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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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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分享轉傳資訊必須注意的法律問題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6-27
  • 資料點閱次數:7614

生活與法律-網路分享轉傳資訊必須注意的法律問題


法律問題Q&A:
案例:小華某日在網路上轉貼一篇文章,標題為「找到甲公司毒奶訊息」,並告知網友電子媒體會在當晚播出,不過內容張貼的影片連結卻是發生在多年前的毒油事件,甲公司因此對貼文網友包括小華進行提告。在社群媒體發達的現代社會,流言蜚語傳遞的速度更快、更猛,也更容易造成許多當事人的傷害。而社群媒體最方便的工具便是分享、轉貼,尤其在臺灣使用 Line 轉傳訊息已經成為民眾生活的一部分,一則八卦消息、一張清涼照片、一段曖昧影片,只需要幾秒鐘的時間,手指頭一點一滑,便能夠迅速傳播到社會上,因此必須注意分享轉傳資訊有關的法律問題。

Q、小華轉貼內容不實的文章可能構成誹謗罪
A:
依刑法 310 條規定,如有向大眾散布訊息的意圖,故意散播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具體事實,且不符合「善意發表言論」等相關免責事由,即該當誹謗罪名。而有沒有主觀要件上的意圖,則要根據個案情境來判斷。例如:明知群組內某人是「廣播電台」還在群組裡轉傳,或明知群組裡某人有轉傳的習慣,卻沒有提醒「不要轉傳」,甚至知道很可能會被轉傳,卻還分享,這些個案情境都會是認定有無「散布」意圖的因素。此外,上述案例中小華轉傳明顯是「移花接木」的不實影片,完全未做任何基本查證,小華可能會被認為至少有毀損他人名譽的不確定故意。因此,要籲請聽眾朋友當心,不論是食安問題或重要新聞,動動手指按下 LINE 的「分享」按鈕,即使不加任何評論或意見,由於欠缺基本的查證,如果內容有損害他人名譽疑慮,就可能會惹上誹謗罪官司。

Q、未經查證轉傳疫情訊息也可能觸法
A:
現階段防疫期間,在網路上未經查證轉傳不實的疫情消息,除了造成民眾恐慌外,還會增添政府防疫的困難。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 14 條規定: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Q、轉傳不雅私密影片可能構成散布猥褻物品罪
A:
此外,前一陣子有職籃明星在網路上被偷拍不雅私密影片後,該影片在網路上遭散布流傳,對於偷拍者,固然依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36 條規定,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可以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另外,對於在網路上轉傳這些不雅私密影片者,依據刑法第 235 條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可以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而如果轉傳的是兒少不雅私密影片,依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38 條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因此,提醒聽眾朋友萬一在網路上發現這些不雅私密影片,千萬不要分享轉傳,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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