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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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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兒童,法律如何保護?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2-23
  • 資料點閱次數:3542

生活與法律-對於兒童,法律如何保護?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賦予保護義務
層出不窮的兒童遭虐案件佔據了近年來的社會版面,也喚起了民眾對於生活周遭家暴案件的警醒,但從台中大火燒死三童案到上週發生的柔道教練摔童案,都造成父母更大的震撼,原來將小孩放在認為安全的環境中也不保證安全,到底要怎樣才能保護兒童的安全呢?
我國對於兒童及少年保護規定是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為主,依條文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所稱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而依照法條規定,父母、親人、保母或是幼兒園教師、教保員、安親班及技藝班的老師、助教老師等,在不同的場域對兒童及少年各有不同的責任。「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本身雖只有行政罰則規定,但法條本身勾勒出父母、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對兒童及少年各種保護注意義務,一旦行為人違反保護義務,導致兒童及少年受有權益損失、侵害,除了蓄意實施者須面對法律責任外,縱使不是故意,仍須因其「過失」受到刑、民事法律責任的檢視。同法第112條「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對於兒童及少年犯罪者,主管機關得獨立告訴。」也以加重刑責及獨立告訴兩方面來強化對於兒童及少年的保護。除此之外,我國另針對避免兒少遭受性剝削設有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另就刑事程序設有少年事件處理法對兒童及少年特加保護。

二、對兒童的保護措施
兒童及少年福利權益法中除了在第43條到同法第49條明文臚列禁止兒童及少年為有害行為、禁止任何人對兒童為身體及精神上的虐待行為及危險行為等積極行為的禁止外,另一個面向則規定不得為的消極行為,如第49條第1款「遺棄」行為及第51條的「忽略」行為,規定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不得使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也就是負責照顧兒童的大人,因為不知道,或者是故意忽視兒童的基本需求,或未遵守法律規定,對兒童照顧不當,使兒童的身心受到傷害或可能遭受傷害,都是屬於保護義務的違反。
如新聞事件中的父母或保母認為小孩已經熟睡就把孩童獨自留在家中而外出,或是托育人員為了處罰小朋友將小孩獨自鎖在教室內,都已經違反規定,依同法第99條、第102條除「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外,還需要接受親職教育輔導。又或是父母或實際照顧者沒有依照法令規定,提供兒童適當的安全保護設施,如安全座椅等,倘若受照顧的兒童因此發生意外,造成受傷、受重傷、死亡等情形,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就可能負有過失責任。在刑事方面:有可能涉及過失傷害、過失重傷害、過失致死等罪責;在民事方面: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問題。
另外,本法為建立社區為基礎的防護體系,強化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的通報義務,如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前為違反保護措施或遭他人為違反保護措施之行為時,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

三、托育、安親及才藝學習業者的注意義務
這次新聞事件中讓許多父母憂心的是因為現在雙薪家庭多,兒童下課後的安親托育甚至才藝訓練到底要如何選擇才能安心呢? 另外訓練的界線到底在哪裡?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5條至第26條之2及第77條以下分別規定居家式托育服務、托嬰中心、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為規定,另外訂有「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及「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等針對提供服務者資格、場所及專業性為規範;針對交通載具,除同法第 29 條有特別規定,在「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也特別對於短期補習班、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之接送車之車齡、車身顏色標誌、駕駛人年齡、身體健康檢查等資格、行車路線、搭載人數、隨車人員及安全設施等設有規定。
上述規定是以法條明文規範從業者對於提供服務的資格環境等的注意義務,一旦違反就有可能構成過失,如因此對於學童造成侵害,且行為與侵害結果間有因果關係,從業者就需面對法律過失責任的檢視。建議家長不論托育、安親或是才藝學習,還是以合格登記的為首要選擇,至少受託者的資格、雇用人員良莠或是提供的設備、環境都已經過一定的篩選,並需要定期或不定期接受主管機關的督導檢查,客觀上可以做第一層的篩選,而確定送托或就讀前,建議家長要多觀察環境及出入人員,如果有接送需求,也可以從旁觀察接送時使用的車輛及隨車人員是否合格,確定後如果有時間不妨親自接送,也可以再次確認環境,並且使從業者不會有僥倖的心態。
而才藝學習如於固定場址,對外招生達五人以上,並收取費用則應屬於短期補習班規範,雖然每一種運動因地制宜各有不同的風險需面對,但短期補習班業者依照法律就授課老師的專業資格及授課環境安全性都負有注意義務,應提供符合法律規定的場所、設備及聘請具其開設科目專業資格之教學人員。(前項專業資格,依國、內外公、私立學校、機構、單位核發之畢(結)業證書或其他具體事實認定。並需確認聘任教學人員非已列管之不適任人員,提供學員安全環境等,以上都是授課方所應遵守的注意義務,一旦違反即可究責。
又部分安親班、才藝班會以訓練或施行管教為名,然而卻可能成為以施虐為實的觸法行為。在法律的天秤上,任何人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法益時,即應接受法律的處罰。縱使「父母」對未成年子女因保護教養得目的而有懲戒權存在,但「懲戒權的發動」及「懲戒權的範圍」都受有限制,而不是恣意反覆無常嚴厲地懲罰子女。學校或安親班未取得父母同意時,自不得對學童實施以訓練或管教為名,實遭包含身體或精神上施虐、懲罰之行為;縱使經父母同意授與懲戒權,亦僅能在合乎目的的必要範圍內執行,絕非任憑施教者的心情恣意妄為。如果根本未取得父母同意或已逾越懲戒行使的必要,自不能免於刑事處罰,包括傷害、妨害自由等罪名都可能成立。
現在父母難為,分身乏術且沒有後援,但既然已經看到那麼多實際案例,在此也建議家長們,選擇安親、才藝學習前,應該也先向授課者確認課程進行的方式,並且將上述事項作為行篩選的條件,留下紀錄,避免徒生爭議。授課時也請盡量陪同在旁觀察,事後如對於課程進行方式有疑慮

「兒童保護」QA

Q1:只有父母對子女有保護義務嗎?
A1:
依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都對兒童及少年負有保護義務。

Q2: 什麼是兒童虐待與疏忽?
A2:
孩子受到之不當對待,分為身心虐待及疏忽兩種型態,以下分別說明:

1.身心虐待的樣態包括身體虐待、精神虐待及性虐待,身體虐待是指對孩子施加任何非意外性 之身體傷害,導致孩子受傷、死亡、外型損毀或任何身體功能毀壞;精神虐待包括言語的羞 辱、孤立、控制、漠視孩子的情緒需求等;性虐待是指直接或間接對孩子做出與性有關的侵 害或剝削行為,如性騷擾、猥褻及性侵害等。

2.疏忽則為孩子的基本需求,如飲食、穿著、居住環境、教育、醫療照顧等,受到嚴重或長期 忽視,以致危害或損害兒童健康或發展,以及將6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照顧的孩子單獨留在家 中,或交給不適當的人照顧。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1.遺棄。
2.身心虐待。
3.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4.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
5.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
6.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
7.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
8.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
9.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10.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砲、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11.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血腥、色情、猥褻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
12.迫使或誘使兒童及少年處於對其生命、身體易發生立即危險或傷害之環境。
13.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14.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自殺行為。
15.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Q3幾歲以下的小孩不能獨自在家?
A3:
隨著社會型態改變、雙薪家庭增加,有些家長認為孩子上了小學已經具有簡單的生活自理能力,白天讓他(們)留在家應該沒有問題,而讓兒童獨自「看家」,但兒童及少年福利權益保障法第51條規定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不得使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所謂「不適當之人」包括無行為能力人、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兒童、有法定傳染病者、身心有嚴重缺陷者或是其他有影響受照顧兒童及少年安全之虞者。也就是說,讓十一歲的哥哥照顧五歲的妹妹,縱使十一歲的哥哥已具備生活自理能力,也是違法行為。

Q4:託育、安親及才藝班人員的法律責任?
A4:
託育、安親及才藝班人員在不同場育均屬於實質照顧兒童之人,受「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範應遵守對兒童及少年的保護措施。
另依據同法第25條至第26條之2及第77條以下分別規定居家式托育服務、托嬰中心、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為規定,另外有「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及「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針對提供服務者資格、場所及專業性為規範;針對交通載具,同法第 29 條也有特別規定,並有「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規範。這些法律規定就是對於托育服務、托嬰中心、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短期補習班等以法律要求從業人員有為一定作為的要求。也因此從業人員負有遵守這些法律規定的義務,一旦違反義務造成學員權益受有損害,縱使從業人員不是故意導致學員權益受損,自可以進一步檢視從業人員有沒有「過失」的法律責任。
而才藝學習如於固定場址,對外招生達五人以上,並收取費用則應屬於短期補習班規範,雖然每一種運動因地制宜各有不同的風險需面對,但短期補習班業者依照法律就授課老師的專業資格及授課環境安全性都負有注意義務,應提供符合法律規定的場所、設備及聘請具其開設科目專業資格之教學人員。(前項專業資格,依國、內外公、私立學校、機構、單位核發之畢(結)業證書或其他具體事實認定。並需確認聘任教學人員非已列管之不適任人員,提供學員安全環境等,以上都是授課方所應遵守的注意義務,一旦違反即可究責。

Q5:以管教為名就可以施虐嗎?
A5:
部分安親班、才藝班會以訓練或施行管教為名,然而卻可能成為以施虐為實的觸法行為。在法律的天秤上,任何人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法益時,即應接受法律的處罰。縱使「父母」對未成年子女因保護教養得目的而有懲戒權存在,但「懲戒權的發動」及「懲戒權的範圍」都受有限制,而不是恣意反覆無常嚴厲地懲罰子女。學校或安親班未取得父母同意時,自不得對學童實施以訓練或管教為名,實遭包含身體或精神上施虐、懲罰之行為;縱使經父母同意授與懲戒權,亦僅能在合乎目的的必要範圍內執行,絕非任憑施教者的心情恣意妄為。如果根本未取得父母同意或已逾越懲戒行使的必要,自不能免於刑事處罰,包括傷害、妨害自由等罪名都可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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