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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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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無法擋~發生車禍怎麼辦?車禍攻略秘笈看這裡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9-08
  • 資料點閱次數:1868

生活與法律-交通事故無法擋~發生車禍怎麼辦?

因為每天都要開近百公里路途上下班,親友也常因為駕駛汽車或機車的交通事故而發生糾紛,今天就為大家談談一些常見的問題:
1. 交通事故中刑事責任的意義?
2. 刑事責任可以像民事責任一樣主張相互抵銷嗎?
3. 開車發生交通事故,如果有人受傷,就算都是對方的錯,我們自認沒有任何過失,是否可以直接離開現場,不必理會?
4. 如果被沒有任何保險也沒有投保強制險的車輛撞傷,駕駛人也無力賠償,被害者該怎麼辦?
5. 若被鐵牛拼裝車撞傷,對方無法投保強制險也賠不起,該怎麼辦?

交通事故引發的「刑事責任」,簡單來說,就是或肇事者因為不慎造成交通事故導致傷亡,或是具有危險性的駕駛行為,或是駕駛人有防止危險的義務而不作為,已經符合刑法犯罪構成要件而必須接受刑罰處罰,常見的案例,例如:(一)駕車過失撞傷其他用路人,或是行人任意違規橫越馬路導致機車騎士摔傷,構成刑法第 284 條「因過失傷害人者」的要件,刑罰就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二)如果駕駛車輛不慎撞到人導致死亡,構成刑法第 276 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三)又例如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的刑罰是「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值得注意的是,就算自己對於交通事故沒有過失,也要報警處理而不能置之不理任意離去。因為刑法第185條之4第2項規定「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千萬要留意喔。

因為刑事責任是國家對於個人的刑罰權,並不能夠像民事債務一般主張相互抵銷。例如2人駕駛機車都沒有減速,直接穿越閃黃燈及閃紅燈的十字路口而發生互撞,因而受傷了,假設歸責比例分別是百分之六十及百分之四十,就過失傷害的刑責是各自負責,無法相互抵銷。

有時候汽(機)車肇事逃逸,或肇事車輛沒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像是拼裝車、農用車等),或雖有投保但未經同意而使用(例如小偷駕車肇事撞到人),無辜受傷甚至往生的被害人及家屬往往因為求償無門而坐困愁城。

為了避免上述情形,也讓無辜的受害人在這類汽(機)車交通事故有基本保障,於是有特別補償基金的設置。在補償被害人之後,特別補償基金在補償金額內會向肇事者求償。特別補償基金設置之後,個案的補償最高金額也有修改而提高。目前補償內容包含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每人最高以20萬元為限)、失能給付(失能程度分為15等級,金額從5萬元至200萬元不等,若受害人同時有相關之醫療費用,可一併申請,合計最高220萬元)。死亡給付則是每人死亡給付為200萬元,若受害人死亡前之相關醫療費用,可一併申請,合計最高220萬元。如果有需要更進一步或最新的資訊,可以搜尋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網站,就有更詳細的說明喔。

因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立法目的,是為讓汽車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均能迅速獲得基本保障,所以規定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也就是說請求權人無須經加害人同意,也無須先與加害人和解,也無須經法院判決,都可以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給付標準及其他相關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所以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也是依照相同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標準來審核與給付。

瞭解這些法律常識,最好還是備而不用。小心謹慎,避免風險才是最高境界。祝大家順利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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