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

惡作劇、玩笑開過頭,小心觸法!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2-23
  • 資料點閱次數:6821

生活與法律-惡作劇、玩笑開過頭,小心觸法!


法律問題Q&A
畢業的季節快到了,常見學生辦活動作為紀錄留念,且現在新點子、新花樣越來越多,開開小玩笑,固然可增添樂趣,但玩笑開過頭,小心成為悲劇,亦可能觸法。實務上亦常有學生惡作劇,惡整同學,不但造成同學受到傷害,自己亦可能違反校規並吃上官司,留下不好紀錄。會有這些情形,大都是因為同學不了解其行為的嚴重性與可能涉及刑責。今日就從實際案例來說明,避免發生憾事。

(一) 迎新逼脫內衣褲可能涉及之刑責?
【相關規定】:刑法
第 304 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34 條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 235 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二) 惡作劇─模型飛機頭戳肛門,涉及之刑責?
【相關規定】:
第 221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4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0 條第5項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三) 未經同意幫同學退選課之刑責?
【相關規定】:
第 10 條第6項
稱電磁紀錄者,謂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電腦處理之紀錄。
第 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20 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四) 灌酒女猝死之刑責?
【相關規定】:
第 276 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284 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五) 把同學反鎖在教室內?
【相關規定】:
第 302 條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