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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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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保護與防詐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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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與法律-個資保護與防詐


法律問題Q&A:
某一天周小瑜前往戶政事務所申辦戶籍遷入,隔天竟然在FB上發現一段文字:「親愛的周小瑜,妳宛如天使的降臨,讓我枯竭的內心再次滋潤,妳有一對水汪汪的眼睛,一頭烏黑亮麗的長髮。最近妳因為轉換工作而遷移到我們行政區,我們男未婚,女未嫁,而且幸運的是我們生在同一年份,真是奇妙的緣分!相信以我穩定的收入,加上妳每年約50萬的收入,況且妳也沒有其他家屬,我們可以共組一個幸福家庭,傳承我們優秀的基因。」上述文字中哪些屬於周小瑜的個人資料?周小瑜應如何保障其權利?

法律解析:
(一)個人資料的定義
1、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2、個人資料與隱私權的不同
(1)個人資料與隱私權都是個人資訊的自主決定權。
(2)隱私權是個人在社會生活中合理隱私期待的範圍,也就是每個人不希望揭露於他人面前的合理空間。
(3)個人資料是每個人願意揭露於他人面前的資料,但揭露的對象及範圍是除了一定情形外必須按照每個人的自主意願決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本法規定行使之下列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之:一、查詢或請求閱覧。二、請求製給複製本。三、請求補充或更正。四、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五、請求刪除。)(案例:孩子校外教學,媽媽懷疑老師對其小孩不當管教,希望教學地點提供某一時段某一地點的錄影,以向校方申訴,教學地點是否能合法提供?解說:除非有法律規定,原則上蒐集資料的機關應依當事人之請求,就其蒐集之個人資料,答覆查詢、提供閱覽或製給複製本。但上述情形,錄影畫面中讀者以外之多數第三人影像,屬於其他人個資,除有第16條所列例外情形,似不應提供。)
3、個人資料的保護牽涉每個人的幸福與安全:
(1)幸福:每個人依據自己的資訊自主決定權形塑在社會大眾前的樣貌,例如臉書、Instagram。
(2)安全:避免日常行蹤被探知或被詐騙。

(二)個人資料的保護
1、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
二、經當事人同意。
三、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為告知:
一、依法律規定得免告知。
二、個人資料之蒐集係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
三、告知將妨害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
四、告知將妨害公共利益。
五、當事人明知應告知之內容。
六、個人資料之蒐集非基於營利之目的,且對當事人顯無不利之影響。
3、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6條第1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 法律明文規定。
二、 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
三、 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 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 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
六、 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七、 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三)個人資料受侵害之救濟
1、行政救濟
違法蒐集、利用、處理個人資料部分,依法裁處罰鍰或行政處分
2、民事賠償責任
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時,公務機關適用國家賠償法之規定,非公務機關適用民法之規定對個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3、刑事追訴
行為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對於個人資料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對於個人資料檔案為非法變更、刪除或以其他非法方法,致妨害個人資料檔案之正確時,或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或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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