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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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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的免刑與緩刑,有何不同?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1-27
  • 資料點閱次數:11645

葉雪鵬(前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近日一則新聞報導,一名蔡姓男子原在屏東縣一處鄉公所的行政室擔任課員工作,五年前的八月間,他協助護送鄉內役男前往臺南軍營報到服役,去的時候是搭乘縣府專車,回程時自費車資為一百五十八元,蔡男卻浮報為六百四十六元,溢領了四百八十八元。
他於民國一○五年向廉政署南部調查組自首,並繳回溢領的車資,但該案仍被移送法辦。經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第一審法院認定他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的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判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可緩刑二年,蔡姓男子不服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認為蔡男犯罪情節輕微,改判免刑。對大多數被告來說,所犯的刑事案件被判處免刑,也就是免除刑罰,應該是最好的結果才是,蔡男卻再次提起第三審上訴,理由是他若接受了「免刑」的判決,這輩子就再也不能擔任公務員了!這對他來說是一件損害利益相當嚴重的事。
最高法院認為他的上訴有理由,將二審法院的判決撤銷發回更審,在判決理由中指出:被告於二審時曾主張免刑判決將導致他無法再任公務員,且二審既然認為被告「犯罪情節輕微」,應判比第一審更為有利的刑度,但最終仍下了比緩刑更不利的判決,二審法院未將被告的主張列入審酌,也未諭知免刑判決剝奪被告再任公務員資格的取捨理由,因此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這起案件,判緩刑或免刑皆有不妥之處,未來該如何處斷,二審法院法官們得多費心思考量了!
免刑與緩刑雖然都是觸犯《刑法》或刑事特別法的有罪判決,但卻可使行為人不必進入監獄服刑,這是《刑法》及其特別法給予一些惡性不重,不小心犯錯的人改過自新的機會,避免進入監獄中染上惡習。
免刑在《刑法》中的意義,只是免去該罪所科刑罰的執行,所處的罪仍然存在,一般人犯了罪,想要法院給予免刑的判決並不容易,因為免刑有一定的要件,這些要件規定在《刑法》第六十一條中,首先是犯罪的情節必須輕微,顯可憫恕,審判的法官認為依第五十九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後,仍嫌過重者,才得免除其刑,這是裁判免除其刑的前提要件;可以免刑的犯罪也只限於《刑法》下列各罪:

  •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但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八十六條及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三項之罪,不在此限。
  • 二、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 三、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 四、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 五、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 六、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 七、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贓物罪。


蔡姓男子犯的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的最輕本刑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還可以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這樣重的罪刑,要依《刑法》判處免刑,對法官來說有一定難度,本案中,二審法院判處免刑,應該是依據特別法《貪污治罪條例》第八條前段所定:「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蔡姓男子這兩點都已經做到了,依法判處免刑並非無所根據。至於緩刑,規定在《刑法》第七十四條,凡「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蔡姓男子已經於一審法院減刑後判處緩刑,應已具備緩刑的條件,二審法院是以犯罪情節輕微,改判免刑,未來是有可能遵照最高法院的指示,判處緩刑。
緩刑與免刑,那一個刑度比較重?這得看被告犯罪程度及本身條件而論,免刑一旦判決確定,以後若再有犯罪行為,判決確定的免刑並不受影響,只是法院會認為行為人惡性難改,不會再給予輕判處罰;緩刑則不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的宣告確定者以及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的宣告確定者,依《刑法》第七十五條規定,都要撤銷緩刑的宣告,另增訂的第七十五條之一也規定有得撤銷緩刑的條件,如有下列四種情形之一者,經法院認定原宣告的緩刑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必要者,得用裁定撤銷緩刑宣告:

  • 一、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 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 三、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 四、違反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

受緩刑宣告的人,在緩刑期內,應更加警惕,千萬不可以再有任何刑事犯罪,一旦緩刑被撤銷,新舊兩罪都要一併執行,那時候後悔也來不及了!


備註:
一、本文登載日期為110年1月20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
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二、本刊言論為作者之法律見解,僅供參考,不代表本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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