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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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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拍賣停看聽—賣家篇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6-27
  • 資料點閱次數:10275

*生活與法律-網路拍賣停看聽—賣家篇

法律問題Q&A

Q: 網拍當道,只要有網路,人人都可以開店當老闆,但賣東西也有限制喔, 除了一般大家都知道的活體商品、違禁商品或要法令對購買者設限(如菸酒類商品)不能在網路上販賣外,有些民眾會將家中用不到的物品上網販售,民眾在上網販賣,有沒有要特別注意的事項呢?
A:
有一陣子日韓藥品日用品流行時,大家出國旅遊偶爾會因領隊的推薦或是同行友人一起採買日韓藥品日用品,回國之後發現買那麼多用不到,有些民眾就會選擇上網販售,但藥品、醫材及環境用藥在我國都是需要送審核取的相關字號才能販售,所以在網路上販售這類商品有可能已經涉及我國法規,像是藥物、醫材,如含尼古丁(NICOTINE)成分之電子菸油、日本藤素、曼秀雷敦、假牙洗淨錠、隱形眼鏡、吸鼻器、耳溫槍等。或是仿冒商品(不確定是正品的商品)

相關法條

  • 藥事法第22條
    本法所稱禁藥,係指藥品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二、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但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藥
    品進口者,不在此限。
  •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 藥事法第13條
    本法所稱醫療器材,係用於診斷、治療、減輕、直接預防人類疾病、調節生育,或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機能,且非以藥理、免疫或代謝方法作用於人體,以達成其主要功能之儀器、器械、用具、物質、軟體、體外試劑及其相關物品
  • 藥事法第84條
    明知為前項之醫療器材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 環境用藥管理法第46條
    販賣、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貯存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七條或第八
    條第三款之環境用藥,經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負責人新臺幣
    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相關法條

  •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Q:除了販賣的商品外,還有甚麼要注意的嗎?
A:
有些民眾可能是透過國外代購或是淘寶購買商品後,再到網路販售,這邊要提醒大家的是,因為商品上架通常會有商品相片區,有些民眾為了便利會上抓取圖片張貼在自己的商品區,但張貼這些未經授權同意使用的圖片、文字說明,均有可能構成著作權法第91條之重製,貼在自己的賣場上販賣,又另外構成公開展示,最重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擷取他人部落格內美美照片作為自己的廣告,雖然省事方便,然而,著作權法第91條規定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92條則規定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Q:除了相片之外,網路賣家在上架商品時還需要注意那些事情嗎?
A:
因應商品種類不同,有些商品如平板電腦、多媒體播放器、滑鼠、各類玩具(例如:塑膠存錢筒、塑膠地墊、貼紙、兒童沐浴書、布書、人形玩具、樂器玩具…)、太陽眼鏡及嬰幼兒服飾...等眾多商品,因涉及使用上的安全需要檢驗後才能販售給別人,如果是在國內購買的二手商品再銷售,通常在第一手銷售時即已經過檢驗,但如果是自行自國外攜入、購入的商品是否需要先行送驗,提醒民眾可以到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的網站上查詢,避免因未送驗被主管機關科處罰鍰。另外像是小米手環- 手機、無線及有線電話機、傳真機只要是含有無線射頻功能的商品,就是屬於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需要依《電信法》、《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等關於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規定,確認商品已取得國內的型式認證證明或完成符合性聲明登錄後始得刊登販賣。
不論是送驗商品或是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送驗取得的檢驗標誌、證號是專屬於申請人取得。不可隨意引用他人自印之檢驗標識,如為自行輸入之商品,不因商品上隨意張貼他人之檢驗標識而免除自己應符合檢驗規定之義務,以免觸犯刑法第255條「虛偽標記」及商品檢驗法第60條逃避檢驗之規定,所以商品上架頁面如有增列認證號碼欄位,千萬不可以上網搜尋其他賣家資料複製貼上,這樣的行為,足以生損害於認證號碼申請人及認證證明使用之正確性,有觸犯刑法第255條第1項之虛偽標記商品品質及偽造文書罪之嫌。

相關法條

  • 第255條(對商品為虛偽標記與販賣陳列輸入該商品罪)
    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亦同。
  • 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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