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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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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宅在家,慎防被騙!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2-23
  • 資料點閱次數:936

生活與法律-疫情期間宅在家,慎防被騙


法律問題Q&A:
(一) Q:疫情期間,因為民眾宅在家,進而形成之新興騙取金錢之手法為何?
A:
刑事局統計整個110年5月,網購詐騙件數512件,要求解除分期付款298件,比同年4月增加了兩成,詐騙金額將近新臺幣8千萬元。而疫情期間新興的詐騙犯罪手法,目前有下列幾種方式:
1、 民眾快篩或PCR採檢完畢後,接到自稱衛生單位電話,告知採檢結果為陽性,必須轉帳付錢才能領藥。
2、 詐欺集團設立販賣藥品的網站,推出買藥即送疫苗注射券。
3、 接到詐騙集團所發的信函、電話,或訊息,表示只要撥打電話進行實名制登記後,就贈送口罩一盒宅配到家。
4、 詐騙電話來電謊稱親人染疫確診,正在醫院就診,需要匯款才能進行後續治療,因聽到對方呼喚自己小名,又聯絡不上親人,即信以為真而受騙匯款。
5、 宅在家從事網購時,賣方表示因曾被放鳥未取貨,不願意接受貨到付款,因此民眾先行匯款,卻未收到商品。

(二)Q:上列行為,構成什麼樣的刑事犯罪?
A:
1、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加重詐欺罪: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 藥事法第82條: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3、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4、洗錢防制法第14條洗錢罪:
有同法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5、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主持、指揮或參與犯罪組織罪: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三)Q:如何防範疫情期間遭到詐騙?
A:
1、「保持冷靜」:網購時遇到「差價過大商品」,務必冷靜辨識,別因賣家提供超值優惠或搶手防疫商品就衝動下訂,另接獲陌生人來電話家常,也要冷靜記下對方所稱個人資訊,掛上電話後再查證。
2、「小心求證」:網購應注意喜愛商品,是否並非透過正規電商平台,而是在臉書、LINE或不知名的網站私下販售,若接獲陌生人來電要求刪除親友手機重加聯絡方式,應斷然拒絕,並運用「通關密語」考詢,確認對方身分。
3、「適時求助」:遇到疑似詐騙案件,但無法確定時,請撥打165反詐騙專線,或可連結官方網站(網址:www.165.gov.tw)、165防騙宣導LINE群組(官方帳號名稱為:165防騙宣導,或ID:@tw165),及165反詐騙宣導臉書(Facebook)粉絲團(網址為:www.facebook.com/165bear)等網路管道,獲取相關反詐騙資訊,即能大幅減低疫情下受騙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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