓力,對於判決確定後之執行案件,宜審酌個案情況是否暫緩執行,並依下列原則辦理:
1. 通緝到案:
(1) 已確診者:
若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67條第4款規定者,停止執行。
(2) 已受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者:
宜審酌個案情形協請緝獲機關將其送至隔離或檢疫處所,俟期滿後,視疫情趨緩狀況,再為傳喚執行。
(3) 案件得易刑處分(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者:
宜考量以易刑處分取代入監。
(4) 通緝犯到案之聯繫通報機制
I. 各地方檢察署應建立通緝犯到案之聯繫通報機制,使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之人得以掌握最新狀況。
II. 另對於自境外入境之通緝犯,即時協調司法警察等相關機關採取積極防疫應處作為。
(5) 囑託執行
執行通緝案件,對於自境外入境之通緝犯,亦得囑託機場所在地之地方檢察署代為執行,請受囑託之地方檢察署協助。
2. 一般執行案件:
(1) 視疫情趨緩狀況,再為傳喚執行。
(2) 所犯若屬得易刑處分(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宜考量以易刑處分取代入監。
(3) 視個案情況斟酌適度延長易科罰金(含科或併科罰金)者繳款期數。
3. 假釋案件:
對於監所報請假釋之案件,宜從速處理。
4. 監護案件:
(1) 得酌情依法前往視察。
(2) 以電話、書面或傳真方式取代視察。

Q11: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各機關之聯繫平臺與防疫處理小組之運作情形為何?
A:
一、詳參彙編第第33至35頁。
二、因應新冠肺炎流行疫情升溫,各地方檢察署已於109年1月30日啟動常設性之「查緝民生犯罪聯繫平臺」,嗣更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於109年2月27日施行,及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同年月27日提升為第一級開設,各地方檢察署即刻整合「查緝民生犯罪聯繫平臺」,成立「防疫處理小組」,納入調查、警政、衛政、消費者保護、公平交易、藥師工會、行政執行分署等機關成員及其他必要相關單位(例如關務、移民、海巡等)人員,建置有聯繫名冊及專責窗口,以加強各機關之聯繫,強化查處作為,並迅速回應緊急狀況之應處,以期有效嚇阻或即刻排除影響防疫之不法行為,共同攜手維護全體國人之人身安全及保障民眾權益。

Q12:各地方檢察署應如何規劃訊問場所、押解人犯或被告動線等相關事項?
A:
一、 詳參彙編第8頁。
二、 各地方檢察署應檢視署內空間及動線,並考量人力、經費等因素,因地制宜,妥為規劃適當的訊問處所、解送人犯或被告進出路線及適當之拘留空間,以降低群聚感染之風險,詳參彙編第8頁。例如:
1. 選定空曠空間設置簡易偵查庭。
2. 以透明隔板分隔人犯或被告與檢察官、書記官。
3. 雙邊設有麥克風交談,並架設錄音錄影設備,雙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
4. 符合偵查不公開等規定。
5. 另部分地方檢察署設有負壓拘留室,各地方檢察署如經費、空間許可,亦可評估設置。

Q13:因應新冠肺炎疫情升溫,各地方檢察署開庭有何應注意事項?
A:
一、詳參彙編第15至17頁。
二、茲擇要敘述如下
(一) 加強管制辦公廳舍空間及所辦理之活動,例如減少不必要之疫區訪問等。
(二) 測量額溫、提供酒精消毒,必要時要求配戴口罩
   對於進入檢察機關開庭之民眾,測量額溫如超過37.5度者,通報承辦股檢察官決定當日庭期是否取消、改期,抑或正常開庭;若承辦檢察官仍決定開庭時,如到庭民眾未戴防疫口罩者,宜提供口罩供該民眾使用,開庭之檢察官、書記官、法警等相關同仁亦視狀況需要佩戴口罩,並為相關防護措施。
(三)偵查庭設置透明隔板,防止飛沫傳播。
(四)迎提或提訊人犯或被告以防疫為優先。
檢察機關與矯正機關交接人犯或被告請保持事先聯繫,得以傳真提票或指揮書先行。收容人如有發燒(額溫逾37.5度)或呼吸道症狀或仍在14日隔離期間內等不適合迎提或提訊之情形者,請矯正機關先以電話通知迎提或提訊檢察機關,以預為因應。各地方檢察署對於解送監所之收容人,如有發燒或呼吸道症狀等,解送前亦請通知矯正機關預為因應。
(五)在押或收容中人犯或被告以遠距視訊訊問為原則。

Q14:為有效、正確、完整統計新冠肺炎疫情相關刑事案件,各地方檢察署有何需配合辦理事項?
A:
一、詳參彙編第15頁。
二、為落實疫情案件統計數據,有如下作為:
(一)已建置「新冠肺炎統計資料蒐編作業-系統」
臺灣高等檢察署已建置「新冠肺炎統計資料蒐編作業-系統登錄畫面」,請統計室轉知分案人員於分案時登錄,併回溯補登自109年1月30日以來之案件。
(二)按日提報之疫情案件統計表
各地方檢察署自109年1月30日起按日提報之疫情案件統計表。
(三)分案及偵結確實登錄,並於卷面加蓋「新冠肺炎」戳記。

Q15:於疫情期間,各檢察機關尚有哪些防疫作為?
A:
一、詳參彙編第35頁至36頁。
二、簡要敘述如下:
(一)分區、混合編組辦公應變
因應新冠肺炎疫情發展,各檢察機關得成立應變小組,擬定「因應流行性傳染病疫情執行辦公場所應變計畫」,規劃分區、混合編組辦公應變計畫,重新規劃辦公空間及各科室人員部署,盤點相關軟、硬體設備,並進行相關現場模擬分區、混合編組辦公流程,確認相關之軟、硬體設備到位及運作順暢,以確保應變計畫可行性,使同仁提早熟悉相關因應流程,避免科室同仁遭隔離以致科室業務停擺,而影響業務進行及民眾權益。
(二)適時宣導、安定民心
檢察機關適時宣導提醒民眾並呼籲國人切莫搶購囤積生活必需品與防疫物資、切勿散播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或故意隱瞞疫情傳染於人等,以免觸法,害人害己,並宣示政府速查嚴辦、打擊不法之決心,以安定社會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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