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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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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心網路誘拍私密影像之陷阱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6-27
  • 資料點閱次數:1717

生活與法律-當心網路誘拍私密影像之陷阱

案例:
A男冒充女性網友,在交友網站上物色面貌及身材不錯之年輕男子,並利用先前下載的女性視訊裸聊影像播放給對方觀看,使被害男子誤信自己在跟女子進行視訊裸聊之非公開活動,A男再利用螢幕錄影軟體之側錄方式,將被害男子裸聊之影像儲存在自己的電腦內,在並將私密影像與不特定網友交流,並上傳至社交平台供不特定網友得以付費觀覽。


法律問題 Q&A
Q:行為人慣用的犯罪模式?
A:
(一) 利用網路之匿名性,隱匿自己的真實身分,或喬裝他人之身分。
(二) 先噓寒問暖,博取被害人之信任,或使被害人失去戒心。
(三) 再誘騙被害人裸露身體隱私部位,在未經被害人同意下側錄;或誘騙被害人傳送自拍之私密影像及照片予行為人觀覽。
(四) 行為人將取得之私密影像及照片提供給其他人觀覽,或上傳至網路平台分享,甚至以此販售牟利。
(五) 行為人以持有被害人之私密影像及照片,向被害人勒索財物,或恐嚇繼續提供更多私密影像或照片,甚至強迫發生性關係。

Q:常見違法態樣及罰則有哪些?
A:
(一) 未經當事人同意,或在當事人不知情下,偷拍私密影像或照片:涉犯刑法第315條之1的妨害秘密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二) 轉傳私密影像及照片供他人觀覽、或上傳至網站等方式散布、或公開陳列、或販賣私密影像及照片:涉犯刑法第235條之散布、販賣猥褻物品罪,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三) 若被拍攝對象是未滿十八歲之兒童或少年,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有特別處罰之規定:
1. 拍攝未滿十八歲兒童及少年為性交、猥褻之影像或照片: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若有招募、引誘、媒介使兒童及少年被拍攝,可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若以強暴、脅迫、藥劑或詐術等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及少年被拍攝,可以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
2. 散布、播送、販賣未滿十八歲兒童及少年為性交、猥褻之影像或照片,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
3. 持有未滿十八歲兒童及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之影像或照片:第一次被查獲,可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接受2小時以上10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若第二次以上被查獲,則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
4. 付費觀覽兒童及少年為性交、猥褻之行為:可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接受2小時以上10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
(四) 如果行為人以持有被害人之私密影像及照片,向被害人勒索財物,或恐嚇繼續提供更多私密影像及照片,甚至強迫發生性行為,依其涉犯情節,可能涉及刑法第305條恐嚇罪、第304條強制罪、第346條恐嚇取財罪、第221條強制性交罪或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以違背意願方法使兒童及少年被拍攝罪。

Q:如何防範兒童及少年落入網路誘拍陷阱?
A:
(一) 關心孩子網路使用的情形
(二) 適時提醒孩子網路上可能存在的危險。
(三) 教導孩子如果遇到危險應如何反應。
(四) 如果私密影像或照片已外流,怎麼辦?
1. 向外求助:提醒孩子,發生事情一定要告訴父母、師長或可信賴的大人。
2. 報警處理:保全相關證據(例如網路頁面之截圖、紀錄時間、對方帳號名稱等),請警察介入調查,以即時查扣及沒收私密影片及照片。
3. 移除私密影像及照片:被害人可向「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申訴,請求協助移除私密影像及照片。
(五) 保護他人的性隱私:不點閱、不下載、不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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