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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號房事件—兒少網路安全的重視及司法保護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6-27
  • 資料點閱次數:3345

生活與法律-N號房事件—兒少網路安全的重視及司法保護

去年震驚全南韓的性犯罪案件「N號房事件」,嫌犯不僅利用通訊軟體Telegram,詐騙年輕女性個資,甚至利用各種威脅,讓對方成為「性奴」拍攝性虐待等影片,其中年紀最小的受害者才年僅11歲,犯行令人髮指。據媒體報導案件主嫌以應徵模特兒、網紅為由,要求被害人提供照片、個人資料,或以此誘騙被害人提供裸露照片、影片,以Telegram聊天室直播與被害人的聊天過程,並錄製影片供會員下載,若被害人欲反悔退出時,甚至以被害人交付之個人資料威脅,要求被害人配合繼續提供不雅相片或影片。在網路盛行的年代,這樣的犯行無不讓所有父母擔心起子女的網路安全,究竟這樣的行為在我國有沒有法律規範呢?
首先,要提醒各位聽眾的是,不是每個被害人一開始都是因為不雅相片或影片被犯嫌掌控而遭到威脅。在網路犯罪中也曾經有只是單純上傳個人相片,竟遭到有心人士以影像後置移花接木後張貼在私密相片上,再以此對於被害人進行威脅。家長可能會抱持著「既然相片是剪接的,為何被害人還會被威脅呢?」的懷疑,但對於大部分未成年人而言,被父母親或學校「知道」自己把相片流到網路上、以及「就算是假的,這張帶著我長相的不雅相片還是會散布在網路上」的恐懼,甚至會讓未成年人懼怕到願意配合嫌犯拍攝真正的私密相片、影片。所以網路安全第一步,包括成年人在內,保護自己最佳的方式就是不要在網路上揭露能辨識個人姓名、住處及相片等個人資料,避免網路上的陌生人能自行製作合成影像檔,甚至按圖索驥找尋被害人,從網路上犯罪行為誘發真實社會事件。不論影像真假,嫌疑人只要有以此相脅被害人為一定作為,甚至有以此要求交付金錢、財物等,都屬於刑法妨害自由罪章所禁止的行為,如刑法第304條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及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最重可處3年、2年有期徒刑。
另外,就是「不拍攝」、「不傳送」自己的私密影像。在實務上常見的就是被害人基於信賴或好奇,而淪於被害人,所以在禁絕不了網路的時代,對於網路犯罪態樣需要更多的認識。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資料,嫌疑人主要以5種手法要求被害人交付相片或影片,一、以男女朋友為藉口說要看身材;二、透過網路交友成為知心好友,再用情緒勒索的方式,要求是閨密就要拍私密照。三、已經知道對方的學校和班級後,威脅拍攝私密照,不然就要到學校堵人;四、假裝廣告公司找平面模特兒,要求先拍照看身材;五、用遊戲點數寶物或是偶像演唱會門票為餌。實務上,許多被害人一開始並不覺得傳送一兩張相片會造成傷害,但卻不知道相關相片、影像及談話已經遭到嫌疑人的側拍,所謂的一兩張相片不過是被害的開端而已。在我國未經被害人同意,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後,將此部分內容散布出去,屬於刑法第315條之2第3項之妨害秘密罪,最重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另外,如果被害人未滿18歲,無論嫌疑人利用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聊天室直播)或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側錄影片)。都屬於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中規範的「性剝削」行為,而有同條例第35條、第36條的刑事責任,可分別處1年以上7年以下的刑事責任,如有違反被害人意願或設局的情形,甚至可分別論處7年以上、3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除此之外,若被害人遭散布的性私密影像已達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程度,且依其影像內容除一般個人資料外,尚包括性生活等特種個人資料時,則可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可依同法第41條規定,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被害人而言,最大的夢靨莫過於私密影像遭上傳,可能被不斷轉載下傳。為了保障受害人的隱私,對於此種侵害類型,我國以法律將保護的範圍向前延伸,不用等到散布、傳送或刊登等行為發生,只要為了這些目的而製造、持有這些私密影像,等同於散布、播送或販賣的行為,依刑法第235條規定,均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如被害人如未滿18歲,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規定,有散布、播送或刊登的行為,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如為了散布、播送或刊登等目的而持有,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且無正當理由單純持有未成年人私密影像也列為處罰範圍,依同條例第39條規定,如為初犯,則科以行政罰鍰;二犯以上則處罰金。除了提供影像端外,依同條例第44條規定,觀覽者也可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接受2小時以上10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除了避免成為被害人外,也要注意不要成為加害人。家長也請提醒子女在網路上如果收到他人的私密影像或檔案,千萬不要再轉傳,除了助長他人的網路霸凌外,自己也會吃上官司。
根據衛福部2020年統計資料,國內一年約發生1200件兒少私密影像、裸照被散布案件,受害者以國中生為最大宗,其次為高中生,但值得注意的警訊是,連小學生受害也有明顯增加趨勢。但令人吃驚的是,多數案件中家人及家長是最晚知道被害人遭到數位性暴力犯罪的人,多數被害人因擔心挨罵或家長受不了,不願讓家人知道,反而姑息並配合嫌疑人的要求,因而助長嫌疑人予取予求的心態。在此提醒聽眾朋友除了法律保障外,網路中的「4不1保原則」也很重要,除了網路使用者「不拍」、「不傳」之外,網路參與者則是「不助長」不要下載或轉傳,相反的,人人都該當吹哨者,主動舉報。在所有原則中,家長的「不指責」更是最重要的一環,現今網路世代,一昧的禁絕只會讓未成年人噤口不言,不敢告知家長已受侵害,家長應該主動參與未成年人的網路生活,除了了解未成年人平常登錄網站外,更要適時的提供這類資訊讓未成年人知道網路陷阱所在,必要時可協助孩子「保存證據」,若遭他人威脅將散布性私密影像,或者已經遭散布者,也無須慌張,請撥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檢舉電話(02-2766-1919/02-2766-8989),並聯繫iWIN(https://i.win.org.tw/)網路內容防護機構,協助移除遭散布的性私密影像,與警方協力找出行為人,使犯罪者獲得應有的制裁,才是避免再次被害的最佳解方。

 

法律問題Q&A

Q1:什麼是「數位性暴力」?
A1:
「透過網路或數位方式,基於性別之暴力行為。即針對性別而施加他人之暴力或不成比例地影響他人,包括身體、心理或性之傷害、痛苦、施加威脅、壓制和剝奪其他行動自由等。」態樣可大致分為網路跟蹤、惡意或未經同意散布與性/性別有關個人私密資料、網路性騷擾、基於性別貶抑或仇恨之言論或行為、性勒索、人肉搜索、基於性別偏見所為之強暴與死亡威脅、招募引誘、非法侵入或竊取他人資料及偽造或冒用身分。目前最常見的態樣為散布個人私密資料、網路性騷擾、性勒索及偽冒身分。

Q2:在網路上不貼私密照,應該就不會有事吧?
A2:錯,你聽過DEEPFAKE嗎?
不是每個被害人一開始都是因為不雅相片或影片被犯嫌掌控而遭到威脅。「deepfake」是一種深度虛擬的換臉AI技術,可以分析並提取人的面孔,轉植至其他影片或圖片上,從而合成大量的非法色情影像。在網路犯罪中也曾經有只是單純上傳個人相片,竟遭到有心人士以影像後置移花接木後張貼在私密相片上,再以此對於被害人進行威脅。家長可能會抱持著「既然相片是剪接的,為何被害人還會被威脅呢?」的懷疑,但對於大部分未成年人而言,被父母親或學校「知道」自己把相片流到網路上、以及「就算是假的,這張帶著我長相的不雅相片還是會散布在網路上」的恐懼,甚至會讓未成年人懼怕到願意配合嫌犯拍攝真正的私密相片、影片。
所以網路安全第一步,包括成年人在內,保護自己最佳的方式就是不要在網路上揭露能辨識個人姓名、住處及相片等個人資料,避免網路上的陌生人能自行製作合成影像檔,甚至按圖索驥找尋被害人,從網路上犯罪行為誘發真實社會事件。事實上近來一度流行的FaceApp於 2017 年推出,由俄羅斯公司Wireless Lab研發,總公司設在聖彼得堡,儲存用戶照片的伺服器則在美國就會要求用戶多項授權,將相片上傳,所以曾經引起隱私問題,就連FBI都警告過有安全風險!

Q3:被用不實的照片威脅,法律有保護嗎?
A3:
被換臉成色情片或是散布分享,都已觸犯《刑法》。受害人可依《刑法》第310條妨害名譽罪提告,最多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散布色情影片則涉及《刑法》第235條散布猥褻物品罪,受害人也可依《民法》,以名譽、肖像遭受侵害,提出精神上的損害賠償。另外,不論影像真假,嫌疑人只要有以此相脅被害人為一定作為,甚至有以此要求交付金錢、財物等,都屬於刑法妨害自由罪章所禁止的行為,如刑法第304條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及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最重可處3年、2年有期徒刑。


Q4: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側錄,甚至被放到網路上,我該怎麼辦?法律有保障嗎?
A4:
若遭他人威脅將散布性私密影像,或者已經遭散布者,也無須慌張,記得要「保存證據」請撥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檢舉電話(02-2766-1919/02-2766-8989)或聯繫iWIN(https://i.win.org.tw/)網路內容防護機構舉報。
在我國未經被害人同意,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後,將此部分內容散布出去,屬於刑法第315條之2第3項之妨害秘密罪,最重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另外,如果被害人未滿18歲,無論嫌疑人利用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聊天室直播)或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側錄影片)。都屬於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中規範的「性剝削」行為,而有同條例第35條、第36條的刑事責任,可分別處1年以上7年以下的刑事責任,如有違反被害人意願或設局的情形,甚至可分別論處7年以上、3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除此之外,若被害人遭散布的性私密影像已達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程度,且依其影像內容除一般個人資料外,尚包括性生活等特種個人資料時,則可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可依同法第41條規定,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Q5:大家都在轉傳我的影片?我該怎麼辦?
A5:
聯繫iWIN(https://i.win.org.tw/)網路內容防護機構,協助移除遭散布的性私密影像。為了保障受害人的隱私,對於此種侵害類型,我國以法律將保護的範圍向前延伸,不用等到散布、傳送或刊登等行為發生,只要為了這些目的而製造、持有這些私密影像,等同於散布、播送或販賣的行為,依刑法第235條規定,均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如被害人如未滿18歲,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規定,有散布、播送或刊登的行為,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如為了散布、播送或刊登等目的而持有,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且無正當理由單純持有未成年人私密影像也列為處罰範圍,依同條例第39條規定,如為初犯,則科以行政罰鍰;二犯以上則處罰金。除了提供影像端外,依同條例第44條規定,觀覽者也可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接受2小時以上10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除了避免成為被害人外,也要注意不要成為加害人。家長也請提醒子女在網路上如果收到他人的私密影像或檔案,千萬不要再轉傳,除了助長他人的網路霸凌外,自己也會吃上官司。


Q6:網路的「4不1保原則」是甚麼?
A6:
網路中的「4不1保原則」也很重要,除了網路使用者「不拍」、「不傳」之外,網路參與者則是「不助長」不要下載或轉傳,相反的,人人都該當吹哨者,主動舉報。最後一個「不」最重要,家長的「不指責」更是最重要的一環。多數案件中家人及家長是最晚知道被害人遭到數位性暴力犯罪的人,多數被害人因擔心挨罵或家長受不了,不願讓家人知道,反而姑息並配合嫌疑人的要求,因而助長嫌疑人予取予求的心態。在此提醒聽眾朋友除了法律保障外,,現今網路世代,一昧的禁絕只會讓未成年人噤口不言,不敢告知家長已受侵害,家長應該主動參與未成年人的網路生活,除了了解未成年人平常登錄網站外,更要適時的提供這類資訊讓未成年人知道網路陷阱所在,必要時可協助孩子「保存證據」,與警方協力找出行為人,使犯罪者獲得應有的制裁,才是避免再次被害的最佳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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