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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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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車禍怎麼辦?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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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與法律-發生車禍怎麼辦?


法律問題Q&A:
甲某日開車行經路口右轉時因視角問題不慎擦撞同向後方由乙騎乘之機車,乙立刻人車倒地受傷,甲因後方來車眾多而且認為應該是乙自己車速過快造成,遂未停車處理繼續前行,甲應負如何之法律責任?
法律解析:
車禍會引發三種法律責任問題「刑事責任」、「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分述如下:

(一)刑事責任:
1、過失傷害罪或過失致重傷害罪
刑法第284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肇事者對於車禍之發生只要有過失行為,並與被害人受傷之結果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肇事者即應負過失傷害或過失重傷罪的刑事責任。必須提醒的是所謂有過失不是在比較車禍肇事雙方疏失孰輕孰重,而是只要一方有受傷,而另一方有任何疏失都可能構成過失傷害或過失重傷罪。但既然罪名是過失傷害罪,就一定以他方有受傷害之結果為前提,如果只有單純車損不會構成此罪,也沒有過失毀損罪之罪名,除非是很極端例外的情形才有所謂故意毀損罪的問題。另外,所謂重傷,依刑法第10條的規定必須是: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2、肇事逃逸罪
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根據大法官第777號解釋,肇事逃逸罪僅適用在肇事者對於車禍發生有故意或過失者。但肇事者對於車禍有無過失,必須事後經過檢警調查法院認定,並不是如案例中甲自行判斷是對方的過失而離開事故現場,甲這樣的行為很可能會構成肇事逃逸罪。
3、追訴程序:車禍造成傷害之結果,不論是過失傷害罪或過失致重傷罪均屬告訴乃論,必須被害者表明告訴之意思,由警方將案件移送檢方偵辦。倘若肇事當事人已自行和解或被害者不願提出告訴,則不告不理。告訴乃論罪可由:被害人、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被害人之配偶,萬一被害人已死亡者,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姻親等,於知悉犯人之犯罪行為之時起六個月內向警察機關或向地方檢察署提出告訴,並得於第一審(地分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前以訴狀或言詞向法院表明撤回其告訴,凡撤回告訴者,就同一事件不得再行告訴。但如果車禍造成死亡結果,構成過失致死罪,則屬非告訴乃論,不待告訴,法院即得追訴,警察機關現場處理完畢,即將案件移送檢方偵辦。此外,車禍被害人也可循「自訴」程序,指犯罪直接被害人或其親屬向地方法院追訴犯罪提出之訴訟。交通事故直接被害人亦得不經檢警單位直接具狀向地方法院提起自訴。
4、交通事故當事人不服刑事處分之救濟程序如下:
由檢察官偵辦之交通事故案件,如認為被告不成立犯罪,則檢察官會製作不起訴處分書,倘若告訴之被害人或家屬不服,得在接到不起訴處分書10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聲請再議,再議有理由,上級檢察署會將案件發回原檢察署續行偵查,倘再經不起訴處分,告訴人仍有不服,得再附理由聲請再議,惟應注意聲請再議期間為10日。未經再議、再議逾期或再議被駁回,不起訴處分確定後,非有新事實、新證據或法定再審原因者,不得對同一被告再行告訴。
由檢察官偵辦之交通事故案件,檢察官偵查結果認被告對交通事故結果應負故意或過失刑事責任者,將予以起訴,並將案件移往地方法院刑事庭,此時被害人或其家屬在公訴案件中,並非訴訟當事人,僅係關係人,檢察官才是當事人,如被害人或家屬對地方法院之刑事判決不服,不能直接上訴第二審(高等法院),須附具體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上訴第三審時亦同。
自訴案件,自訴人係案件當事人,對第一審地方法院判決不服,應於接獲判決書正本之翌日起20日內上訴第二審,上訴第三審時亦同。

(二)民事責任:
1、定義
交通事故引發的「民事責任」係指交通事故發生過程中,肇事人有不當的肇事行為致生損害時,所必須擔負民事上的損害賠償責任。依民法第184條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第191條之2「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依目前法律在責任歸屬上,以採「過失主義」為原則,即有故意、過失,才有賠償,倘若肇事人無故意或過失,則無民事賠償責任。賠償數字,法院係按過失比例判給,即自己之過失,自己吸收。
2、賠償義務人
交通事故案件賠償義務人除肇事人外,尚包含其他相關賠償義務人分述如下:
(1)肇事人:肇事人因個人不當肇事行為致他人身體、生命遭受損害,應依民法第184、191-2條侵權行為、動力車輛駕駛責任之規定負賠償責任。二以上車輛發生碰撞致第三受損害,數肇事駕駛人依民法第185條共同侵權行為之規定,應連帶負賠償責任。
(2)法定代理人:駕駛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民法規定年滿20歲為成年人,未成年人未滿7歲者為無行為能力,滿7歲以上未滿20歲之未成年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駕駛汽(機)車肇事,致第三人生命、身體、財產受損害,行為時無識別能力,由法定代理人(父母、監護人)單獨負賠償責任,行為時有識別能力,則由肇事駕駛人與其法定代理人負連帶賠償責任,但法定代理人如能證明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仍不免發生損害,則不負賠償責任。
(3)僱用人:
民法第188條1項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財產致生損害者,由僱用人與肇事人連帶負賠償責任,但僱用人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行為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民法第188條3項僱用人賠償後,對受僱人有求償權。
(4)國家:
國家賠償法第2條規定:「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權利者,國家應負賠償責任。」例如警察駕駛巡邏車執勤中,因過失撞擊其他人、車致生損害情形屬之。
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者,國家應負賠償責任。」例如道路坑洞未能及時修復,致人、車摔落致生損害情形屬之。

(三)行政責任:
1、定義
交通事故引發的「行政責任」係指交通事故發生過程中,肇事人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法令之不當行為,依規定應接受罰鍰、記點、講習、吊照等行政罰的責任。
2、種類
(1)吊銷駕駛執照:
例如因酒醉或患病而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撞傷正執行交通勤務中之警察者;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因而致人死亡者;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不立即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並向警察機關報告而逃逸等,依處罰條例規定應吊銷其駕駛執照。
(2)吊扣駕駛執照:
例如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依處罰條例規定應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至六個月。
(3)吊扣汽車牌照:
例如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時,如汽車所有人同車,不命駕駛人停車處理者,吊扣車輛牌照六個月至一年。
(4)罰鍰:汽車駕駛人肇事如有違反處罰條例之行為,應依法科處罰鍰。
(5)記點:
汽車駕駛人肇事,如有違反處罰條例第63條所列條款之一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點。例如超速行駛肇事,除處新台幣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外,並記交通違規一點。汽車駕駛人在六個月內違規記點共達六點以上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一年內經吊扣駕駛執照二次,再違規應記點時,吊銷其駕駛執照。
(6)講習

(四)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
(1)自行民事和解:
交通事故當事人可依據警方題供之雙方連絡資料,自行洽談民事和解事宜。
(2)聲請調解:被害人或家屬希望有人調解民事賠償問題時,可向下列二單位聲請:    
1.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
以書面或言詞聲請或由處理員警轉介調解。
民事案件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均得向肇事者住所、營業所肇事地之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
調解成立經送法院核定後,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得持調解書生請對肇事者之財產為強制執行。
2.法院調解:
被害人或家屬於起訴前亦可向管轄法院聲請調解。
調解成立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效力,即與民事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亦得持調解筆錄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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